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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祝慈寿:《中国近代工业史》,第334 页。
长度达84。92 英里,放水总量为3497 百万加仑。③甲午战争后,列强对我国轻、重工业的投资可谓无孔不入,并在以上诸多方面居于垄断地位。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列强对华工业投资速度虽渐趋缓,但绝对值仍在上升,生产规模在众多领域继续扩大。它们不仅以此攫取巨额利润,使资本飞速增殖而且严重阻抑了我国工业的发展。
官属工业的演变与发展(一)清政府军事工业的延续与扩充清政府为加强国家机器和国防,下大力更新军事装备和编练新军,不仅维持原有军事工业,而且增加经费和设备,使其生产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枪炮式样和火药品种程度不同地有所改进。其中,有代表性的是江南制造总局和湖北枪炮厂。
江南制造总局:从光绪“二十一年试造无烟火药,停造水旱雷,专制各种铜引。二十四年造七密里九口径新毛瑟枪,并将所有各式旧枪一律停造”①。其生产状况,据光绪二十二年(1896)统计,“炼钢厂每年可出快炮管、快枪筒及枪炮机件、炮架器具等钢料二千余吨;栗色药厂每年可出栗色火药二十余万磅;无烟药厂每年可出无烟火药六万余磅”②,其快炮、快枪、枪子、炮弹均已一律改造新式。其中,“加利新枪每年可成一千五百杆;一百磅子快炮每年可成六尊,四十磅子快炮每年可成十二尊,快利枪子每年可出一百二三十万颗,快炮钢弹每年可成一千五百余颗,大小铁弹每年可成一万余颗”③。但该厂管理体制腐败,浪费严重。后来,在生产组织上逐渐推行包工制,虽有些成效,又出现以贿而求承包、制品粗糙、质量下降等问题。辛亥革命后,改称“上海兵工厂”。
湖北枪炮厂:由张之洞筹设于广东。后因张之洞任湖广总督,遂于光绪十六年(1890)迁建于汉阳。机器设备主要购自德国。光绪二十一年(1895),以较新机器装备的枪厂、炮厂、炮架厂、枪弹厂、炮弹厂等所属各厂陆续建成投产。当年始“仿造德国一千八百八十八年五响毛瑟快枪,口径7 米里九式”;同年,还“仿造德国克鲁森式陆路快炮口径三生的七,及过山快炮口径五生的七两种”①。其后,陆续添设镕铜、机器、锅炉、翻砂、木样、打铁、打铜等厂,设备日趋完备。光绪三十年(1904)后,仿造丹玛新式机关枪;1913 年,仿造德国克虏伯式七五陆炮;1915 年试造马克沁机关枪,并可生产黑色火药、白色火药、黄色火药和酸料等。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共造成步、马快枪11 万多支,枪弹4000 多万颗、各种快炮740 多尊、前膛钢炮120 余尊、各种开花炮弹63 万多颗、前膛炮弹6 万多颗及诸多枪炮器具②。③ 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 辑上册,第262 页。
① 魏允恭:《江南制造局记》卷3,第1 页。
② 刘坤一:《刘忠诚公遗集》卷26,第31 页。引自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 辑上册,第420页。
③ 刘坤一:《刘忠诚公遗集》卷26,第31 页。引自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 辑上册,第420页。
① 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 辑上册,第424 页。
② 同上书,第430 页。
当年改称“汉阳兵工厂”。
此外,北洋机器局、金陵机器局、山东机器局、成都机器局等军火工业的生产能力也有程度不同的发展。福州船政局则在造成大小兵轮、商轮40艘后,因经费竭蹶,效率不高而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停办。辛亥革命后改称“海军造船所”。
这一时期,清政府开始注意在内地设置新的军火工厂,以便战时使内地与沿海沿边相互接济。新设的军火工厂先后有:新疆机器厂(1895 年后)、江西制造局(1898 年)、山西制造局(1898 年)、河南机器局(1899 年)、湖南机器局(1903 年)、北洋机器局新厂(1904 年)。其中,北洋机器局新厂(亦称“德州机器局”),规模较大。1900 年,北洋机器局被八国联军焚毁后,北洋大臣袁世凯于1901 年将原北洋机器局的残余设备移至山东德州,并购置新、旧机器,于光绪三十年(1904)建成投产。该局下设12 厂,以制造子弹、火药为主。
与此同时,部分军工企业在“制造军火之暇,兼造各种机器”①思想的指导下,开始改制民用产品。光绪三十一年(1905),江南制造总局将船坞、轮船厂、机器厂等划出另组“江南船坞”,归海军督察,采用商办方式,到1912 年4 月共制造各式兵轮、商轮130 多艘,打破了由耶松船厂垄断上海造船业的局面。辛亥革命后,江南船坞为海军部接管,改称“江南造船所”,并对设备有所扩充。从1912 至1921 年,江南造船所共承造兵、商大小轮船240 余艘。江南制造局则加添工匠,制造为矿务、农务所需的机器设备。福建机器局在光绪二十六年(1900)为本省善后局承担铸钱任务。安徽制造厂于宣统元年(1909)改为电灯厂,经营电灯、电话业务,而将原来承担的修配枪械等事务另设修理所附设于电灯厂中。这些变化,体现了军事工业兼造民用产品的动向。
辛亥革命后,清廷官办军事工业被北洋军阀政府接收。
(二)清廷控制的民用工业的发展与演变从甲午战争到1913 年,民用工业有了明显发展。据统计,资本额在1万元以上的新式工矿企业达549 家,资本总额为12029。7 万元。其中,官办、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企业达86 家,资本额为2949。6 万元,约占这一时期新增资本的四分之一①。这86 家官方控制的企业,有85 家成立于清皇朝统治时期,并主要分布于采矿、冶炼、纺织等方面。
1。矿冶业。
