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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
[本刊特稿]
《文化多样性公约》与中国的国家立场..................傅 谨
我能影响中国吗?...........................郑也夫
民主在中国的本土资源.....................王思睿 何家栋
[文化思考]
民歌、民俗与民法...........................喻 中
两个文化革命之间的关系........................陈心想
从三门峡眺望三峡...........................章立凡
“政治装饰品”的心曲.........................黄 波
“伤痕”与“断梦”..........................黄纪苏
[学术评论]
美国宪法与宪政............................刘绪贻
繁荣与危机..............................安 佳
学术研究的“俯仰之间”:论研究主体的抑视、平视与俯视.........叶 隽
《自由主主我之前的自由》.......................刘训练
评《古希腊政体与官制史》...................晏绍祥 刘树才
[中国文化]
成绩欠佳 精神可嘉——李泽厚陈明《原道》十年谈...............
[书人书事]
侯宝林先生———个极其严肃的人....................薛宝琨
叶企孙:炼狱岁月中的哲人襟怀.....................邬波涛
春蚕到死丝方尽............................王志冲
[编辑感言]
“信、达、雅”的努力.........................张伟珍
[影像阅读]
不堪承受的一种妥协..........................刘 宏
[读书时空]
萨比娜的转身.............................止 庵
国际问题研究的功底和境界.......................任羽中
读《哲学的慰藉》...........................潘小松
中国华侨的血泪史...........................乔新生
有思想的学问和有学问的思想......................郭德茂
抱猫者说...............................段 炼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组织2001年召开的第31届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首次将保护与促进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提升到国际社会应该接受的基本伦理准则的高度,首次承认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指出各社会群体和社会均有创造、传播自己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基本权利。与《宣言》相关的还有一份《行动计划》,它希望通过数年努力,建立一个与《宣言》相对应的法律框架,进而制定一份有关文化多样性的国际法律文书,它就是拟议中的《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根据教科文组织总干事2004年7月限量散发给各国政府的报告,教科文组织专门为此成立了一个由15位独立专家组成的国际多学科小组,经过半年时间已经拟订出公约的草稿,并且正在就它的形式与内容广泛征询各会员国政府的意见,并且拟将它作为未来提交给政府间专家会议讨论的基础。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并起草这样一份人类文化多样性公约,无疑是关乎全人类福祉的一件大事,也是人类文化史上特别重要的整体性观念转变之一。在某种意义上,它可以被理解为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一种逆向的结果,意味着地理大发现时代以来已经持续了几个世纪的西方中心论,正是经由西方文化真正巩固了它的全球性统治地位这一过程,才显示出它本质上的缺陷,而经由全球化的浪潮,人类的有识之士显然已经决心开始从基本的伦理价值层面上,唾弃这种文化偏见。因此,《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很可能成为人类文化发展史上最重要的文献之一。如果说人权公约的制定以及为越来越多国家签署,昭示了对人类社会构成基本准则的某种特定理解被普遍接受的过程,使人权最终成为一种公认的普世性价值,那么,《文化多样性公约》的制定以及最终的签署,就意味着关于文化以及文明间关系准则的一种新的理解,将渐渐为世界普遍接受,并且成为普世性的价值。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曾经缺席于人权公约的制定过程,这使我们在此后不得不面对或者接受、或者拒绝的刚性选择,而且经常因为基本价值观的冲突而损及中国的国家利益;因此,时值《文化多样性公约》这个可能同样重要的国际文书制定起草之时,政府有关部门正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这个进程中,这是保证这个将来极可能具有无可估量的世界影响的国际公约,能够在其形成之初,就最大限度地有利于保障国家利益的最有效的途径。这样的参与还不够充分,尤其是在涉及到重大国家利益的层面上,更积极地、深层地、尤其是在文化本体的专业领域内进一步参与到公约的制定进程中,实为非常必要之举。当然,这样的参与,既要考虑到国家与民族的现实利益,同时更必须深刻地虑及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长远利益。不完全自缚于现实的政治利益,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既是这种参与的战略要求,也更有利于寻求与世界各国利益上的交集。
