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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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毡樯仙�6-7%。以这些原始数据为基础,米恩斯于1959年1月画了一张图(见图13.1),该图显示,几乎所有的价格增加都发生在受操纵价格行业。    
    在图13.1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较新的数字表明,从1953年到1957年,在占批发价格指数权数和批发价格的百分比变化上存在着相关关系。米恩斯将劳工统计局分类统计的主要批发定价集团分为三类:(1)“操纵主导型的”行业,(2)定价制度中价格操纵起一定作用的“中间混合型”行业;(3)“高度竞争型”行业。我们从第一类行业看到,在被价格操纵所支配的行业,价格变化最大,而竞争型行业的情况则表明,1953年-1957年间的价格实际上却是下降的。事实上,凡是价格下降的情况都发生在由市场决定价格的行业。 
    对米恩斯分析的批评  米恩斯这一新的分析又引起了来自经济学界各方面的批评反应,尤其是施蒂格勒的批评。他指出,在米恩斯研究中: 
    1.价格范围的分类是非常主观的; 
    2.价格变化频率的衡量尺度是不明确的, 
    3.米恩斯有意识地舍去了1957年以后的情况。 
    就第一项批评,斯蒂格勒指出,米恩斯对受操纵价格现象的基本验证根据的是价格变化的频率。然而,他却又将橡胶产品归为受操纵价格的产品,而将纺织品和服装归为市场决定价格的产品,尽管从1953年到1956年,纺织品和服装的价格平均变化了9次。 
    贝克曼则提供了另外一些证据来证实施蒂格勒的第三项批评。他采用的是米恩斯的批发价格百分比变化和价格指数的权数变化的分类法,并将它们与四大厂商集中率指标进行比较。这里的四大厂商集中率度量的是那些最大四家厂商 
表13.1集中程度(未加权指数,1951年)和 批发价格变化的关系(1953-1957年)    
行业       由四家最大公司销售额占行业总额 
  批发价格总百分比  占批发价指数50%以上的行业生产的 
产品     变化1953…1957年   权数1954年12月 
橡胶和橡胶制品      75.0%             16%            1.8% 
烟草加工和瓶装饮料  75。0                    9              2.4 
化学品及有关产品    53.8                 4              6.5 
非金属矿产品        35.7               14              2.1 
燃料、电力和照明材料33.3             7              9.0 
金属和金属制品      32。 6                19             13.6 
机械和动力机械产品  32.5            19             17.1 
加工食品            29.3                1             13.7 
杂品                21.1             -8              2.8 
木材及木制品        11.1          -1              2.7 
纺织产品及服装      10.4      -2              8.3 
兽皮、毛皮、皮革及其 8。 3             1              1.4 
制品 
纸浆、纸及其相关产品 8.3           12              3。 7 
家具和其他家庭耐用品 6。 7            7              4。 1 
农产品                                              -6             10.8 
总计                                         100。0 
    产量占整个行业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行业,这位于表13.1的第一列。浏览一下该表就可以发现,与价格操纵相联系的集中率同批发价格的百分比变化之间并不存在系统的相关关系。 
    加拿大的证据 
    最近出现了许多对加拿大的操纵定价的研究。在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方面同样也是各执一词。例如琼斯和劳德戴尔发现,在连续两年的价格比率和四大厂商集中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而其他一些研究集中行业和未集中行业价格变化走向的作者则发现,受操纵价格的假说也不能得到证实。 
价格刚性的另一种解释 
    戈登和海因斯对现实价格刚性提出了另一种解释。他们认为,每个厂商面临的是一条包含许多随机因素的需求曲线(随机需求曲线)。厂商所估计的需求则是单位产品价格以及与厂商的需求和行业总需求相关的一些随机因素的函数。假定与总需求相关的随机误差项对两家厂商来说都相同,则两家厂商的差异由每家厂商面临的并与需求变化相关的随机方差大小所决定,而这种随机方差又与行业的随机方差相联系。设总需求的变动为给定,在厂商内部和行业随机方差上有着较密切关系的厂商将花更长的时间才能测知这种总需求的变化。而且,其价格的调整也更慢。因此,一家厂商可能是潜在地面临着表现为很低程度垄断的需求函数和成本函数,并可能只是缓慢地调整到基本的非均衡点,因为对于厂商所面临的需求曲线的相当大的偏差,厂商已视其为正常了。 
    卡默逊和鲁宾则采用了不同的方法。他们考察了产品在价格和数量或成本方面的细微的变化。在本质上,他们的论据扩展了传统微观经济理论的如下论断,即当边际成本变化时,垄断条件下的价格和产量的变化要小于竞争情况下的变化。他们发现,在一般情况下,垄断市场上绝对价格变动得较少。再者,相对于价格接受者的情形而言,价格制定者在既定市场需求下的产量的绝对变化也较小。 
