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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第8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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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一切兼职,所以他的权力大大地被削弱了。上面已经谈到,政府提升两个 
  集大部分地方权力于一身的汉人总督张之洞和袁世凯为军机大臣,这样就剥 
  夺了他们在地方上的权力。因此,尽管各省的行政没有进行改革,中央政府 
  的满人官员的权力却大大地增强了;相比之下,汉人地方官员的权力却被削 
  减了很多。 
       从1908至1911年的宣统时期,这种趋势甚至更加强烈。首先,在1909 
  年1月,袁世凯被迫以足疾为由到河南退隐。九个月之后,张之洞死去。这 
  样,两位难对付的汉族高级官员就不能妨碍摄政的醇亲王行事了。被这种情 
  况所鼓励,他让他的两个兄弟掌握陆军和海军,最后在1911年5月,他应 
  汉人提出建立责任内阁的要求,终于组织了一个责任内阁。它对皇帝负责。 
  与此同时,旧内阁、军机处和政务处都被撤销。责任内阁由一个总理大臣和 
  两个副大臣,以及民政部、度支部、学部、陆军部、海军部、法部、农工商 
                                                                            ① 
  部、邮传部、理藩院和外务部各部大臣组成,总数为十三个成员。 在这十 
  三员被任命的内阁大臣之中,八名是满人,汉人只有四人;八名满人中,有 
  五人是皇室宗族。醇亲王在为皇室宗人取得军权以后,这时又要全面控制行 
  政了。但这种事实也说明,在这时候,摄政王确实感到除他自己的宗人外, 
  甚至连满洲官员都不能信任了。任命这一内阁是清廷在行将崩溃时的最后一 
  个孤注一掷的行动。在这个皇族为中心的内阁组成后不到一年,武昌就发动 

① 参看第453 页注①。 
② 参看赵中孚:《清末东三省改制的背景》,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5 期(1976 年6 月) 

第313—335 页;参看罗伯特·李《清代历史上的满洲边疆》,第七章。 
① 《大清宣统实录》,卷52 第18—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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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革命,其后又不到一年,清政府垮了台。在此以前,朝廷曾经利用改革方 
  案,使它一直下降的权力不断地集中。 

                           准备立宪的日程与“宪法大纲” 

        当清政府宣布它要采取宪政的政策决定时,极力主张更加激进的一批批 
  评论家开始要求政府立即实现这项目标,不久他们迫使政府以这种或那种方 
  式去答复他们的要求。1908年8月,政府因此宣布它准备实行宪政的计划, 
  声明在第九年 (即1916年)将颁布宪法,并将第一次选举国会,国会将于 
  1917年召开。① 

                                                     ② 
        与此同时,政府发布了“宪法大纲”,大纲以日本明治时期颁布的宪 
  法为范本。它开宗明义写道: (1)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 
                                                 ③ 
  永尊戴。(2)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在日本宪法里,天皇被赋予很大的 
  权力,但是在“宪法大纲”里,清帝的权力甚至比日本天皇的权力还要大。 
  皇帝的特权几乎没有限制。皇帝被赋予以下权力:1。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 
  院之权;2。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得见诸实行;3。 
   “宪法大纲”无内阁组织章程,设官制禄,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议院不得干 
  预;4。司法之权操之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5。凡一切军事 
  皆非议院所得干预。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6。 
  宣战讲和订立条约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7。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 
  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一旦肯定宪政即将付诸实施,知识分子,尤其是立宪派,就立刻提出批 
  评,这些人早就主张采取这一步骤,但不满意基本《大纲》和准备立宪的进 
  程。他们强烈要求马上开始实行宪政。在这种压力下,清政府在1910年把 
  立宪的日程缩短了四年,并决定在1912年颁布宪法,1913年召开国会。④ 
  然而,这种让步不过是在旱地上洒几滴水,远不足以使要求立即召开国会的 
  喧嚷平静下去,就在这个时候,即1911年10月,革命爆发了。 
        清政府被革命吓得惊慌失措,它在奄奄一息之际,于1911年11月匆忙 
                                                              ① 
  地宣布了人们所期望的宪法重要信条“十九条”。为了平息革命运动,与 
  1908年的“宪法大纲”相比较,皇帝的权力在这个文件中大大地缩小了,而 
  国会的权力则增加了。主要的变化如下:(1)宪法由资政院起草,由皇帝 
  颁布。修改宪法权力属于国会,皇帝不能干预; (2)总理由国会选出,由 

① 《大清德宗实录》,卷583 第4 — 5 页;卷595 第1 — 2页,《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 第25—32 页。 
② 《东华续录·光绪朝》,卷219 第1 — 7页。 
③ 见谢保兆 (音):《1644—1911 年的中国政府》,第372 页。 
④ 《大清宣统实录》,卷43 第2 — 5 页。 
① 《大清宣统实录》,卷63 第10 页;卷65 第9、10—18 页。最后一处载有“十九条”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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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帝任命。皇族不能担任总理。当总理受到国会弹劾时,他可以或者解散国 
  会,或者提出内阁总辞职;(3)皇帝有直接指挥陆、海军的权力,但如无 
  国会批准,他不能利用陆军或海军来解决国内争端;(4)非经国会批准, 
  不得缔结条约。如果在国会休会期间议和或宣战,这个行动须提交下届国会 
  批准。不用说,到颁布的时候,这些改动已无实际意义了。 