目前,《公约》已经形成草案初稿,这份初稿当然包含了大量积极的内容,充分体现了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人文知识分子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不懈努力,在将人类文化多样性视为人类共同遗产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动;勺方面,取得了非常关键的共识。但假如细细分析现有的《公约》草案,无论是在,里论上还是实践上,无论是从国家和民族的现实利益还是长远利益着眼,都存在许多不能令人满意之处。部分原因是由于代表教科文组织负责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主要来自文化市场发育已经比较健全的经济发达国家,它的优点与缺点,都不可避免地体现在这份尚未公开的草案之中。而正由于《公约》将会是一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我国政府应该在未来的《公约》制定与修改过程中选择怎样的国家立场,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这一进程以及如何参与,就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公约》草案虽然已经基本成型,但离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书且对外公布与接受各国政府签署,尚有相当大的距离,因此,对这份正在形成过程之中的文本做;太多的评价是不合适的。但考虑到《公约》未来可能的法律地位,以及它在来来的国际交往领域可能具有的作用,有必要对其中所包含的那些基本的价值取向做出及时的分析,而这样的分析,无论是对于政府形成我们应有的国家立场,还是对于该领域的学术研究,都不无参考价值。因为在这份草案中,我们会发现就它的出发点而言,有诸多方面值得质疑,尚存有许多需要着重提出的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三个方面的问题,而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均源于后发达国家的立场与利益,在这个公约的草案里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体现。
其一。《公约》草案有关文化的定义,似乎并非基子一般的理解。这里涉及到的真正有意义的问题,并非“文化”理论化的抽象界定之争,而是由于在实践过程中对“文化”的核心表达方式的不同理解,必不可免地会影响到人们的行为,进而影响到国际交往的准则。因此,就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年来所倡导并且在这个《公约》的起草过程中特别加以强调的那样,将“文化多样性”的具体内涵界定为“文化内容与艺术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确实是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且比较易于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表达。但是一旦进入到具体条文,进入到具体的国际交往过程中的文化因素的描述,涉及到公约所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时,就不能满足于这样一般性的定义。当我们要从这一内涵出发,继续将它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具体化时,就会看到,目前公约的起草人明显且非常突出的一个趋势,就是始终将文化的载体,理解为当下的文化与艺术生产与创作中形成的新产品,或者用公约草案中的表述,称其为“文化产品与服务”。尽管我们可以广义地理解“产品与服务”的内涵,但至少可以说,这种显然沾染了浓厚商业色彩的思路,非常典型地体现出市场高度发育的语境中文化的角色与表现形式,且只有在文化市场已然高度发育的特定环境里,这样的理解才比较周延。这样的视角事实上忽视了非西方世界更具普遍性的现象,即诸多后发达国家的文化传统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并非以“产品与服务”的形式存在,甚至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些区域传统的文化活动(包括文化内容以及艺术表现形式)未能像少数后工业国家那样,充分地以“产品和服务”的形式存在并且传播,文化多样性才成为一种现实的忧虑。最多见的现象往往是面对全球化的冲击,他们的文化传统在未及成为具有商业价值的可流通的“产品与服务”之前就已经湮灭。
从理论上说,假如《公约》从这个角度界定文化,那么它就在事实上夸大了生产与创作在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意义与作用,忽视了人类文化最核心的存在方式是文明代际传播的自然延续过程,而不是它以工业的或/和商业的形式的存在与传播。对文化这样的理解并不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通过的《文化多样性宣言》给予文化活动以超越单纯商业层面的价值肯定的立场,它即使不一定会直接导致文化活动的充分商业化,至少也不会有助于提升文化活动的精神价值,更无助于保护与促进文化多样性这一目标。只有从一开始就更多地注意到以文化自身的视角而非商业的视角理解与阐释文化,才有可能找到保护与促进文化多样性的最佳路径。
其二,对有关文化传承的模式或途径的理解。多种多样的文化模式之所以弥足珍贵,是由于它们都是人类某个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藉以表达与传递自己精神与情感诉求的特有方式。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与促进,无疑要从这一角度出发。当然,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也具有足够的重要性,可惜目前所见的《公约》草案文本,似乎夸大了交流的价值,它将文化的延续与发展的可能性完全置于相互之间的交流上,以至于将“各种文化之间的不断交流”视为文化多样性的前提,因此不遗余力地倡导与促进这种交流。在保护文化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