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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有之乡电子杂志103期-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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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摩根财团又受到了洛克菲勒的遏制,洛克菲勒在政界发起强大攻势,全力支持新兴财阀的代言人约翰?肯尼迪登上总统宝座,并一举掠得了国务卿、副国务卿、裁军署署长等重要头衔;财团的头面人物纳尔逊?洛克菲勒甚至还直接参与竞选总统。1974年,纳尔逊?洛克菲勒被福特总统任命为副总统。于是,发迹于政治的摩根财团又失意于政治,处境每况愈下。
可以看出,中国的权钱勾结、权贵资本都是向美国老师“补课”的结果,吴敬琏、贺卫方们却要全盘引进西方的法律来遏制这些现象,用心何等险恶。
唐福珍自焚事件,使美国西雅图的一个钉子户老太的故事家喻户晓了。美国 
开发商在为伊迪丝·梅斯菲尔德那栋90几平米的房子开出了几倍于市价的补偿而她仍然不肯搬的情况下,最后三面围着她的小房子建起凹字形的五层商业大楼。这也只是因为美国已经度过了野蛮原始的资本积累——“圈地运动”,由征服变成怀柔,志在高远。况且,大资本家的称霸全球、奴役世界的大业也必须得到美国人民的支持。而“特色”中国还处于野蛮原始的“补课”阶段,所以就显得格外的不同而已。就像一个黑社会老大,初期打拼时总是白刀子进、红刀子出的;待完全控制了某个领域具有实力以后,一般就“漂白”成了“绅士”。偶有暴力工作,也都雇佣“临时工”。
西方国家的昨天就是我们的今天。至于他们的今天能否成为我们明天,就要看唐福珍似的零星抵抗成否变成大规模的“通钢运动”。指望越过西方国家的工人斗争过程,直接引进他们的斗争成果,只是投机取巧、坐享其成、不劳而获的白日梦。当然,如果特色中国也学习美国准备打劫全世界,或许也能团结全国人民一致对外。不过从当前的半殖民地经济基础上看,没有一丝希望。
从中国现行的律师制度,就可能看出在中国目前的野蛮原始“特色”阶段,引进的西方法律制度,也必然是与之相配套、相适应的野蛮原始的法律制度。——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律师这个职业,在中国古代被称作“讼师”、“状师”。早就臭不可闻,被人民称作“讼棍”、“刀笔吏”、“刑名师爷”。现代的律师与之唯一不同的地方就是拥有执业证书而已。
毛主席在《湖南农民运动调查报告》中,充分肯定了农民自己的事情由农会自己处理的正义性和革命性,其中包括对取消讼师,人民办案的肯定——
「知事及其僚佐要发财,全靠经手钱粮捐派,办兵差和在民刑诉讼上颠倒敲诈这几件事,尤以后一件为经常可靠的财源。几个月来,土豪劣绅倒了,没有了讼棍。农民的大小事,又一概在各级农会里处理。所以,县公署的承审员,简直没有事做。湘乡的承审员告诉我:“没有农民协会以前,县公署平均每日可收六十件民刑诉讼禀帖;有农会后,平均每日只有四五件了。”于是知事及其僚佐们的荷包,只好空着。」
我在以前的一篇文章就提到,在私有制度下,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只能为金钱辩护,不会为公平和正义辩护;他们研究法律是为了钻它的空子而不是维护它的尊严。否则律师都得饿死。
焦国标在攻击钱学森时,提到了一个“职业道德”的概念。他说,钱学森是在美国学习的技术,没有用来为美国而是为它的敌国中国服务,就是没有职业道德。看来,茅于轼们公开拿美国基金的钱,如果不为美国人服务,自然也是不道德的。再往上溯,秦桧也拿金国的钱。所以他们都是在履行“理性经济人”的职能和义务。
作为“理性经济人”,自然奉行雇主至上的原则。用韩信的话讲就是“乘人之车者载人之患,衣人之衣者怀人之忧,食人之食者死人之事。”按商业道德则为“顾客就是上帝”。所以,行医者唯恐人死,卖棺材者唯恐人不死;造箭者唯恐箭不锋利射不透铠甲,制铠者唯恐铠不坚固被箭射穿。律师的名望不在于能为无罪者打赢官司,而在于能替有罪者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律师必须一边钻法律的空子,一边钻法院的营。
我清楚,多数律师都和法官勾结在一块。很多法官吃完饭后打个电话,律师哥们就会主动、自愿地前来结帐。根本起不到法院、检查院、律师三方互相监督的作用。接案时,律师向当事人透露和审判长的私人关系比标榜自己的法律水平对当事人更有吸引力。尤其像京城的名律师李庄的康达律师所,如果他们不是在重庆,而是到一个二、三级城市,当地法院还不得跟头把式的一天三请安?多大的犯人“捞”不出来?我所在的小地方,现在都时兴到省会去找律师,并非因为他们的水平高,而是寄希望于他们在省里硬关系,能镇住小地方的法院。他们的口气也确实很大很狂。
看看李庄的光辉战绩就足够了——
李庄曾为十余名职务犯罪和暴力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并使他们获得无罪释放,使近百名刑事案件被告得到从轻和减轻处罚。
李庄在廊坊市为经公安机关长达六个月多次侦查,检察机关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王向宁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辩护时,公然在法庭多次声称:“我在河北省委领导办公室,向省委主要领导讲本案情况,省委及政法委领导的态度很明确,表示同意我方意见,并已下达指示给廊坊政法委。”于是,廊坊市政法委曾多次召集廊坊市公、检、法三家调度该案件,理由是“上级领导过问了本案”。结果,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历时3年,历经7次开庭审理后,王向宁被判无罪。
