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忖:北京人能向香港学习什么呢?
香港的交通,即使是有吹捧之嫌,我也要说,建设与管理,那可不是一段诗歌,别人想学,背了去就完事。客观地讲,这里的马路大部分都没有北京的宽,一条大道,能容下双向8辆车并排行驶,这简直让香港人做梦都不敢想。然而香港的道路虽窄,车子却跑得不慢,至少是有序。据上网检索,北京城市面积到了2006年已经达到了14000平方公里,而香港算上87%没人居住、不可能开车上去的荒山,总面积也只有1103平方公里;那么人口呢?北京2006年人口已达2700万,香港人口也上升到了700万;北京现有机动车282万辆,香港的数字是50万辆左右(长年稳定)。那么单从人、车的比例上看,香港平均拥有汽车的人数还是要比北京高,但是北京拥有汽车的“有车族”一般都是些什么人呢?“富人”。北京人一富,哪怕是小富,必然买车;而香港的“富人”,家底虽厚,也未必家家都要养车。这种情况就拖带出另一个话题:“穷人乍富”。直到今天,北京人(当然也包括大部分的内地人)还把有车、开车看作是一种身份、地位的象征;而香港没有或者说人们已经咂摸透了这份“虚荣”,大多数人开不开车首先要看成本。为了鼓励“利用公交”这种思维,香港的道路建设成龙配套、设施完备、运转灵活,市民依靠公交,时间成本、金钱成本都绝对要低于养一部私家车。这样就使得很多人都去利用公共交通,坐地铁、乘巴士,车也就慢慢还原到了它的“工具”身份。
整整十年前,我记得当时北京最早提出了“公交优先”的口号,长安街宽宽的大马路上立刻就辟出了一条专供“大公共”行驶的公交车道。香港这里也讲“公交优先”,但是形式不同。在香港,所有的马路公车、私车都在一块跑,但是即使是在上下班的高峰时间,马路上塞车,这个“塞”也不至于一动不动,用我们常说的话就是不至于“堵死”。这里面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不是车少,也不是道路使用上的应该谁先谁后,而是大家都守规。香港没有司机一急了就乱来,这一点表面上看起来根本不可能缓解车、路紧张的根本矛盾,但是我在香港常坐车、常看景儿,次数多了就不能不认同:人人守规,这可是发挥了太大的作用。
还是2006年冬天我在北京,举一个例子:一个普通的日子,中午11点半,我去单位,坐47路公共汽车(从海淀开往西客站),车堵在“豁口”十字路口北侧,27分钟了竟然没有冲过一个红绿灯。当时我再次感叹北京的道路现在怎么堵得连让巴士喘口气的工夫都没有了?豁口立交桥南北两侧的行车道规划得不尽合理肯定是一个因素,但是即使是这样,红绿灯儿健在、交通警健在,怎么也不至于大中午的就把路堵得个水泄不通吧?然后仔细观察,明白另外一个原因更致命,这就是司机急了谁也不让谁!
我赶上的那位47路公车司机若论脑筋、手脚,都不算潮,他该直行,但是看到前面要左转的车辆一辆接一辆地见缝儿就钻,一有空儿就硬插到了他的前边,司机忍无可忍便开始大骂:“?菖你大爷的,这还有路吗?还他妈往里切呢!”不到十分钟,我听到他嘴里已经把所有的家庭成员几乎都?菖了个遍,但是车子还是不动。被逼无奈,这位司机大哥也就不管三七二十一,这年头,谁管谁呀,能往前蹭一尺是一尺,一松油门先杀进了左转弯的导流区。结果到了红绿灯前他不能再左转了,必须按公共汽车规定的线路来行驶了,可是此时再想回直行线,哪里回得去?后面左转的车辆好不容易盼到了绿灯,有他挡着,干着急也过不去,于是整个十字路就拧成了越来越大的一片疙瘩,汽车喇叭吼声四起,一群叫驴,看谁嗓门高、时间长。乘客呢?很多人挤在车上,坐也没处坐,站也站不舒服,当然觉得堵车备受煎熬。
内地人,最主要的是我们这一代,从小一直受苦,中年才开始享福,所有曾经拥有的梦想,诸如开车、买房,后半生都得以实现,真是好不容易才撇开了自行车,成了“有车一族”,但是我到了香港,以后再回北京,反倒坐起了公交巴士,这种变化,观念的改变肯定是一个原因,当中还有一个原因不能不提,这就是香港的巴士和北京的巴士条件不同,因此坐公车的概念也就不一样。
在香港,人坐上巴士,一般车上都有座儿,不需要长时间地站立。车里车外到处都很干净。夏天、冬天也都有空调。这样尽管路面上不时塞车,反正大家各自有座儿,“小环境”起码还说得过去,烦恼也就消减了许多。然而2006年我在北京坐巴士,平心而论,尽管这几年我发现北京的巴士数量其实还是在不断地被增加,700路、800路、900多路都仿佛一下子涌到了马路上,但是北京人坐公车还是要发愁,为什么?不舒服,难受。忽然有一天我被堵在路上想到了一个问题:“欸,北京的公共汽车为什么不能像香港那样,把巴士都建成双层的,这样不是就可以把运力轻松地提高一倍?”不过正这么想着,眼前经过了一座桥,一座过街天桥,我一看,哦,傻眼了,桥不够高,司机开上双层巴士,一过桥,个个得砍脑壳。
北京市长王岐山要向香港道路交通学习的地方,照我看可多了去了,20年能不能学得下来都难说。
首先香港的城市交通是立体的,高架桥、双层路,单行线、回转线,设计得尽可能科学合理,这是其一;其二,管理严格,有法必依;其三,香港的司机绝大部分都会照章行驶,没有司机一急眼了就乱来。这样“硬”和“软”的两种建设就共同梳理着香港本来要比北京狭窄、拥挤得多的条条路面。比如很多马路上不值得建置红绿灯的路口或机关、学校的门口,那里也和北京一样,划出了很多带黄色?菖?菖的禁停区,每次车辆行驶到这样的地方,香港的司机绝不会因为前面的车子已经开不动了就呼啦一下子骑上去,能往前蹭一尺是一尺,但是这种情况如果换到了北京,哼,只要没有警察看着,黄色的?菖?菖有屁用?
