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自己长期积累起来的实验资料,包括许多尚未发表的数据。后来卡门去了美国,领导帕萨迪纳实验室(Pasadena,属加州理工学院),为美国空军研制飞机、火箭和导弹。从这个实验室里走出了一大批在美国起骨干作用的科学家。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多位是华人,包括解放后回国的钱学森、钱伟长和郭永怀。1963年2月18日美国首次颁发国家科学奖(NationalMedal of Science)的时候,第一个得奖者就是卡门。遗憾的是两个多月以后(5月6)他就在德国亚琛去世。
在中国讲到高斯,人们最津津乐道的恐怕就是他作为数学“神童”如何简便地从一连加到一百,但在格丁根,知道这个故事的人并不多。在那里,人们注意的是他从1795年起在格丁根上学三年期间所写的日记。那也许要算天底下最奇特的日记了,因为它被称为“数学问题集”。高斯一生研究的问题,有很多早在这些日记里就提出来了。和高斯一样,格丁根另一个数学巨人克莱因,也以善于提出问题著称。他二十三岁便应聘担任埃尔兰根大学(现在叫“Friedrich…Alexander…Universitä;tErlangen…Nürnberg”)数学教授,就职时发表了数学史上被称为“埃尔兰根纲领”的著名演说,而那便是一个提出问题的“纲领”。
当然,在提出问题上最为人知的是希尔伯特,高斯被称为“数学王子”,他则有“数学世界的亚历山大”之称。这里的“亚历山大”,指的是古希腊(马其顿)的亚历山大大帝(Alexanderthe Great,公元前356~公元前323年)。二十世纪来临的时候(1900年),在巴黎举行的一次国际数学大会上他提出了二十三个值得在“新世纪”里研究的问题。当二十世纪行将结束的时候,数学界进行“盘点”,发现“希尔伯特问题”确实对一个世纪来的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希尔伯特常常对学生说:“问题的完美提法意味着它已经解决了一半。”这让我想起陶行知先生写给儿童的一首诗:“发明千千万,起点是一问。禽兽不如人,过在不会问。智者问得巧,愚者问得笨。人力胜天工,只在每事问。”格丁根的大师们,可以说都是“问得巧”的“智者”;很多人都被看作是某一学科的奠基人或者开创者,所做的工作被证明都成了继续前进的新的起点,这与他们善“问”有密切关系。
希尔伯特出生在东普鲁士的科尼斯堡(Königsburg)。那地方二战后划归苏联,改名加里宁格勒,但历史上有不少德国名人出生在那里,包括著名哲学家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5)和格丁根大学教授里第一个获得诺贝尔奖的瓦拉赫(OttoWallach;1847~1931,1910年获化学奖)。科尼斯堡还特别出数学家,除希尔伯特外,以“哥德巴赫猜想”为中国人熟悉的哥德巴赫(ChristianGoldbach;1690~1764),以及前面说到过的明科夫斯基(曾任教瑞士苏黎世高等理工学校,是对爱因斯坦有重要影响的老师),都是科尼斯堡人。那城市本身就有数学意味,它坐落在普雷格尔河(Pregel)两条支流上,建有七座桥梁,这样就产生了著名的“科尼斯堡七桥问题”。解决那问题的是瑞士数学家欧拉(LeonhardEuler;1707~1783),而“哥德巴赫猜想”正是哥德巴赫1742年在他写给欧拉的一封信里提出来的。
格丁根大学的一个重要传统是“文人相重”。那也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格丁根精神”。高斯与电磁学奠基人韦伯(WilhelmEduard Weber;1804~1891)、玻恩与弗兰克在这里卓有成效的合作,都是例子,不过更能说明这一点的也许是克莱因。他二十三岁就当上埃尔兰根大学数学教授,二十八岁时转往慕尼黑工业大学,三十三岁去莱比锡大学,后来谢绝了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聘请,1886年来到格丁根。1895年这里有教授位置空缺的时候,他立即设法把比他年轻十三岁但已显示出过人才华的希尔伯特聘来,接着又把希尔伯特的同乡好友明科夫斯基聘来。数学是克莱因的事业,他做的一切都是出于事业的需要。有趣的是,德语“克莱因”(Klein)与英语“small”相当,本意是“小”,指人身材矮小。这也许会让我们联想起“武大郎”,但克莱因的心胸,不管与《水浒传》里卖炊饼的武大郎还是与今人漫画中开店的武大郎,显然都不能同日而语。
法律:一种激励机制
? 陈彩虹
一、法律和经济学:“馅饼问题”的两个方面
我不是学法律“科班”出身的,对法律的理解,和常人一样,通过学校的相关教育、父母的言传身教、社会生活的经历获得基本常识,并由此引申出了对于法律的最基本的概念。我理解的所谓法律,它和其他制度类规范不同之处,就是通过强制力来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强制力”的特殊性。那么,通过强制力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说规范人们的行为,是为了什么呢?通常的回答是,为了社会公正或公平。
