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一世书城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博览群书2005年第12期-第17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又说,帝国主义对苏联,“谣诼,诅咒,怨恨,无所不至,没有效,终于只得准备动手去打了,一定要灭掉它才睡得着。”“我们反对进攻苏联。我们倒要打倒进攻苏联的恶鬼,无论它说着怎样甜腻的话头,装着怎样公正的面孔。”以鲁迅为例,可见这一场对“工业党”的审判,对于世界上左倾的文化人,是达到了预期的宣传目的的。
  这一场审判还有另一个并非不重要的目的,那就是为经济工作的失败提供替罪羊。计划经济体制斫丧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计划中的高指标无法完成,物资匮乏,在居民中滋长了不满现状的情绪,于是找一些技术知识分子来开刀,说是经济生活中的困难是因为他们组织了怠工之类的破坏活动。此前两年制造的沙赫特事件,也是这样的性质。目的就是把人们的不满情绪引到这些被告身上去。果然,他们引起了人们的愤恨,在审判进行时,苏联所有机关和团体都纷纷集会,与会者都要求枪毙“工业党”的领导人。最后宣判竟是一个不杀,首犯拉姆津才判了十年监禁,当然让人觉得是宽大之至了。
  就在这时候,鲁迅写了这篇文章。他当然无从预料这以后的事态发展。麦德维杰夫的书中说了:判决之后,拉姆津在监禁中仍旧继续从事科研工作,过了五年他被释放并授予列宁勋章!
  鲁迅生前,无法看到苏联的秘密档案,无法获知现今人们多少知道了的苏联真相。这样倒也好,他临终之际就不必为《我们不再受骗了》这篇文章感到不安了。这大约也是做梦比梦醒了要幸运一些的意思吧。


意志的统治还是正义的秩序
■ 秋 风
  笔者曾写过一篇一千来字的文章,《法院是宪法的守护者》,黄湘先生对这篇文章的论证过程进行了仔细的剖析。他主要以施密特的政治与宪法学说,反驳我所提出的“法院应当是宪法的守护者”这一论断。感谢黄先生的这种认真态度,我希望能够对我的想法作一澄清,以就教于黄湘先生。但十分抱歉,因为我没有仔细阅读过施密特的著作,所以,我在下文关于施密特的评论,都基于黄湘先生的转述。
  
  施密特:深刻还是浅薄?
  
  根据黄湘的转述,在施密特看来,对于在绝对国家传统之上发展起来的欧洲大陆“立法国”来说,英美“司法国”所实行的以法院为宪法守护者的制度安排,是不得要领的。本来,在这样的国家,立法机关应当是宪法的守护者,但是很不幸,立法机关在民主实践中也已经腐败了,不足以成为宪法的守护者,所以,施密特让帝国总统成为宪法的守护者。“让帝国总统之权威有机会能直接与德国人民之政治总意结合,并藉此以宪法统一体之守护者、捍卫者及全体德国人的身份而行动。黄湘说,帝国总统类似于某种“共和制君主”。在某种程度上,这个“共和制君主”就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反复申说的“主权者”。
  当然,施密特对于这个君主施加了很多限制。他设想,这个总统由全体德国人民选出(这跟美国的总统选举方式似乎并无不同),通过诉诸民意(怎样诉诸民意呢?),对立法机关行使“政治权力”(尤其是对众议院的解散权和提请公民复决权)。因此,总统的决断权最终取决于每一个公民的“决断”。于是,施密特似乎又将宪法的守护者归于每个公民。
  关于后者,从政治理论史的角度看,不算新奇。欧洲各国在其民主实践中,也普遍地迷恋“全民公决”制度。涉及到权利与权力之基本安排的宪法性问题,由人民通过投票来作出决策。看起来,这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假设——“人民主权”概念——的合理推论。而今天,似乎没有人敢于否认人民主权的正当性。
  不过,按照哲学的逻辑应当由总统或者由人民直接作出决断是一回事,但该决断是否正确、正当、合理,却是另一回事。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有必要、而且也确实总是有一个人或者一群人似乎在作出最终的决断,不管是在例外状态下,还是在正常状态下。但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却仍然有待于回答:这个决断假如是错误的,谁来宣告,该如何矫正?
  这可能是政治生活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但施密特却用复杂的逻辑消解了这个问题。也许是有感于魏玛共和国的政治混乱,对他看来,决断本身比什么都重要。但事实却是,人民是会犯错误的,更不要说人民的代表——议员和总统。施密特所生活的那个时代总统不断滥用“紧急状态权力”,宪法允许纳粹党存在并扩张力量、人民又投票选举希特勒这样的人物上台,凡此种种都清楚地证明了,德国总统、德国议会和德国人民作出了错误的政治决断。施密特自己也说到,当年法国选民投票支持两位拿破仑当他们的皇帝,也是不怎么明智的。但他仍沉迷于自己的理论逻辑中,而不肯面对政治中的一个根本问题:在权力强大的、看似不可抵御的必然性之外,还有一个是否正确与否的问题。施密特就像德国传统中的很多思想人物一样,不愿根据历史的经验修正或者补充自己的理论。对所谓的科学的逻辑的执着,使他在思考中排除了讨论政治问题最紧要的美德:审慎——霍布斯在这一点上或许比他还要可取一些。
  因此,施密特或许是深刻的,但他也是十足浅薄的。
  他的深刻之处在于,把权力政治、意志政治的理念发挥到极致。在西方政治思想传统中,“权力”概念完全是近代的。古典政治学家讨论的是理性、美德、审慎,讨论各种政体的优劣,却没有一个专门的“权力”概念。政治思考的中心不是权力,而是“正当”。这种正当可能来自自然的理性,也可能来自神,在中世纪,则来自上帝。霍布斯实现了近代政治思想的转折,它让权力成为整个政治思考的中心概念。把人类的政治活动归咎为追求权力的那种欲望,这或许是一种深刻的洞察力。
  然而,恰恰是这种深刻——片面的深刻,这种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哲学冲动——自负的冲动,却呈现出一种“反动性”。施密特以为自己透过现象洞察到了政治的本质,将政治归结为意志的决断。决断论确实呈现了政治活动的一个面相,然而,它却遗漏了政治活动的更多面相,并且遮蔽人们去探究这些面相。他就像他之前的马克斯·韦伯一样,更加等而下之的政治学中的行为主义一样,以社会学的解释,取代了政治学的讨论。这种“社会学的心灵”(这是我的朋友刘海波最喜欢的一句话)是完全反政治的,尽管施密特满纸都在讨论“政治”。
  
