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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反右导致的这种种悲惨的结局,只要本着社会良知作一下换位思考,就不致去求全责人,而会反躬自省。更不要说应当从反右运动给党和国家的命运所造成的巨大损害上作反省了。
三、反右罪错的理论根源
导致反右的大劫难,除了权谋的恣意和体制等原因外,还有深刻的理论根源。
(一)所谓“两类矛盾论”
长期以来,这个理论被抬高为马列主义的重大发展。但是,使人困惑的是,“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言犹在耳,不出三个月,就发生新中国历史上最严重地混淆、颠倒两类矛盾的“反右”事件,把55万或几百万知识分子当成异己分子、敌人、反动派整肃了。一些论者大都把这归结为国内外形势的急剧“变化”,及对这种形势严重性的过分估量。这固然是一个重要因素;但“两类矛盾”理论本身是否就存在误区,导致了把人民内部矛盾当敌我矛盾的重大错失呢?人们很少作这种思考。
社会矛盾是多样复杂的,而且随着革命胜利,人民政权的巩固,阶级斗争退居次要地位,人民内部矛盾不仅日益突出起来,而且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两类矛盾”的理论只是从政治上对社会矛盾的粗略划分,并不能完全覆盖社会矛盾多元的局面。敌我之间还存在广阔的灰色空间,存在第三者“友”或中立者。可能他们并不信仰马克思主义,甚至不赞同社会主义,但他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就不能把他归入“敌人”一边。
从法治观点看,政治上两类矛盾的划分,并不能反映与代替法律上不同主体与行为的区别。社会生活中有些矛盾既非敌我性质,也不好简单地以一个“人民内部矛盾”来概括。如人权、民事权利、诉讼权等等就是人皆有之,是不分敌我的,不能因为当事人一方是“敌人”或刑事罪犯,就一概剥夺其应享的人权和民事权利以及诉讼权利。也不能简单套用“两类矛盾”来处理。法律上的“矛盾”只有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等等的区分。所谓的“右派”,其言论是否应受行政处罚还是刑事惩罚,不能以反右后在“正处”一文中添加进去的6条弹性极大、界限模糊的“政治标准”来衡量,只能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两类矛盾的划分,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对政治斗争形势作总体估量,有其理论价值;用之于具体划定“右派”并据以判罪,是很难不出偏差、不“扩大化”的。至于1958年初在“处理右派”阶段还有所谓“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所谓“推一推就过去了;拉一拉就过来了”。划右派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决定于执政党的“一推一拉”之间,岂非儿戏?可见,“右派”这顶帽子是可以任由主其事者出入其罪的。
在和平时期,敌我界线本就难分,也不存在与生俱来的敌人(如解放初期遗留的历史反革命分子);任何人非经法院审判,不能擅自认定是罪犯,更何谈是否敌人。把社会矛盾简单化为“非此即彼”的敌我两类,又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正是导致反右无限地、绝对地“扩大化”的理论根源。
(二)所谓“反党”
反右时,几乎凡对党委、党支部乃至某个党员提批评性意见的,多被批判为“反党”,更不要说批评“党天下”了。这也是反右“扩大化”的另一理论渊源。
1、对执政党某个党组织或党员干部的批评。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
清华物理系一位教授在鸣放中说“毛主席的太阳没照到清华园”,被批为是严重反党反毛主席,大逆不道。其实他只是批评清华的个别领导人,其言论或有片面性,怎么就是反对整个共产党呢?但有位副书记的理论解释是:“党组织是由党员组成的,没有党员怎么会有党组织、党中央?所以,他们是通过反对党员个人来反党!”这是把组成政治共同体(政党)的个人或某部分组织的性质,等同于整个党的整体性质,是违反系统论的。
2、批评“党天下”就是反党吗?