我是学经济学“科班”出身的。经济学理论告诉我的,不是理论的本身,而是面对社会生活凡人俗事所时时不离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和常人有所不同,学经济学的人喜欢什么事情都来个“成本-效益”分析,看合算不合算,有无效益或效率。我有幸是这支队伍中的一员。我们清楚,常人也在不时地计算经济成本和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实人人都具有经济学理论描绘的行为特质,这就是所谓的人的“经济理性”问题:人人近乎本能地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比较、选择和行动。与“科班”出身者比较,常人的差距在于,他们通常将如此的比较分析局限于自己的经济活动范围之内,并不将经济学理论作为一种思维工具,并不对所有的事项都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尤其不将如此的分析演化到社会生活的宏观方面。
经济学家们不论大大小小之事,不论自身行为还是社会组织活动,也不论所及之事是否属于直接的经济活动或行为范围,都无一例外地进行“成本-效益”比较分析,讲究所有活动是否“合算”的目标问题。在这种意义上讲,经济学也就是关于人类社会活动“成本-效益”分析的学说,是关于效益或效率的学说。很清楚,作为解决社会效益或效率问题的学说,经济学的作用或功能,就是引导人们更广泛地思考“成本-效益”对比问题,实现各方面的最大效益或效率,其中包括个人的效益或效率和社会的效益或效率(在不会引起误解的情况下,本文将“效益”和“效率”两词通用)。
社会生活的常识告诉我们,个人的效益与社会的效益之间并不具有天然的一致性,相反,它们常常处于相互对立状况。换言之,个人效益的增加,并不意味着社会效益必然增加,有时甚至于还造成社会效益的减少;同样,社会效益的增加,也不意味着具体到每个人的效益都会增加,即有的个人效益增加,有的则没有增加。例如,“零和交易”最典型的形式“赌博”,某人赢了,这个人效益就增加了;同时,另外的人一定输了,他人的效益就减少了,而参加赌博整体的效益并没有增加。如,自助餐厅每位用餐者的价格是同一的,吃得少的人数多于吃得多的人数时,餐厅由此得到整体效益的增加,显然这种效益不可能通过某种方式再分配到每个用餐者的头上,也不大可能分配到餐厅每个员工头上。这时,整体效益增加并不带来每个人效益增加。
如果存在这样的理想状况,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一致性,也就是说,个人效益的增加,其简单相加总是社会效益的增加,那么,社会将是极其美好和谐的。因为,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的效益增加,都不是通过减少别人的效益来实现的,每个人都没有占有别人的劳动,或让别人承担应当由你支付的成本,这样,也就没有个人在效益增加中的外在矛盾、对立、磨擦和争斗,最后形成的社会整体效益的增加是真实的、净额的。这就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关于社会效益最优的状况描述,它被经济学理论界简称为“帕累托最优”。不无遗憾的是,如此的状况并不会自然而然地生成,接近这种状况都困难重重,但它引发了经济学家和其他思想家们对此的追求欲望。如何通过制度或其他人为的干预,改善、接近或实现这样的“最优状况”,成了经济学家和其他思想家理论探讨的重大题目。当然,这也是许多有志于人类社会进步实践者推进社会管理和变革的理想目标。
为此,经济学家们在制度领域苦心思虑的是如何实现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一致,或者说,是如何最大可能地实现社会效益增加的问题。如果将效益比作馅饼,经济学家们的具体任务就被定位在如何“做大馅饼”上,经济学家则可以看成是“馅饼师”。然而,“做大馅饼”并不意味着个人效益得到保证。效益的总量增加了,馅饼是做大了,但它可以是平均分摊到每个人头上的安排,也可以是一些人“富可敌国”和一些人“一贫如洗”的组合。这就产生了分配制度体系的问题。显而易见,经济学家们也自然而然地加入到分配馅饼的制度思虑中来了。他们在这样的制度思虑之中大做文章,试图以较低的分配制度成本取得最好的分配效益,以利于未来社会人们有积极性再去“做大馅饼”。这就有了从分配角度来看的经济学理论中的激励问题。
现实社会生活表明,经济学理论及实践并不能够完全解决分配问题。这是因为分配问题具有基本人性基础上的复杂性。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不一致的现实情况下,基于人的“经济理性”,即人总是试图最大化自己的效益而不顾他人或整体的效益(社会效益),如污染厂家只顾自家的生产效益而将污染的负担交由他人或社会承受,社会就将某种强制力的制度规范要求提出来,法律由此上场了。一般而言,法律可以在已经存在着馅饼的格局下,通过强制力的制度规范,实现馅饼分配的调整,达到公平的目的。如让污染者承担污染费(直接分配“补偿费”给受污染者),或让污染者加大投入限期改造污染源(通过承担治理污染费用,实现间接分配)等,调整污染者与外部他人或社会之间在馅饼分配上的关系。在此意义上,法律具有的社会效益分配的功能体现出来了,尽管这不是它的全部功能。
由此而来,经济学和法律以不同的面目走到了同一个问题面前,对社会生活中的“馅饼问题”行使着相互补充的功能:前者更多地关注效益,而后者更多地关注分配。现在的问题是,在对待“馅饼问题”上,法律仅仅只具有分配的力量,还是另有更深刻的内涵?进一步说,社会制定和使用法律,仅仅只用考虑它的分配功能还是应当考虑它更为广泛而且是更为重要的另类功能?
张维迎教授新出的论文集《信息、信任与法律》〔1〕,讨论了法律在分配功能之外的另一重功能,这就是与经济学相同的“做大馅饼”的功能。他认为:“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保证效率,也就是说,如何使整个社会的蛋糕变大(或使社会成本最小)。衡量一个法律是否合理的首要标准是效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