近代工业、交通的发展,对燃料、原料的需求日益扩大,官方控制的采矿业有了发展。湖南、四川、广西、福建、安徽、河南、湖北等省纷纷设立矿务公司主持其事,其中尤以煤矿为突出。
(1)煤矿。自光绪二十二年至宣统三年(1896—1911)新增设的资本在万元以上的采煤企业达17 家,占这一时期万元以上采煤业总数41 家的41%;资本为763。4 万元,占采煤业资本总额1410。3 万元的54%②。其中规模较大的煤矿有:北洋滦州煤矿有限公司:由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委派周学熙招商,设于① 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 辑上册,第461 页,载《光绪32 年闰4 月商部奏》。① 据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 辑下册,第869—919 页表统计。② 据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 辑下册,第870—873 页表统计。光绪三十二年(1906),成立于次年四月,在开拓矿区,请照开办诸方面享有特权。光绪三十四年(1908)改称“北洋滦州官矿有限公司”。初定股额200 万两,光绪三十四年增资300 万两,实缴不过300 万两。该矿从欧洲购置新式机器,修筑运煤铁路,设有发电站、炼焦炉等。到宣统二年(1910),已开采的6 矿每天总产量为1300 吨③,生产颇有起色,并与英商控制的开平煤矿展开竞争。辛亥革命之际,周学熙等转而要求与开平煤矿联合,遂于1912年两矿合并成立“开滦煤矿总局”。从此,滦州煤矿亦为英商控制。
萍乡煤矿:由盛宣怀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购置机器开采,主要矿区在江西萍乡安源。该矿拥有采煤机械、洗煤机、焦炭炉、电灯、电车、铸造厂等设备,日产量约在1000 吨至3000 吨之间。宣统三年(1911)前三季日产量平均达2240 吨,日产焦炭达551 吨。煤炭主要供应汉阳铁厂。
(2)金属矿冶。从光绪二十一年(1895)至1912 年,官方控制的金、锑、铜、铅、锌等矿冶业达29 家,占当时新增矿冶业总数39 家的74%以上。投资在20 万元以上的有四川“麻哈金矿”(1895 年)、湖南益阳“中路久通矿务公司”(1896 年)、湖南平江“黄金洞金矿”(1897 年)、云南“蒙自官商公司”(1904 年)、广西“梧州炼锑厂”(1906 年)、湖南常宁“水口山铅锌矿”(1907 年)、江西“赣州铜矿”(1907 年)、甘肃古浪“甘肃炼铜厂”(1908 年)、云南文山“宝华锑矿公司”(1909 年)、湖南长沙“黑铅炼厂”(1909 年)、广东曲江“宝昌公司(锑矿)”(1910 年)。其中,湖南官办矿业最为显著。光绪二十一年(1895),省设湖南官矿局,采取官办、官商合办和官督商办三种方式开矿,下辖企业颇多,除上述投资较多的大型金属矿外,还有一批小型金属矿和金属冶炼厂,获利颇丰。
(3)石油。陕西巡抚升允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开始在陕西延长开工凿井,设立“延长油矿”。该矿采取官商合办方式,筹集官商股本600 万两,从日本购置设备,聘日本技师。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至1919 年,共开凿四井。其中,第3 号井和第4 号井无油报废。第1 号井自光绪三十三年至1919年,共产原油341。3 万斤;第2 号井于宣统元年(1911)动工开凿,日产原油二三百斤,因与1 号井同源,后来产量互为增减。1919 年,第2 号井被毁①。该矿的设立为我国石油工业的起步提供了借鉴。
这一时期令人注目的是,湖北的汉阳铁厂与大冶铁矿和江西萍乡煤矿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合并为亚洲第一家大型近代化钢铁联合企业——“汉冶萍煤铁厂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汉冶萍公司”)。企业也由官办变为商办。不过,由于汉冶萍公司资金严重不足,转而大量向日本银行借款,遂使日本势力日渐侵入。
2。轻纺工业。
甲午战争前设立的纺织工业规模有所扩大,有的在向商办转化;同时,又有一批新纺织企业产生。此外,其他轻工业均有所发展。
纺织工业,主要是湖北官纺织四局和华盛纺织总厂的形成和发展。
湖北纺织四局:张之洞继开办湖北织布官局后,于光绪二十年(1894)
底设立缫丝局;光绪二十三年(1897)设立纺纱局,次年又设立制麻局,均为官办企业。四局动用经费近400 万两,利用本地原料,采用机器生产,使③ 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 辑下册,第775 页。
① 陈真、姚洛:《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3 辑,第655 页。
生产规模空前扩大,在我国近代轻工业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后因官办经营不善,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租给粤商“应昌公司”经营;宣统三年(1911)转归张謇等人的“大维公司”承租,1913 年又归“楚兴公司”承租。楚兴公司承租时,议定每年租金11 万两,租押25 万两,租期10 年。其生产的纱、布在武汉销售,概免厘税,如转运它埠,在江汉关只完正税,沿途概免厘税,仍保留湖北官局名义。租办期间,由于经营得法,扣除租金及机械修理费用外,“每年的净利,据说都在15%以上”①。其盈利从1914 到1919 年达580万两②。
华盛纺织总厂:盛宣怀等人以官督商办方式于1894 年建成并部分投产,同时在上海招股购机筹设华新、裕源、裕晋、大纯4 个分厂。甲午战争后,该厂面临洋商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