  统治还是好的统治?
  
  在有些蹩脚的经济学那里,把个人活动的全部动机都归结为效用最大化,他们谈论什么爱情经济学,他们说,一个人之所以爱一个人,是因为被爱的对象,或者爱这种感情本身,可以给爱人者带来最大效用。霍布斯以降那些追求科学的政治科学家,犯的是类似的错误。
  但是,对于政治学研究来说,根本的问题并不在于表面背后的东西,表面就是问题的实质本身。文明就是不断地用制度、用道德来节制、遮掩所谓的实质,即中国古人所说的“化性起伪”。人类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复杂的民主、法治程序,都是为了让政治远离个人或群体的贪婪、暴力等等所谓的实质性诉求,驯化世间人盲目地追求权力、滥用个人的决断、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那种野蛮欲望,不管这里的对象是君主,还是代议士,或者人民自己。正是这些,才使政治成为政治。韩非子、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施密特等人自以为是的深刻,是试图把复杂的问题化约为简单的元素,以简单的物理或生理原因元素来解释政治活动和制度设计的理据。然而,用化学和生理学永远都不能解释人的选择与行为。单用一个“权力”或者“决断”,也不可能完整地解释政治活动。
  假如文明就是“化性起伪”,那么,政治讨论的主题就不是制度、程序背后的权力或决断,而就是这些制度、程序本身,就是如何保证权力和决断正确、正当、合理的程序和架构。归根到底,政治是对人追求控制他人的欲望的一种驯化,政治是追求正义的,政治学是一门关于正义的科学,而不是一门关于权力或者决断的科学。因此,政治学的主要论题不是权力之实然状态,而是讨论其应然的状态;不是讨论如何统治,而是讨论如何正确地统治;不是讨论如何建立一种秩序,而是讨论如何建立正义的政治秩序。
  在现实的政治中,体现这一取向的宪政主义所关心的,也正是驯化统治者——不管这个统治者是君主、国会、某个政党或者人民自己——的意志,使之正确地进行统治。宪政主义者追求合乎原则的统治。归根到底,宪政主义的宪法所体现的不是某个群体——哪怕是全体人民——的政治意志,相反,它是普遍的理性和正义的命令。只有这样的宪法才是值得政治学讨论的,并值得守护的。讨论如何守护一部刻意侵犯人民之权利和利益的宪法,乃是一个毫无价值的事情,也是政治上愚蠢的。
  但这些普遍的理性和正义的命令总是面临着挑战。那些掌握了统治权力的人,总是趋向于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欲望进行统治,让所有人服从自己的意志。韩
                            非、霍布斯已经清晰地展示了这些统治者的政治纲领和心理状态。为此,宪政主义者始终在寻找一种可能的制度安排,对这些统治者施加一种有效的约束。这种安排有能力维护和发展原则,并且根据这些原则,由某些人对统治者的行为进行判断,或者使之具有正当性,或者使之无效。
  由此,可以说,在宪政主义的视野中,对一个政治社会来说,权力的分立首先表现为统治权与判断权的分立。董仲舒设想在天子之上有天,天会通过自然的灾异显示自己的意志,这种意志高于天子的意志,并引导天子遵循统治的正道。董子的这个设想因为缺乏体制化支撑而效果不彰,在中世纪的欧洲体制化的教会则对世俗君主构成了更为实际的约束。但不管怎样,在这些古典的宪政模式中,基本的架构是相同的:某些人行使统治权,他们可以颁布或确认实在法,可以发布政令,可以发动战争,可以惩罚某些人;但在他们之外,还有另一些人,他们负有判断之权,他们来判断所有这些统治行为是否正确、合理,是否合乎某些原则,并且作出约束力大小不等的奖惩。
  近代以后,理性主义精神瓦解了这些神圣或超验的制约机制,人们试图借助于世俗的力量来约束统治者,因此,产生了人民主权及在此基础上的近代三权分立的学说。但此时立刻发生一个难题:如果制度设计不当,统治者本身就可能成为判断者,政治秩序很可能日益成为欲望和利益交换的结果,从而偏离原则。
  施密特设想以“共和国君主”或选民自己为宪法守护者,就陷入了这样的困境。在现代民主国家,从政治上说,国家的统治者就是选民自己,选民的代表——代议机构和行政部门则是法律意义上的统治者。“共和国君主”本身就是统治者,让他来判断他的统治是否正确,显然是毫无意义的。
  �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0) 踩(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