好几次我在香港最堵车的时候坐出租都和司机聊天,有一天一位司机师傅说得好:“当然啦,都乱来,不该堵车的地方也要堵,车乱路才乱;但是大家如果都守规,车子再多也会流,只要流,马路上就不会被堵死,总要好过出事,追尾、剐蹭,是不是?”说完,瞥了我一眼,看出我是内地人,又甩出一句:“对不起,不是我讲你们内地的司机普遍素质太低,不过深圳、广州我都去过,我就是不明白他们怎么就不懂得这个道理?!”
他们?不,我们,怎么就“不懂得这个道理”?我哑口无言,司机师傅末了却“哎”了一声,一副无可奈何、替古人担忧的样子。
这里“撞死了人白撞”?
香港机动车“撞死了人白撞”,是不是“白撞”?
这个问题的提出,如果不把条件讲清楚,所有人都会白痴一样地反应:“怎么会呢?”幸好我听朋友这么发问,脑袋里立刻就明白了朋友的意思其实是指香港的机动车司机如果本身无责任,比如喝酒、技术不过关,或者车辆突然出现了机械故障,意外地将行人撞死,这个行人还得有过失在先,要么过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要么违规跨越了高速公路的栏杆等等,此类情况下被司机意外地撞死是不是“白撞”?
2005年北京出台了新的交通法规,将无责任司机意外地撞死行人还规定为“有责”,要受罚,也要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据说此事曾经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面积的反对,有人声称北京的这一新的交通法规简直是一部“恶法”,这样规定不是在怂恿行人肆意出没马路?甚至给一些心存不轨的“碰瓷儿”者创造了法律空间,让他们有条件“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
为了弄明白香港这方面的情况,有一天我托当地的熟人帮我找到了一位资深的香港靓仔差佬(警察),向人家请教。这位差佬非常精干,身体灵活,脑袋灵光,口才也很好。他说:“香港的司机一旦在马路上意外地将行人撞死、撞伤或者将小动物撞死、撞伤,当事人第一时间必须向警方报案,同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等警察到来了以后进行调查。谁要是在这种情况下不报警、‘私了’,谁就会触犯香港的法律。”我说:“这一点我知道,这和内地的规定也差不多,我想比较的是香港有没有一种说法,叫做‘撞死了白撞’?”
什么,“撞死了白撞”?
靓仔警察显然一时没有回过神儿来,我又把“规定情境”复述了一遍,这一遍他不等我说完就立刻明白,抢过我的话:“这还用问吗?如果司机无责任,在香港当然就什么事情都没有。”看来“撞死了白撞”在香港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来到香港常驻,近三年的日子,我从来没有见过马路上任何一位司机无责任地将行人意外撞死,然后理直气壮地就开车走人。然而香港的《交通条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撞死了白撞”在香港有没有法律可依?我开始寻找,大热天把自己闷在房间,一上网就到了半夜,那天累得我满头冒汗,差点虚脱,可是结果是什么?我非要找到“撞死了白撞”是不是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但是香港的法律是一片汪洋大海,“海”里面什么都有,就是没有我要找的这个“字眼儿”、这根“针”。
内地人都知道香港是一个法制社会,法制的建立健全在这里可不是一句空话。
翻开《香港法例》,进入《法例资料库》,我首先发现这里边的内容太多了,2703章,每一章又由相关的很多法条组成,看到哪里那里都是一大片、一大串。比如《香港交通条例》在《法例》当中排行第374章(还是那位靓仔警察事先告诉了我才节省了我很多的时间),这一章,从“A章”到“V章”,涉及香港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驾驶执照”、“安全装备”、“快速公路”、“车辆登记及领牌”等等再分为22章,而22章里面的每一“章”又有“子章”,“子章”里再生出“孙章”哎呀,那个细,查一条“撞死了白撞”几乎要让我把整部《交通条例》从头到尾看上两三遍。其中相关的第36条:“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汽车引致他人死亡,即属犯罪”,这是关于司机“有责任”的,我就放了过去;第37条:“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汽车,即属犯罪”,这也是指司机有责任的,虽不涉及死伤,但与我的目标无关,也放了过去;再看第38条:“不小心驾驶”、第39条:“在酒类或药物影响下驾驶汽车”,都是在说司机本身就有问题,触犯了法律当然要接受少则数月、多则数年的惩罚。可是司机“无责任”呢?查来查去,没有,“无责任”在香港就不犯法,不犯法在香港的法律当中就没有惩处规定,自然也就不承当任何的法律责任。
我绝望了,正犹豫着,再往下找,突然看到香港《交通条例》第48条出现了这样的一行醒目条文:“行人所犯罪行”,欸,这可有点意思了,行人在香港的马路上也有一个涉嫌犯罪的问题?仔细看,“行人所犯罪行”指的是“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或于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