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一世书城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证券基础知识 1-第62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②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③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
手段;
④具有五名以上能够从事涉外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近 
2年内未受到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⑥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⑦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2)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①依照所在地法律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
②受到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③具有相当于人民币 
5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
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
④具有 
2年以上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的经验;
⑤最近 
2年财务状况的各项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风险控制要求;
⑥拥有广泛的营业网络;
⑦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5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
的职业信誉;
⑧最近 
2年中没有因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⑩具有 
2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11)证监会要求的基础条件。
3)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 
8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
具有不少于 
8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②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
资格;
③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④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
手段;
⑤具有 
1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
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 
1名;

⑥具有 
1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或参与承销 
1只以上股票的经历;
⑦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4)证监会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根据本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
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
资格证书,并且半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5)资格证书自证监会颁发之日起 
2年内有效,2年后自动失效。证券经
营机构需要维持其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的,应当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 
3个月
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前 
2年财务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书和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6)取得资格证书的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须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事项
从事有关业务;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失效的机构,不得从事本规定的
外资股业务。
7)取得资格证书的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 
1月 
31日前
向证监会报送上个年度从事外资股承销和经纪业务情况的报告。从事境外上
市外资股承销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每次承销活动结束后 
30日
内向证监会报送业务报告。
8)从事外资股业务的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承销业务原始凭
证、交易记录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
妥善保存 
7年。
9)证监会对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情况可进行定期
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可以随时要求其报送相关业务资料。
10)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
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从事外资股业务半年至 
1年、吊销资格
证书的处罚;罚款数额参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①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证书;
②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者在资格证书失效后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外资股业
务;
③不按规定上报从事外资股业务情况报告;
④不接受、不配合证监会检查;
⑤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监管

1。证券业从业人员的分类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1995年 
4月 
18日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管理暂行规定》,我国证券业从业人员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

(1)证券专营机构的正、副总经理,证券兼营机构或与证券有相关业
务的机构中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
(2)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3)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
(4)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
(5)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
(6)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
务的从业人员。
(7)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
(8)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10)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
(11)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
从国际经验看,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行注册认证制度的重要条件,就是
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考试。

2。资格考试与注册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通过职业化教育和专业
资格培训,使我们的证券业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规范的职业道德
和良好的业务素质。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考试
和注册认证,是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素质和加强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
度。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等证券市场较为
成熟的国家,实行这种制度已经多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证券业从业
人员从总体上看,具有年纪轻、学历高、闯劲足的特点,因而具有很大的潜
能,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较短,许多从业人员在上岗之前没有也不
可能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和职业规范培训,面对证券这个政策性、规范性和
技术性要求都很高的行业来说,他们就显得缺乏足够的理论素养、实践经验
和规范意识。这种情况需要从制度上加以改变,否则,势必阻碍我国证券市
场规范化建设的进程。针对这种情况,1995年 
4月 
18日,国务院证券委员
会发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决定在我国正式建立证券
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注册认证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进程
中,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法律意识和职
业道德水准,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和注册认证制度,其目的主要在于:

(1)通过资格考试和注册认证制度,制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岗位标准、
管理内容和奖惩规则,使从业人员明确自己的业务职责、工作要求、评价标
准和努力方向,从而使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走向规范化、国际化和制度
化;(2)通过资格考试和注册认证制度,促使从业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和相
关法律、法规,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从而使我国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总
体素质达到较高的水平;(3)通过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提高从业人员的
素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资格考试由证监会统一组织,资格考试与资格培训由证监会指定的培训


机构举办。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证券业从业人
员必须按照规定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各项证券专业岗位
上工作。证监会将对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予以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五、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模式
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模式主要划分为三种。

(1)结合型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既重视政府权力对证券交易所的
监管,也充分考虑证交所的自律管理。英国、日本、加拿大、韩国等国主要
采取这种模式,其主要以美国为代表,故又称“美国体制”。美国在 
1934
年以前,没有证券交易的统一管理机构,政府很少管制证券交易所,自我管
理是其主要特点。但 
1929年的股市暴跌促使政府开始重视对证券业的国家
控制。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纷纷颁布有关法律法规,以期实现证券交易所的
稳定发展,如 
1933年《证券法》和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等。根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联邦政府成立了统一管理全国证券活动的最高管
理机构——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联邦证券交易所,它作为一
个半管理和半经营的机构,执行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部分职能,主要管理
全国的证券交易所。美国政府在加强国家对证券交易所行政监督管理的同
时,也为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商同业公会等保留了相当大的自治权。
(2)自律型管理模式。该种模式的证券交易所特别强调证券商和证券
交易所的自我管制。该模式以英国为代表,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还有英联邦
的一些国家。
英国早期的证券业自律型管理系统,是由“证券商协会”、“收购与合
并问题专门小组”以及“证券业理事会”三个机构组成的。其中,证券协会
是由证券交易所内的自营商和经纪商组成,主要管理伦敦和其他证券交易所
内的业务。它所制定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条例和规则》是各种证券交易的主
要依据。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由参加“伦敦工作小组”的 
9个专门协
会发起组成。该专门小组是一个非立法机构,其制定的《伦敦市场收购与合
并准则》也不是立法文件。但该专门小组所从事的有关公司、企业收购与合
并问题的管理,对上市证券公司的股权收购行为十分重要,而且受到证券交
易所、贸易部、英格兰银行以及专业机构的支持。证券业理事会是于 
1978
年由英格兰银行提议成立的新自律组织,由 
10个以上专业协会的代表组成。
它虽然是一种非官方组织,但却在修改及执行若干重要的证券交易规则中,
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英国的三个自律机构是与政府机构相互独立的,但在
查处证券交易违法活动方面却与政府机构密切配合,形成了一种政府指导下
的自律型管理模式。

(3)行政型管理模式。该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强调政府权力对证券交易
所的外部管理。目前,欧洲大陆多数国家采取这种管理模式,故也称为“欧

陆模式”。

法国是这种管理模式的重要代表者之一。在法国,政府管理证券交易所
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进行的。该管理委员会成立于 
1967年,
是法国政府的一个公共机构,接受财政部长的监督,并由其任命管理委员会
的成员,但财政部长一般不干预管理委员会的业务决策。该管理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提出修改各种有关证券规章�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0) 踩(1)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