其实可以说,“党天下”理论的最早创立者是列宁。他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一书中说,社会是以群众为基础的,群众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是由政党领导的,政党是由领袖集团支持的。这样从群众到阶级到政党,最后归结为几个领袖的“领导”。在别处他还毫不含糊地说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党专政。斯大林更发展为领袖个人的专政。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罗莎·卢森堡,当时就曾批评列宁把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等同于党专政、领袖专政的错误。
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也曾坚决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主张建立联合政府。解放初期,国家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委员、各部部长副部长中都有民主党派人士,并非一党的“天下”。邓小平早在1941年就批判“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的错误,认为“‘以党治国’是国民党的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它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见《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1-12页)
储安平等批评“党天下”,也不过是要求共产党遵守共同纲领、建立联合政府的承诺,反对共产党一党君临天下,党权高于一切,其旨意是隐含有挑战共产党独享执政权的意思。但这同邓小平在1941年对“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的批评,在实质上并无多大差别。“党天下”不过是另一种更尖锐的说法。对这类言论不予认同,完全可以公开进行辩论、争鸣或批评,而不应通过政治权力以“反右”名义强行打压、惩罚。
问题还在于,批“党天下”还只是一种政见,没有以暴力或煽动暴力推翻政权。
再则,党的执政地位不是天然的、世袭的,而是要经过人民选举而得到授权的。即使新中国是共产党“打下的天下”,也要经由共产党领导的各民主党派组成的政治协商会议在建国前夕正式选举,确认和授权共产党的领袖为国家领导人,共产党才在程序上取得执政的合法地位。1954年宪法及以后各次修宪,虽然在序言中肯定了党的领导,但并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必然或当然是执政党。领导党并不必然就是执政党。解放前我们党是革命的领导核心,就并非全国性的执政党。
1991年我曾发表过一篇论文,指出党的领导权不能等同于国家权力,党中央和地方党委不是高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更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党的执政地位不是天赋的权利,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见郭道晖:《权威、权利还是权力——党与人大的关系的法理思考》,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1期)当时有的人写文章批判我的这些观点,说是否定党的领导。可是,他们不会料到,11年后,我这句话几乎原样地写入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议里边(即“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曾庆红在他阐释这个决定的文章中特地援引了这句话,说它“精辟概括了我们党的历史教训”。(见曾庆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人民日报》的评论员文章也援引这句话加以强调。任仲夷在一次谈话中也表示“非常赞同”四中全会决定中的这个提法。(见关山:《任仲夷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思想》)可我却因为早说了11年而被批为“离经叛道”。
我们共产党如果不克服日益严重的腐败,不肃清“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的遗毒,不立新功的话,就有亡党的危险,苏共不是从执政党地位下台,成了在野党了吗?在台湾的国民党不是也一度被赶下来了?这是有前车之鉴的。
(三)如何区分“左右”
“右派”一词,本是指党派内部或党派之间相对于“左派”的一个派别,一般都属于内部不同政见的群体。在外国,也有称之为鹰派和鸽派、激进派和保守派的。毛泽东曾说:“除了沙漠,凡有人群的地方,都有左、中、右。”(毛选5卷428页)其实,敌对阵营中也可以分左中右。1957年6月反右以前,毛泽东也讲过多次右派问题,那时还是作为人民内部政治思想上的一个落后派别,或党内相对于教条主义的“修正主义”的思想派别来对待。即使他在反右前夕写的《事情正在起变化》一文中,也还是把批判“有反共情绪的右派”当作“意识形态上的锄毒草”,“不到某人‘严重违法乱纪’是不会受整的”。可是不到20天,右派被称为“反动分子。”(见《组织力量反击右派分子的猖狂进攻》,毛选5卷431页)再过一个月,进而定性为“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反动派”了。(见《文汇报的资产阶级方向应当批判》)到处理右派时,不少人更成了“极右”亦即反革命分子,被“充军”边疆或投入监狱。
更可悲的是,以宪法和民主运动的视角辨析,左与右恰恰是被颠倒了。人民群众或公民个人要求民主,反对专制,要求革新政治,维护公民权利,实现言论自由,批评监督执政党和政府,是完全正当的,合法的。即使某些民主党派人士提出的主张属于所谓“资产阶级民主”范畴,但相对于毛泽东自诩的“马克思(实为斯大林主义)加秦始皇”的封建专制主义,相对于压制和侵犯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行为而言,谁更“右”?其实当时所划的“右派”大都应当属于民主派、激进派、自由主义者,或者是不打引号的真左派。
这种左右颠倒的现象,也见诸解放后历次政治运动,如“反右倾”,其实是反纠正“左”倾;“反修正主义”实质上是抵制批判斯大林主义;“整走资派”其实是整异己派;文化大革命则是“大革文化的命!”
(四)反右违宪违法
从法治观点看,将无罪公民“划”为人民之外的“右派”,当作敌人或罪犯处理,剥夺其政治权利,有的还剥夺其人身权利,投入监狱,这是对人权和公民政治权利与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至少是犯了过失罪;从程序上说,不经司法机关审判,仅由基层党委依据党的内部文件(如《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以“党法”代国法,以党委决定代法院审判,由基层党委包办,作出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的处罚,而且不许“右派”辩护、申诉,更不许翻案,完全剥夺了这些人的诉讼权利。这些都是严重的越权、侵权、违宪行为。将公民“错划”为右派,20年来都不许甄别,更是历次政治运动没有过的。至于那种狂风暴雨的反右大批判,则是在执政党的指使下群众性的诽谤运动(文革中更如此),从民事权利上说,是对公民名誉权的严重侵犯,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被害人的物质与精神损失。
至于作为策动和主持反右的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还应当承担国家责任。对受害人进行政治道歉和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