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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群书2004年第10期-第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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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宪政文化
  
  美国既有宪法又有宪政,是和美国具有较坚实的宪政文化有关的。所谓宪政文化,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美国宪法和宪政具有深远的历史文化渊源;二是美国宪法的理念和权威巳渗透美国全社会,美国政府、美国社团、美国媒体和美国人民大都了解、关心、尊重并能运用宪法。
  从历史文化渊源说,任东来认为,美国宪法和宪政来源于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文明中自然法的观念、英国悠久的普通法(亦译习惯法)传统和当时英、法先进政治哲学家的政治理论。亚里士多德在其《伦理学》中认为政治正义中有自然的正义,它不是国家设计出来的,而是从自然中发现的,具有永恒性、普世性和至高性。这一思想到罗马西塞罗那里,变成与理性融为一体的自然法的观念,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理性,与自然和谐一致,是永恒的,无论何时何地都有效。这种自然法思想在欧洲中世纪仍然生存下来,但在欧洲大陆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在英国还发展出一套制度。十三世纪英国杰出大法官亨利·布雷克顿有一句名言:“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这一观念具体化为1215年英国《大宪章》。它不仅像普通法那样可作为诉讼依据,还具有“高级法”特征,任何制成法不能与之相悖。于是,不承认国王意志具有法律效力,成为英国普通法准则;而且国王无权改变法律,更不能未经民众同意便剥夺属于民众的东西。这样,法治的传统而非人治的选择在英国萌芽。都铎王朝(1457~1603)时期,《大宪章》影响有所削弱,但到斯图亚特王朝(1603~1649)时期,以爱德华·柯克爵士为代表的《大宪章》支持者进行了反击。柯克进一步指出:除了法律与国家认可的特权外,国王没有特权;国王自己不能解释这种特权,只有法官才是权威的解释者。他还指出,《大宪章》是整个王国所有基本法律的源泉,任何与它相违的判决和法规均无效。
  美国的制宪者大都读过布雷克顿和柯克的著作,熟悉当时欧洲最先进、最杰出的政治哲学家的著作,深深受他们思想和英国《大宪章》的影响。除布雷克顿和柯克的思想以外,他们还吸收了英国洛克和法国孟德斯鸠的政法思想。洛克借用自然法的观念,提出了天赋人权和有限政府的理论;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的观念。洛克的自然法观突破了柯克就英国论英国的狭隘眼界,强调了一个普遍性的原理。任东来指出:美国制宪先贤了不起的地方,在于他们把英、法思想家的见解、“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与北美殖民地的自治及制宪经验有机结合,融会贯通,炮制出既有明确原则,又有具体条款,既可以操作、又富有弹性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第一部、也是迄今为止惟一的一部宪法。”(第24页)
  就美国宪法的理念和权威渗透到美国全社会而言,本书作者们提出了以下一些内容。首先是人民群众关注和尊重宪法、联邦最高法院及其大法官。任东来说:“由于长期生活在一个法治的环境,一般美国人养成了一种近乎于神圣的宪法信仰,把宪法看作是世俗生活的上帝、一部政治的圣经,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自然也就成为了它的守护神、它的终极阐释者。”(第12页)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屡次否决深受群众拥护的“新政”立法,罗斯福总统恼羞成怒,企图以行政权冲击司法权,提出了改组联邦最高法院的计划。但是,尽管罗斯福当时的声望如日中天,他的这一计划还是遭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国会两院的反对而失败。1973年,当尼克松极力以总统行政特权抗拒司法权、造成严重宪政危机时,除新闻媒体口诛笔伐、国会两院怒不可遏外,广大人民群众也群起而攻之。据粗略统计,总数多达300万左右的电报、电话和信件涌至白宫和国会,强烈谴责尼克松的胡作非为,要求国会立即启动宪法程序,弹劾这位无法无天的“帝王总统”。除极其尊重宪法、联邦最高法院及其大法官外,美国人民群众还非常关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和动向。对那些违反时代潮流、悖逆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感情的判决,他们是决不会无动于衷的。1857年,联邦最高法院对斯科特案判决逆废奴运动高潮而动、不承认黑人是美国公民、放任奴隶制无限扩展;1940年6月该法院对麦诺斯维尔学校诉戈比蒂斯一案的判决,以爱国主义为由否定公民信教自由,违反了宪法第1和第14条修正案,都遭到广大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强烈反对,就是证明。
  为什么美国人民非常关注和尊重宪法呢?任东来说:“历史经验证明,……民众'对宪法'的信任完全建立在宪法能否约束官府、约束代表民意多数的议会,以及维护民众的个人自由和基本权利”(第8页)。反之,陈伟说:“只有当制度和法规演变、积淀为普通民众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行为准则时,宪法法治和司法审查制度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再好的宪法和制度设计,只是写在纸上的空话。”(第121页)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有义务“竭尽全力维护、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实际上,包括总统在内的美国行政官员,除极少数例外,一般都是维护和尊敬宪法、服从司法判决的。前面提到,艾森豪威尔总统虽然不满联邦最高法院1954年对布朗案的判决,但还是不惜动用美国陆军表示对该判决的服从。2000年大选中,联邦最高法院对布什诉戈尔案的判决,虽然阿尔·戈尔副总统心里不服,而且人们认为他确有不服的理由,但他为了顾全大局,还是很有风度地表示服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罗斯福总统虽然思想上反对联邦最高法院否定“新政”立法的判决,但行动上仍然服从。总之,尽管在战争时期个别总统(比如林肯、小罗斯福)有某种违宪行为,但美国不存在完全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统治者。
  在当今世界各国政府中,似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部门拥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那样的权力和权威,这种权力和权威的根本来源,是它对美国宪法拥有最终解释权。因此之故,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所享有的崇高荣誉是其他任何公职都不能比拟的;在美国历次民意测验中,大法官受尊敬程度都远在总统和国会议员之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大法官们说了算;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宪法规定他们一旦被任命,便可终身任职,俸禄优厚,无后顾之忧,不受政治变化和舆论刺激的影响。他们既可不买总统的账,也可不听媒体的“邪”。为了保证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使美国不会出现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统治者,联邦最高法院和大法官们的这种权力与权威是必需的。但是,巨大的权力和厚实的权威是否会导致它们的滥用呢?从美国宪政史看,不能说完全没有,可的确极少。这首先是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及其大法官们也受到约束和制衡。宪法规定,大法官们由总统任命。一般说来,总统只任命那些政治思想倾向甚至党派相同的人作大法官,但是他也必须任命那些才德兼备的人,因为这种任命不独受到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严格监督,还须咨询国会参议院并取得其同意,而参议院在举行任命他们的听证会时,对他们才德审查是刨根究底的,他们的家底和私生活被翻得底朝天。与此同时,像对联邦其他官员一样,国会对大法官可以行使弹劾权和罢免权,使大法官们必须断案公正,不敢为非作歹。其次,从大法官本身来看,经过总统挑选、国会参议院和广大人民群众认可的大法官,一般都是美国社会的精英,有自知之明和自我约束能力,而且身居高位,大权在握,生计无忧,所以大都能摆脱权缰利锁,追求的只是成就一番事业,青史留名。再者,大法官之间还存在着不同司法理念与党派立场之间的制约与平衡,断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原则。因此之故,虽然大法官们是人不是神,也食人间烟火,不能完全免受其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累,但大都能基本上做到居心公正,断案合情合理,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接受。他们也犯错误,但他们犯错误主要是由于他们的认识,而不是由于他们的品质。而且犯了错误以后,也勇于改正。比如,前面提到的1940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以爱国主义为由否定公民信教自由的判决,由于在社会上引起恶劣影响,遭到大多数媒体和人民群众的反对,三年以后,该院在1943年6月对一类似案件作出相反判决,推翻了自己以前的错误裁定。又比如,由于1896年联邦最高法院对普利西诉弗各森案的判决,确立了恶劣的“隔离但平等”原则,使得南方各州更加肆无忌惮地制订种族隔离法律,推行种族隔离制度,日益加深美国社会矛盾,损害美国的国际形象,到1954年,该院终于不顾南方各州的强烈反对,在布朗案的判决中认定:公共教育事业决不容许“隔离但平等”原则存在;隔离的教学设施,注定就不平等,因而是违宪的。
  以上所举美国宪法文化的各个部分,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是美国从宪法到宪政的系统工程,是使美国维持法治的重大保证。
  