                             谘议局、资政院和自治会 

       清政府一旦决定在1917年召开国会,它就不得不承认,它越早听取公 
  众意见并把它反映于政府工作之中,情况就越好。因此,它在1909年召开 
  了第一次谘议局会议,并于1910年在北京召开了资政院会议。谘议局即将 
  成为省立法机构的前身,而资政院就是国会的前身。 
                                   ② 
       按照1908年公布的章程,谘议局大致按以下规定组成。 
       一、投票资格。(1)必须是年满25岁以上的男性,在省内长期定居, 
  至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在省内从事教育或其他公职时间满三年者; 
   (二)中学堂毕业或在国内外高等学校毕业;(三)具有生员以上的功名; 
   (四)担任过七品以上的文官或五品以上的武官;(五)在省内拥有价值五 
  千元以上的经营资本或不动产。(2)或者是年满25岁以上非长期在本省居 
  住的男子,但在本省居住两年以上并拥有价值一万元以上的经营资本或不动 
  产者。 
       二、当选的条件。年满30岁以上的男性,在本省久居或在本省居住十 
  年以上者。 
       三、成员的人数。每省生员的固定名额的百分之五。田赋较高的南京地 
  区和江苏省,另外分别增加九个和二十三个名额。 
       四、允许讨论的问题。(1)省政府可能改革或寻求改革的事务。(2) 
  本省的预算和收支决算。 (3)有关本省税收和公债发行事项。(4)修订或 
  废除只影响本省的有关章程。 (5)资政院成员的选举。(6)由资政院或督 
  抚提出的质询。 (7)市政会上的争议事项;自治会申请或建议的事务。 
       五、与督抚的关系。 (1)总督和巡抚如对谘议局的决议无异议,应负 
  责予以公布并执行。如无总督或巡抚的批准,此类决议不得实施。(2)如 
  总督或巡抚对谘议局的决议不满时,他可以命令复议。 (3)在进一步讨论 
  之后,如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征求资政院的决定。(4)督抚有权召开、 
  中止或解散谘议局的会议。 
       从章程中的条款来判断,谘议局似乎是绅士表达意见的机构,但很难被 
  认为是一个立法机关。它勿宁说是各省督抚的一个谘询团体,因为督抚们有 
  权拒绝谘议局决议。然而,谘议局的出现完全可能约束各省督抚专断地使用 

② 《大清德宗实录》,卷579 第14—15 页;《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 第2—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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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的权力。即使在以前,督抚也不敢忽视显贵绅士的意见,所以他必须审 
  慎行事而不冒犯绅士,否则,他会给自己招致相当的麻烦。从这个意义上说, 
  谘议局可以被视为仅仅是把过去实际实行的一切加以合法化罢了。事实上清 
  政府把谘议局议员数规定为各省生员定额数的百分之五,①就说明政府已经 
  有了这种想法。但不管怎样,一旦有了这一法定形式,地方绅士对各省督抚 
  的压力无疑就增加了。 
       1909年,各省举行第一次谘议局的选举。结果证明很多当选者年纪在40 
  —45岁之间,而绅士占大多数。然而,那些学问高深和在百姓中德高望重的 
  绅士都宁可不参加地方政治和谘议局。那些当选的人中很多在政治上有野 
  心,也往往不为人所尊重。① 
       这样,省一级立法机构的雏形逐渐形成,1909年在各省召开谘议局第一 
  次会议。在很多省内,最直接的结果就是督抚与谘议局发生了冲突。由于督 
  抚有否决权,他毕竟比谘议局权大。但是这只能驱使谘议局议员参加要求立 
  即召开国会的运动,而这个国会将不仅仅是一个谘询机关。 
       资政院是由清政府创立的,它是一个审议机关,或者是国会的雏形。按 
                            ② 
  照1909年起草的章程, 它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成员资格。成员将包括一百名帝国的被提名人和一百名民选的代 
  表。在帝国的被提名人中,有四十八名宗人或满洲贵族,三十二名现任官员, 
  十名学者和十名最高级的纳税人。民选产生的代表从谘议局议员中选出,而 
  且由他们投票选举,但要经本省督抚的批准。 
       二、允许讨论的问题。(1)全国的预算与收支决算;(2)有关税制和 
  公债的发行事项; (3)修订或废除法令;(4)关于谘议局和督抚有争议的 
  事项;(5)由皇帝提交的其他事项。 
       三、与行政当局的关系。(1)各部或其他高级行政机关的大臣如对资 
  政院的决议不满意时,可以命令重新审议; (2)在重新审议之后,如果双 
  方不能达成协议,得呈请皇帝作出裁决; (3)当资政院对内阁或政务处的 
  决议有疑问时,可以要求阐明; (4)当某一行政机关的大臣侵犯资政院的 
  权力或破坏法律时,资政院可奏请圣断。 
       资政院显然无权监督政府。政府也不是非执行资政院的决议不可的。因 
  此,严格地说,资政院只是一个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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