李庄曾对公诉人李春蕾(广阳区检察院女子公诉科科长)说:“你现在对我服软还来得及,将来国家赔偿时我还可以给你求情,否则我让你做不成检察官。”“你们省检察院的领导就在法庭上,你注意一点。”“这个案子领导说了,你们赢不了,还是给自己留条后路吧。”公诉人员走出法院后,李庄突然驾车向人行道上的李春蕾撞过来,被书记员制止后停车,然后驾车快速离开现场。
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第一件事就是以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帮助其销毁证据、串供或者翻案,这几乎成为一条铁律。试想想,如果律师站在维护法律的立场,不去掩盖当事人的罪证,如何打赢官司?没有成功的案例,谁还请你打官司?这次李庄在重庆为黑社会老大辩护,一次要价就上百万(其中就包括打点的费用),而你还站在维护法律的立场,用某些人的观点,岂不丧失了做人的底限和“职业道德”?而且,只有傻瓜才会雇这样吃里扒外的律师。
随便在网上搜索一下,就够了——
2006年,黑龙江两名律师作假致使内蒙古616灭门惨案的3名凶手差点逍遥法外;
2006年,佛山某律师贪图百万律师费作伪证被拘;
2007年,律师高宏伟作伪证被判刑而报复社会疯狂劫杀4人;
2008年,广东律师马克东因涉嫌诈骗“黑老大”100万元被判11年;
2008年,随着原广东省高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落马,与其关系密切的“广东省最牛律师”、“广州市十佳律师”、“广东省第一个收入过亿元”的律师陈卓伦被中纪委带走;
2009年,4名律师行贿原北京西城法院原院长获刑,甚至社会上盛传大批律师因此而纷纷出国避风头。
……
我一个朋友贪了官司。对方的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又打电话通知我那位朋友,被他骂了一通:你如果觉得和我关系不错,就不要接这个案;如果你接了案,就不要通知我。这不是要“两头通吃”是什么?那位律师的意思就是如果你表示一下,他将像球员踢假球那样,不给当事人出真力。
前些年一位专帮农民工讨薪的律师,可以后支付诉讼费用,几乎感动了中国。后来又和农民工闹的不亦乐乎。大家这才知道,后支付诉讼费的代价竟是要从农民工薪水里切掉一大块远高于正常诉讼的费用。而且这样的官司在当时基本都胜诉的。
也真有一些为某个引起轰动的案件免费代理的律师。但一般也是想借此出名而已。因为名气对于律师是至关重要的,而且这比打广告要划算的多、效果好的多。李庄在向龚刚模“面授机宜”时,就先列举了他在其它省市“捞人”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假想一下,这次京城的律师如果真能把重庆黑老大们“捞出”或从轻发落,即使分文不取,以后人民币也会把他们的律师楼埋上,门都推不开。
当然也不能一棍子打死全部,特例总是有的。确实有激愤于某个事件如刘汉黄杀人案,或出于同情免费为之代理的律师,但他们一辈子能干几件这样的事?他们还要吃饭。还有许多没能引起轰动的案件,又哪有这么幸运找一个肯免费代理的律师?况且,在这样的律师制度下,你要坚持正义最后也要被同行竞争掉。因此,真正坚持正义的律师如大律师施洋,早就带领工人阶级对抗法律去了。
没有一个犯罪嫌疑人愿意找一个坚决维护法律原则的律师。所以,这不是律师个人的道德问题,而是整个律师诉讼制度的问题。这一次的20名律师联名指斥重庆警方拘捕李庄属于违法行为的行动。就是西方律师制度与被他们诬为“民粹”和“政治运动”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直接冲突和公开较量,也是两种制度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
坚决支持重庆打击黑社会以及黑律师的正义行动!
坚决捍卫人民民主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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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学:陈有西律师威胁重庆“早日放人”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严格说来,是属于执法方面的人,而不是立法方面的人。因此,律师如果要进行辩护,是需要有许多对法律条文的引用的。 
但是,看了陈有西律师的文章,认为他最大的问题,在于缺少引用,就是说,文章中缺少根据某某法第几条第几款,得出什么结论这样的话。而且,如果要更为详细的话,就索性将法律的原文大段摘引也是好的,这可以省得读者再去查找。 

此外,陈文中的许多用词,也不属于法律用词,这样的词如果不是律师用,作为网上争论尚可,但是律师说话一下子出一大堆没有出处的非法律用词,显示此律师的专业水准不够。 
陈有西律师说:“今天见到了《中国青年报》记者再次报道的重庆警方认定的李庄“帮助伪证”的四个情节。我逐条审查了其行为和《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初步可以认定指控罪名不成立,李庄无罪。重庆警方早日放人会更主动些。” 

“早日放人”并非法律术语,有任何法律文件或者教程是专门判定一个放人过程是早日放还是晚日放?而“主动”也不是法律术语。主动是指的为重庆警方的利益考虑?比如说,早放获得的利益大,或者说利益损失小,晚放获得的利益小,或者说利益损失得大。那么,这段话是完全从重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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