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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和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特别自九八年一月减刑以来,受表扬四次,专项奖二次,九八、九九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突出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露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
审判员:李
代审判员:李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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