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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3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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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货物承运后,托运人或者持有提货凭证的人都可以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和解除运输合
同的要求。变更和解除运输合同,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符合规定的条件,经承运人
确认后,变更和解除才能成立。《合同法》第 
!〃#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
前,托运人或者提货凭证持有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
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本条规定,赋予托运人在货物
交付前的 
项基本权利,即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站和收货人。中止运输和返还货
物是合同的解除,变更到站和变更收货人则是合同的变更。这四项权利都是由托运人行
使的,收货人无权变更和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的规定与现行有关规定不同之处,应当
引起重视。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合同变更权在托运人,收货人无权变更,托运人以外的其他人更无权变更。托运人在
货物托运后,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
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第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第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第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第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变更货物运输合同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变更要求书,提不出
领货凭证的,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变更要求书内注明。办理变更手续的,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使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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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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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的解除

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

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货物运送途中,因托运人要求中止运输的,也

解除运输合同。但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程序

托运人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提不出

领货凭证时,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内注明。

货物运输变更由车站受理,但整车货物变更到站,受理站应报主管铁路分局同意。车

站在处理变更时,应在货票记事栏内记明变更的根据,改正运输票据、标记(货签)等有关

记载事项,并加盖车站日期戳或带有站名的名章。变更到站时,并应电知新到站及其主管

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和发站。办理货物运输变更或取消托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规定

支付费用。

五、铁路运输限额赔偿和保价运输

(一)限额赔偿

铁路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实行限额赔偿的制度。限额赔偿的含义是指在发生铁路
责任赔偿事故时,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
部门规定的限额。如果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限额的,则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这就是
《铁路法》中关于限额赔偿的规定。《合同法》第 
!〃#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

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货物运输赔偿责任上,基本上都采取这种限额赔偿的制度。其原因是由于现代科

技的发展,运输物品中的高、精、尖产品越来越多,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些产品价格昂

贵,与它们支付的实际运输费用很不相称。例如,有一价值 
万元的仪器,仅有 
%千克重,

运费只有 
角,结果造成损失。如果按货物实际价格赔偿,明显显失公平,不符合民法通

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因此,规定限额赔偿,既是为了保护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是

贯彻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合理的原则的一种具体体现。从运输责任制度的发展来看,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取限额赔偿的运输责任制度。

关于限额赔偿的具体数额,在铁路客货运输规章中有明确的规定。《铁路法》第 
〃&条

对限额赔偿的规定是有限制性的。这就是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货物或行李、包裹的损失是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应当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不适用限额

赔偿的规定,这是铁路法赔偿原则的一个特点。所谓故意是指铁路运输企业明知自己的

行为能造成运输的货物、行李和包裹的损失,但希望发生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而导致的损

失,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按实际损失赔偿的责任。重大过失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预

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运输的货物、行李和包裹的损失,但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自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损失。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仍

然要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例如,铁路车站承运了一批需要防潮防湿的货物,因仓库货

物已满,无法存放,只好把这批货物放在露天站台上。由于该站所处的位置正是多雨地 



第五章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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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因此,对这批货物应当加盖遮雨,这是一般所应具有的常识。如果承运方没有进行防
雨措施,则造成损失就属于承运人有重大过失,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予以赔
偿,而不适用限额赔偿的规定。

(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

保价运输是《铁路法》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立法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
保价运输是指旅客、托运人在托运货物、行李和包裹时,可以按照货物、行李和包裹的实际
价值向铁路运输企业申明价格,并按照申明的价格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在发生物品损坏
时,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申明的价格进行赔偿。

为什么要实行保价运输呢?这是因为,在铁路运输中实行限额赔偿的制度,仅仅是保
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对于广大货主来说,限额赔偿不能满足其对赔偿的要求。托运人托运
的货物发生损坏,得不到全额赔偿,对于托运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为了保障托运人的
权益,在铁路运输生产中真正贯彻民法的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法律不仅规定了限额赔
偿,保护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给托运人要求得到全额赔偿以一条出路:这就
是保价运输。保价运输是针对限额赔偿而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保价运输的含义:托运人或者旅客在托运货物、包裹和行李时,可以向铁路运输企业
声明货物、包裹和行李的实际价格,并按照声明价格支付相应的保价费用。铁路运输企业
按照声明价格予以承运,在货物、包裹和行李发生灭失、损坏时,铁路运输企业按照保价运
输的原则予以赔偿,即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在具体办理保价运输时,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在铁路运输合同的基础,再签
订一份单独的保价协议,作为运输合同的从合同;另一种方式就是在铁路的货物运单、行
李票和包裹票托运人或者旅客记载事项栏内声明,要求按保价承运。这两种方式,前一种
主要是针对大宗货物运输的,当事人双方对货物运输有一些特殊的要求,需要在协议中明
确;后一种方式主要是针对一些小量的货物和行李、包裹,保价费用不高,这样,在货物运
单、行李票、包裹票上直接填写,既方便,又简洁,便于处理。无论是哪一种方式,都是铁路
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责任都是运输合同责任的内容而不是单独的一个合同形式。

六、铁路货物运输事故的处理

(一)货运记录的编制

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包括承运前保管和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货损、货差、有
货无票、有票无货或其他情况需要证明铁路同托运人或收货人间责住时,都应在当日按批
编制货运记录。

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包装完整、件数相符而重量不足或多出时,不编货运记录,
只在货物运单内注明。
整车货物途中需要换装或整理,而货物本身未发生损失以及其他情况需要证明责任
时,应在当日按批编制普通记录。
货物的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 
!〃天,或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
时,车站应于当日编制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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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到期限满期后,经过 
!〃天,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托运人,收货人可按货物灭
失向到站要求赔偿。在赔偿前,如货物运到时,车站应及时向收货人办理交付并收回货运
记录。

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设交付,承运人应编制货运记录将货物运到正当到
站交给收货人。
(二)损失的鉴定

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不能判明发生原因和损坏程度时,承运人应在交付前,主
动联系收货人进行检查或邀请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时,按每一货运记录分别编制鉴定
书。如因鉴定技术条件或加工整理等关系,在现场难以办理时,经承运人与收货人协商同
意后,可转移至适当的场地,进行鉴定。因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整理、化验等附带费
用),应在鉴定书内记明。属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的,由承运人向收货人核收(在发站发
生的向托运人核收);属于承运人责任的,由事故处理单位垫付,由责任单位负担。

(三)违禁品处理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违反政府法令或危及运输安全的情况,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
分别处理。承运人无法处理的意外情况,应即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处理。 


#货物实际品名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时:根据政府法令需要有证明文件方能运输的
货物,应即报请当地政府的主管机关,按其指示办理;危险品货物以其他品名托运,应即报
请主管铁路分局,按其指示处理。 


%货物重最超过使用的货车容许载重量时,应进行换装或将超载部分卸下。对卸下
的货物,处理站应编制货运记录,凭记录将货物补送到站;到站应按规定核收运输费用和
违约金。但对超载卸下的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按零担运输有困难时,应电告发站转告托
运人提出处理办法,如从发站发出通知的次日起,经过 
#〃日,未接到答复时,该项货物可
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发现货车装载的货物有坠落、倒塌危险或货物偏重、窜出、渗漏,危及运输安全时,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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