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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稳未笞芡持【佟雹佟4笞芡橙羰懿我樵海ɑ蚬幔┑牡溃蛴勺罡叻ㄔ喝荷笈泄偻凭�9 人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审判。
但是,这种弹劾和审判,不是指违法、失职,而是指谋反行为。这是因为在内阁制的大总统不负实际政治责任,不存在违法失职问题。
由此可见,《临时约法》规定的内阁制,对于总统的权力给予相当的限制。这对袁世凯来说,是格格不入的,只要时机成熟,就进行公开的破坏。2。议会。
北洋政府议会,最初为一院制,后改为两院制,前者名参议院,后者名国会。
(1)参议院。
参议院是由1912 年1 月28 日成立的临时参议院演变而来。同年3 月,袁世凯任临时大总统,在北京成立北洋政府。4 月29 日,临时参议院迁至北① 《大总统选举法》(民国二年十月五日)第5 条,陈茹玄:《中国宪法史》,世界书局1933 年版。京,取名参议院。按照《临时约法》28 条的规定,参议院于“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使”,无异具有临时国会的性质,是一般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三权分立原则中的最高立法机关,实际上不仅具有立法的性质,而且还是一个“造法机关”,赋有“制宪”的任务。它由各省及蒙古、西藏等各选派5 人,青海1 人组成。在会议进行表决时,各地议员只有一票投票权。其组成人员几乎都是地方实力派的代表。
参议院设正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主持院务。院内设秘书厅及全院、常任、特别3 个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由全体议员充任,并互选1 人为委员长,但正副议长不得兼任。常任委员会又分别置法制、行政、庶务、请愿、惩戒五部,委员在议员中互选,并推1 人为委员长,分别担任审查各部事件,还可兼任特别委员。特别委员会成员由议长指定或者院中选举产生。其中指定或选出委员中互推1 人为委员长,负责审查特别事件。
参议院职责则为:第一,制定、修改、废除法律及议决一切法律案;第二,议决政府预算、全国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第三,议决政府公债募集及国库有负担的契约;第四,决定大总统任免国务员、大使、公使,对外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大赦、特赦、减刑和复权等;第五,答复政府咨询事件;第六,选举正副总统;第七,受理国民请愿;第八,对有关法律及其他事件意见向政府建议;第九,对国务员处理事情,认为不符合法律或其情况,向国务员提出质询,并要答复;第十,对官吏纳贿违法,咨请政府查办;第十一,对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或国务员违法失职,提出弹劾①。但是,在受理国民请愿时,其请愿书非有议员3 人以上介绍;向政府建议必须有议员5 人以上连署;向国务员提出质问书,须有议员10 人以上连署;对总统弹劾须有议员20 人连署,对国务员弹劾须有议员10 人以上连署;选举正副总统须有议员总数3/4 出席,方能投票。此外,参议院无权发布告示,凡议决事件,交总统公布施行。
参议院议员主要来自国民党(同盟会改组而来)、共和党和民主党。在三个政党中,国民党、共和党各占40 席,民主党占25 席,都不到半数。国民党、共和党是相互对立的政党。而共和党则为袁世凯服务,民主党又常常站在共和党一边。这样,共和党便成为操纵参议院的主要政治力量。因此,参议院名义上是独立行使立法权的机关,实质上是袁世凯愚弄的工具。
(2)国会。
按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约法施行后,限10 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1913 年4 月8 日,国会成立。这时的国会不仅继承了参议院的职权,而且具有立法、民意、制宪机关三重性质,除立法、制宪外,还享有弹劾权和同意权。
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两院设正副议长,下设秘书厅及全院、常任、特别3 个委员会。
两院正副议长对外为一院代表,对内负责维持院内秩序,整理议事,指挥监督秘书长及其所属职员。众议院议长任期3 年,参议院议长任期2 年。两院议长如有违背法律情形,经总议员1/5 以上提议,交惩戒委员会审查,结果交院议决,如出席总议员1/3 以上,其中2/3 以上议员认为违法,即免①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参议院法》,见《法令全书》第1 册,《宪法》,1912 年印铸局印行。去议长职务①。
两院全院委员会由各院议员组成,开会时各选委员长1 人主持会议,但正副议长不在被选之列。全院委员会要在两院会议期间,遇有重大问题,经议长或议员10 人以上动议,该院决定后,才能召开。其中参议院全院委员会召开,还须有1/3 以上委员出席。
两院常任委员会主要负责两院会议期间各项议案或问题的审查。为便于对各种不同性质或问题进行审查,两院每年开会时选定各种常任委员组成委员会,进行该项工作。
两院委员产生,众议院用限制连记名选举,其限额为原人数的1/3,并以得票多者当选;参议院用无记名投票选举。它们之间主要区别在于:众议院常任委员会审查结果以文件或报告形式提交大会,参议院常任委员会则由委员长委托该股委员向大会报告就行了。
两院特别委员会,只有在两院遇有特殊事件,对该事件进行特别审查时才能成立。其人数,众议院一般由议长指定,但对议员资格审查而成立的则由选举产生;参议院在多数情况下由选举产生。
