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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就是一只纸老虎,不,纸狐狸!);先后在其陈有西学术网上发表《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以下简称“《法治》一文”)wqcyx。zfwlxt/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7ccf920b…16c8…4d01…97d7…9cdf016f9ab4&user=10420以及《陈有西:初步可以判定李庄无罪》(以下简称“《无罪》一文”)wqcyx。zfwlxt/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fd5fbc2f…df2c…490c…b557…9ce100a2d9b8&user=10420
两篇文章。
这两篇文章,正可以作为网上挺“重庆嫌疑黑律师”之类文章的典型,充分暴露了资改派倒退恶毒势力的无耻:
1、最为可笑的是,在短短两天内,对待“未审先判”,两篇文章就持完全相反的态度,充分展示了资改派无耻之徒的惯用伎俩:偷换概念和双重标准!对自己适用资本主义式的自由、无赖和霸道!对别人(主要是广大劳动人民)当然是马克思主义的严要求(其实质就是用无产阶级专政方法专政广大劳动人民!这真是中国人民的悲哀)!
在其两篇文章中,其《法治》一文,无中生有地先以“莫须有”的方式界定 “媒体已经定罪”了!然后,对这一根本不存在的“媒体定罪”行为,进行了所谓的声讨!
试问,媒体何时说过李庄有罪了!?有无“媒体说李庄有罪”的白纸黑字??
“有罪”的概念,既然媒体没有说过,那又是从何而来呢?是不是其根据媒体的报道私自推断出来的呢?如果是,能不能把自己主观臆测的论断“有罪”这一“思想活动”强加在媒体身上作为媒体的“错误行为”呢?
其二,既然其在《法治》一文中声讨了“媒体定罪,未审先判”这种行为,那么,其为何在《无罪》一文中断定“陈有西:初步可以判定李庄无罪”!
试问:其明知“非经法院不得定罪”,其自身又何来认定媒体已经定罪了的依据呢?试问,其有何资格“判定”!难道其一人凌驾于一国之司法体系之上乎?
前后两文,仅隔一天,对待“未审先判”的态度就完全相反,不是无耻又是什么!
2、“莫须有”、偷换概念和挑拨离间的无耻行为
《法治》一文,控诉媒体“以偏概全,恶意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完全是“莫须有”、偷换概念和挑拨离间的无耻伎俩!试问,媒体何曾说过全中国律师!
退一万步讲,即使是全北京1万2千多名律师全部如《法治》一文所说那样是“一群如蝇逐臭的唯利是图者”,也不代表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如果其认为“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那是在其“思想中”无中生有的对全体中国律师的践踏,而不是媒体在践踏!
试问其懂得逻辑学最基本的具体物和抽象物的区别??
从《法治》一文,足可推断其 定 不知道共产党和共产党员有何区别?个别政府官员和整体人民政府有何区别?
共产党,根据其党章定义,永远是正确的党,因为这只是一个抽象概念,就象人们通常向往的爱情一样!抽象概念永远正确!注意,这里的正确,指是的代表和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
共产党员,是一个具体的人,是人,都会犯错误,但不能说一个人犯了错误,就说一群党员犯错;也不能说一群党员犯了错误,就说共产党整体错了!每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要做的,永远是清除那些腐败、堕落的党员,纠正党员所犯的具体错误,以保持共产党的纯洁性、先进性,不辜负中国人民的信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的《党章》,永远是中国人民的护身符,容不得披着党皮的“资改派狼”修改,绝不允许资改派打着《宪法》和共产党的旗号,行欺压、剥削人民群众之实!中国人民,如果抛弃我国《宪法》和共产党的领导这两个护身符,必掉入万丈深渊。
西方人由于语言讲究词性、格、时态、语态等习惯,故养成相对严谨的逻辑习惯;中国人,由于汉语言的优势,模糊控制能力强,但逻辑思维能力相对较弱,故而应非常注意具体物和抽象物的区别,提高警惕,防止中了资改派们的忽悠而在“倒洗澡水的时候倒了娃”!
中国人民只有永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才有幸福的未来!
3、充满了对被压迫劳动人民的代表“小姐”的轻蔑,充分说明了此类“砖家、叫兽”代表黑色官僚权贵的阶级立场!
《法治》一文“对所有到重庆辩护的律师贬低为同小姐一样“人傻、钱多、快来”的圏钱者”,足见其代表的阶级是剥削阶级而非广大劳动人民!
的确,圏钱者是贬意的,但与“小姐”何干?但《法治》一文,恰恰在小处暴露了其肮脏的思想:其是歧视被压迫劳动人民的代表“小姐”的,所以,其就不是中国人民群众的真正利益代言人,还有何脸面做什么“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地球人,是个明白人都知道,“小姐”无罪!罪恶的是逼良为娼的丑恶社会制度!“小姐”们不是天生的“圏钱者”,而是底层生活所迫而不得已的下下策从业者,“小姐”何其可怜,为何还要在“严肃的法制文章中”顺便贬低她们??
其良心何在?
必须明白,律师是最讲政治的一个行业!司法作为一国政治最为关键的一环,当然是必须讲政治的!而人民群众讲政治的核心就是必须坚持阶级分析这一最有力的无产阶级革命武器!
微观层面,诉讼教育了民众立场的重要性!立场如果搞不清,你就可能承担“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的后果!诉讼当头,想必第一件事当然是分清立场,“你是代表哪一方的利益?”