  与时俱进是美国宪法生命力强的重要原因
  
  “对于参加1787年费城制宪的美国的‘国父们’来说,制宪的目的不是创造一个十全十美的、正义民主的、能流芳百世让后人和他人景仰的政治体制,而是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即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美利坚联邦的政治途径。”(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第7页)比如,他们这次制定的宪法并没有吸收《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重要思想,只表现为男性白人有产者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妥协和勾结,置妇女、黑人、穷人、印第安人的权利于不顾。这种情况,显然是和提倡自由、平等、人民权利的宪法精神不相容的,也是不能持久的。所以,宪法原文大约只有4300个词,内容原则而含混,尽可能地避免具体化,并且预留了修改的余地,为提出和批准修正案分别规定了两种办法。这就是说,美国制宪先辈就已经考虑到,宪法固然要确定一些长期适用的基本原则,但也会而且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修改。自制定宪法起到如今二百多年来,美国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地理上讲,美国从大西洋沿岸的一个狭长地带的13州,扩张到从大西洋到太平洋横跨北美大陆的世界第4大国;从人口上讲,从人口相对单一(白人加上数量不多的黑人和没有统计在内的印第安人)的360万增加到今天几乎包
                             含世界所有种族和族裔的2.814T亿;就社会性质而言,从一个农耕社会发展为以信息业和服务业为主的后工业社会;就国际地位来说,从一个不起眼的新生共和国,愣是成长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超级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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