三种委员会的情况表明,主要是两院为了便于对各种不同类型和性质的议案进行审查而设置的辅助机构,所以它的活动范围不能超越该院委托的审查议案。
两院的职权,按照《国会组织法》规定,处于平等地位。国会对于各种议案的议定,必须经过两院同意才能成立。它的具体权限,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为民国议会之职权外,还有建议、质问、查办官吏纳贿违法请求、政治咨询答复、人民请愿答复、议员逮捕许可、院内法规制定等权限。另外还有一项特别权限,即起草宪法。
两院虽然处于平等地位,除开幕和闭幕式合并举行外,对案件的议定,则是分别进行的。两院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为期4 个月,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按照《国会选举法》规定,众议院议员为596 名,参议院议员为274 名,两院共为870 名。众议院议员由地方选举,采取复选制;参议院议员由团体选举。前者称为“代表地域性之议员之集团”,后者称为“代表特别社会势力之集团”①。所谓复选制,即先举“初选当选人”,然后在“初选当选人”中选出议员。所谓团体选举制,即由省议会,蒙古、西藏、青海、华侨选举会,中央学会(未选出)选举议员。
在当时参加国会议员选举的政党,主要有国民、共和、统一、民主四党。从1912 年11 月开始选举,到1913 年结束,在选出的众、参两院870 名议员中,国民党占392 席,共和、统一、民主三党占223 席,跨党和无所属者占255 席,其中国民党占绝对优势。
国会成立后,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国会组织法》规定,1913年7 月12 日在天坛祈年殿成立由60 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宪法起草工作。
但是,在国会和宪法起草委员会中反对派占优势,这对袁世凯是一大障碍。于是,他设法操纵国会,破坏宪法起草。他一面借口国民党反对政府,大肆逮捕国民党议员和宪草委员;一面指使梁士诒出面,用金钱和职位在国① 《议院法》(1913 年9 月27 日),《北洋临时政府公报》1913 年9 月29 日。① 周异斌、罗志渊:《中国宪政发展史》,第70 页。
会里收买部分议员组成直接受他指挥的御用党——公民党,以便挟持国会选举他为正式大总统。由于制宪工作尚未完成,袁世凯一面破坏制宪,一面叫嚷先选总统。公民党紧跟着喧嚷“欲得外国承认,必须先选总统”。国民党议员坚持先定宪法,后选总统。两派在国会中相持不下,袁世凯唆使黎元洪领衔,率领14 省军阀发表“先举总统建议”,对国会施加压力。结果,国民党议员为武力所屈服。10 月5 日,由袁世凯公布《总统选举法》。6 日,组织总统选举会,经过议员三次投票,最后以507 票选出袁世凯为大总统。袁世凯当选为正式大总统后,感到国会已完成任务,成了一个无用的累赘。11 月4 日,他以顺从“民意”为词,下令解散国民党,撤销国民党议员资格,使国会不足法定人数无法开会。1914 年11 月10 日,正式下令解散国会。
3。内阁。
袁世凯政府初期的政治制度是内阁制。所谓内阁制,就是国家一切行政权力集中在内阁,即国务院。国家一切行政不是由总统而是由内阁负责,凡总统公布一切重要法律、命令,都要经过内阁成员副署,否则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因此,国务院就成为国家政权机关,即中央政府。
国务院于1912 年4 月21 日成立,由国务员组成,即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组成,并以总理为国务会议主席。
国务院有辅助机构秘书厅,直属机构法制、铨叙、印铸、临时稽勋、蒙藏事务、全国水利、币制、临时国会事务等局及法典编纂会;行政各部为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林、工商、交通10 部,分管各项工作。
内阁制的设立,对于一心搞独裁统治的袁世凯是一个很大的约束和限制,因而他就想方设法破坏它。袁世凯为了集权,一面将总统府秘书处扩大为秘书厅,军事科扩大为军事处,将秘书厅下的财政科扩大为财政委员会,直接听其指挥。秘书厅、军事处、财政委员会名义上是总统的辅助机构,实际上是“阴持”政权、军权、财权的机关;另一方面,又施展各种手段,控制国务院以达到废除内阁制的目的。他迫使不听自己使唤的唐绍仪内阁辞职,并先后任命陆征祥、赵秉钧为国务总理,后来内阁成员虽有变化,但基本情况始终未变。自1912 年3 月到1914 年5 月,前后二年多,经过了唐绍仪、陆征祥、赵秉钧、段祺瑞、熊希龄、孙宝琦六易(不包括代理总理在内)内阁。
4。法院。
北洋政府司法制度基本上沿袭清末司法制度。1912 年3 月15 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暂行法院编制法》,无非是清末宣统元年(1909)颁布的《法院编制法》的翻版,只是将“帝国”改为“民国”,“臣民”改为“人民”而已,其本质和内容没有变化。但从司法制度说,值得注意的有两点。
第一,实行行政诉讼独立。即把行政诉讼和普通民、刑事诉讼分开,各设不同的法院管辖。一般说,发生诉讼案件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人民相互间诉讼;一是人民与官署间诉讼。前者规定为普通法院受理,后者规定为专门法院受理。所谓专门法院,即平政院。这种行政诉讼与普通诉讼分开的办法,是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办法。但资本主义国家普通法院与特别法院都受理行政诉讼,北洋政府则只有专门法院才能受理。
第二,采取四级三审制,即审判机关分四级设立,审判只能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