人以类聚,物以群分。大到宏观,就是阶级的区分了(也就是立场问题)!所以,毛主席教导我们:革命第一件事,就是分清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
多年的律考应试体制,似乎中国许多律师已经被“驯化”,往往认为,“讲法律讲规则讲证据的律师”“尊重证据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律师”才是好律师,而忘了一个“讲政治的律师才是好律师”!社会主义国家的好律师必须拥护社会主义政治,资本主义国家的“好律师”必然支持资本主义政治!
普通群众也许看到某些律师成了地方政府不当拆迁行为的“狗头军师”,但是,必须明白,许多违法拆迁行为,本身就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政治要求,因此,维护此种非法拆迁行为的律师,本身就是不讲社会主义政治的!
一枝清荷:原来全国人民都“不懂法”啊
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李庄案,着实吸引不少眼球。清荷也看热闹,却还偏能看出点门道来:看似复杂,实则简单,概括就是——某律师李庄,为某涉黑嫌疑人辩护,这嫌疑人呢,还不识好歹,把一些内情抖了出来。而这些内情偏偏有些触犯了法律,比如说指示嫌疑人串供翻供,让人谎称被虐待,或者贪得无厌索取钱财等。本来只是普通的行业潜规则,这下可好,爆了光,捅了篓子:本来你反你的黑,我赚我的钱,大家井水不犯河水,相安无事——但你要把律师都关起来了,还让不让人活啊?是可忍,孰不可忍!无论是从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从“普世价值”中人人为己的角度看,这件事情触碰了底线,一定要坚决展开“维权”了。
那么这权怎么来维呢?是像弱势群体那样上访,还是学习“暴民们”上街闹事游行呢?咱律师好歹也是国家的栋梁也是精英吧,哪能做这么有辱斯文的事?当然就要拿起自己的武器,当然就有了一篇如《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的妙文供大家欣赏:
“按中国今天的司法制度,并不是由公安和检察院说了算。这两个机关没有确定权力。所谓‘急速曝光’,13日的批捕,14日独家报道,只是该报自己在倾向性地
‘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联合办案组的授意故意透露,并没有其它的媒体‘急速曝光’,这明显是虚假报道手法用语。本文所称‘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证据。由于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告明白后,改变原有对事实的认识和口供,是每个刑事案件都会发生的。如果重庆警、检是以此为据定性,没有其它的事实和证据,那这个案件最终肯定是个错案,李庄无法定罪。”
说那么多,其实就一句话:“你这样做,毫无道理,因为程序不合法;要办案子,得先按我们‘懂法人’的行规来。”你看电视里出现的弱势群体,常见那些专家在痛心疾首地教训“关键就是太愚昧,不懂法,可悲啊……”。清荷也不熟悉法律,也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迄今为止,在浩如烟海的大大小小的法律中,也就囫囵吞枣地看过一部宪法。要全部读完这些法律,估计没个三五年不行,即使看完也会忘了。看来我这人也是不可救药——哪天要被抓进局子,只能算是倒霉。谁要我不懂法呢?你看人家律师,就懂得时时刻刻拿法律保护自己,时时刻刻都不怕吃亏。
“说律师辩护是‘第二次伤害’,象土改一样抓起来不用审判就枪决,象文革一样不经审判就定国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看来是这位记者所期望的”
看到这里,清荷总算心情好过一点。原来不光是我不懂法,我们的检查机关、政府也不懂法嘛。不光不懂法,而且根本就是无法无天:共和国成立30年的时候,都才只有一部《宪法》和一部《婚姻法》;不光不守国内的法,连国际法都公然践踏,居然对联合国的决议视而不见,“悍然”在朝鲜和联合国军作战。如果那年代有个什么“邪恶轴心”,什么“流氓国家”,那么我们中国肯定是当仁不让,在排行榜上不是第一就是第二了。
“这位记者不明白,他这样单方报道时,李庄和龚刚模都关在里面,丧失了正常的话语权,不象法庭上可以澄清、质证和辩驳。这种报道是‘专政报道’的常用手法,
是违背基本的新闻公允原则的。被告口供,特别是检举立功材料,是侦查机密,侦查人员无权在开庭前透露,连律师都无权透露,记者怎么可以这样泄露报道?”
这样看来,不光是检查机关、政府不懂的,原来媒体记者同志也一样“不懂法”。我看以后所有新闻记者也要专门从法学院里招聘,或者在上岗前至少搞个三五年法律培训,考个司法考试,再把各种规章条文背下来再说。当报道对象丧失了话语权时,不要做报道,否则就是单方报道、专政报道(——真是荒唐)。还有每写一篇稿子,最好先找个律师咨询下有没有犯什么“无知”的错误,而且还要建立一个更加严格的报刊审查制度。否则,自己犯错是小,公然进行目无法纪的宣传,败坏读者的法制意识,简直就是毒草啊。
接下来又看到:“我国《宪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检察、法院依法独立检察、审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法院都介入‘联合’,还要走审判程序干什么?这是中国法治的倒退和旧法观念的回潮?自从中央政法委宣布结束‘严打’进入常态后,‘公检法联合办案’已经是明确不允许的。政法各家要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约,各自发挥职能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刑事侦查分工,伪证罪是公安独立侦查。重庆的案件,公开宣称‘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来调查两个律师的帮助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