受操纵价格中的价格领先制 
    一些经济学家提出这样的观点,即价格刚性取决于试图以发展行业基本产品的广阔市场为长期目标的价格领先者。其理由是,行业基本产品的价格越是稳定,潜在消费者就越容易进行预先计划并为产品的新用途计算潜在的费用节约。价格领先者或许还得考虑潜在进入构成的长期威胁、使股东资产达到目标收益率水平以及可能的国外竞争等因素。而且,在市场条件变化时,价格领先者可能最终决定并不改变价格,而情愿改变产量和雇员数量。但这种“理论”也有问题,即它无法解释为什么价格领先者会选择某一特定的价格水平。 
受操纵定价和厂商规模 
    一般而言,受操纵定价与厂商规模是正相关的。卡普兰、德拉姆、兰切洛蒂发现,他们调查的美国大公司中全都存在着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受操纵定价。他们还发现,仅仅是生产加工过程的长度和大公司与原料供给者、产品批发商间的信息交换,就能有助于大公司索要价格的更加稳定。另外,较大的公司对产业价格也具有更大的潜在影响,因而大公司在变动价格以前往往会更为谨慎。卡普兰和他的同事发现,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保持原材料价格相对不变。生产者就能使存货价值保持稳定,这既可减少大公司的客户的成本,又可使大公司获得更高的平均价格。 
通货膨胀和价格刚性 
    一些受操纵价格模型的反对者争论说,受操纵价格除了造成较高的平均价格外,还导致了通货膨胀。1972年,米恩斯提出了受操纵价格逆商业周期波动方向而变化的假说,即受操纵价格导致通货膨胀与衰退的同时发生。另一些研究者,加勒斯特加滕和怀尔德等,则提出了与米恩斯论点相左的证据。他们的研究表明,市场势力和通货膨胀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然而,格里尔以不同的方法运用哈默米希的数据,得出了“产品和劳动力市场上的垄断力都大大影响了任何给定的失业水平下的美国全面的通货膨胀率”的结论。 
    国际的迹象 
    英国的数字也倾向于证实高集中度行业价格调整得较快的假说,并且断言正是这个因素造成了英国的通货膨胀。 
    公众的关注 
    国会和政府也表示了对市场集中和通货膨胀之间关系问题的关注。例如,参议院反托拉斯与垄断委员会举行了一系列谴责钢铁行业定价行为的听证会。各届总统,包括艾森豪威尔和肯尼迪,也曾在口头上对钢铁行业的价格增长表示极为关切或谴责。 
公平贸易原则或转售价格控制 
    另一种受操纵价格形式包含着在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就制造商所生产产品的零售价格所达成的协议。在转售价格控制情况下,所有经销商出售该种产品的价格,在某个地理市场(通常是全州)范围内都相同。 
    零售价格控制,或公平贸易原则,自1937年到1977年间在许多州内被合法地实施着。公平贸易原则基本上是一种为了阻止零售商在下限价格以下销售产品而签订的协议。在某些州,转售价格控制原则甚至发展到了强制未签约零售商也得执行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未签约者的条款也成了公平贸易协议的一部分。从1937年到1977年,许多人们熟知的产品都包括在公平贸易的范围内,这些产品包括书籍、照相机、电气设备、配套潜水设备和化妆用品。公平贸易原则还禁止零售商在零售控制价格以下销售产品。此时,法院和权力也被用来支持这些价格固定协议了。 
    由制造商来确定公平贸易价格似乎不可理解。是什么利益在驱使制造商去要求零售商只能以某一最低价格来出售其产品?乍一看,似乎并不存在什么利益,因为制造商好像完全可以通过允许零售商以减价的竞争方式来增加其产品销路,从而增加他自己的收益。因为零售价格(或批发价格之上的加成额)越低,零售商,也包括制造商所能销售的产品量也就越多。再加上转售或零售价格控制协议必需花费的管理零售商费用,因为制造商必须以某种方式检查零售商店的经营以确保协议不折不扣地执行,而这又常意味着制造商为了减少监督和实施费用的支出而不得不限制零售网的发展。 
    公平贸易原则的早期解释 
    早在1916年,陶西格就提出了他对制定公平贸易价格的必要性的解释。他相信消费者是将质量与价格联系在一起的,因此零售价格的下降只会导致销售额的减少,因为消费者会以为产品的质量已经下降了。这一解释似乎假定,信息成本较低时消费者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非理性”的。 
    西尔科克则提出过为什么制造商会赞同公平贸易原则的三个理由: 
    1.最低零售价格削弱了消费者到处选购更低价商品的动力,这种动力会引诱消费者去购买另一种商品。 
    2.限以最低价格,零售商就可能在其出售商品时被迫转而提供更多的服务。由于总的销售量会因这种额外服务而扩大,因此制造商的处境由此可能会好些。 
    3.转售价格控制可能导致制造商产品经销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转售价格控制是由零售商卡特尔强加于制造商的。耶梅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都赞同这种观点。 
    如果制造商把转售价格控制强加于其所在行业的话,希望阻止削价厂商进入的零售商卡特尔或许能够成功地做到这一点。假如零售商卡特尔内的一些成员对向制造商告发违反公平贸易原则行为抱有兴趣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就仅须支出较低的管理费用。 
    与卡特尔有关的解释 
    作为另一种解释,特塞也提出了为什么制造商赞成转售价格控制的两个理由。第一是因为存在着卡特尔的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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