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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总论 作者:[罗马]查士丁尼张企泰译-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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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这样表述的要式口约,例如铁提说:“你承诺在我死亡时给”或“在你死亡时给我吗?”在古时有效,现在仍然有效。

  16.人们也可有效地订立口约在第三人死亡后给予某物。

  17.如在文件中写明某人已经承诺,这种承诺应认为是对先前发问的回答。

  18.当一个口约提问中包括数物,承诺者简单地回答说:“我答应给予”时,他负给予全部的义务。如他回答说将给予其中某一物或某些物时,他仅就回答中所提及的物负债。因为在一次提问中的几个口约,其中只有一个或几个视为已得到回答,就每一物,都应个别提问,个别回答。

  19.上面已经提到,无论何人不得为他人的利益缔结口约。因为要式口约债务的发明,目的是使每个人能取得为他本人的利益取得之物;如口约的物是给予他人的,对口约者将无任何利害关系。但如有人愿意为他人的利益作出口约,最好指明应付给他的罚金,这样一来,如果承诺者不履行其诺言,所约定的罚金,即使对诺言的履行无任何利害关系的口约人来说,依然有效。因为经约定罚金之后,所应考虑的不是口约人的利害关系,而是要式口约中规定的罚金数额。因此,如果任何人以口约给予铁提某物,这一口约无效,但若加上罚则:“你如不将某物给铁提,你承诺给我若干金币吗?”这种口约对承诺者就有约束力。

  20.可是,为他人利益所缔结的要式口约,对口约者有利害关系时,应认为有效。对受监护人开始行使职务的监护人,其后把职务移交共同监护人时,得以口约方式指明后者应保全受监护人的财产,因为口约者对履行承诺有利害关系,如果财产管理不善,他是要对受监护人负责的,这种债务是有拘束力的。又如口约指明向他的事务经管人为给付,这种要式口约也应认为有效。或口约指明向他的债权人为给付,口约者对承诺的履行亦有利害关系,因为他可以免于支付罚金,或他所抵押的不动产可以不被出卖。

  21.反过来,任何人承诺替他人履行债务的,并不受其诺言的拘束,除非承诺是在规定有罚金的情况下作出。

  22.就日后可能属于他的物而作的口约,指明在物成为他所有时给予他,这种口约无效。

  23.如提问人与承诺人所指的并非同一物,这与有问无答一样,不发生任何债务。例如,有人提问,指明你给予斯提赫某物,而你却认为他指的是潘斐鲁,以为潘斐鲁就是斯提赫。

  24.根据卑鄙的原因所作的承诺,例如承诺自杀或袭渎神明,其承诺无效。

  25.如口约附有条件,虽然口约者在条件未完成时死亡,但随后条件终于完成,此时他的继承人得请求履行承诺。也可对承诺者的继承人起诉。

  26.如口约指明在某年或某月给予某物,口约者在整个一年或整个一月未过去前,不得为有效的请求。

  27.如果你口约提明给予你一块土地或奴隶,你不能立即提出请求,而应让对方有交付所需的时间后,始得请求。

第二十篇 保证人
  被称为保证人的他人得为承诺者承担债务,债权人往往要求这样做,借以获得更大的保障。

  1.一切债务,无论是以要物、口头、书面或诺成的方式缔结的都能有保证人。又保证人所担保的,不问是市民法上的债务或自然的债务,均不重要;因此,任何人对第三人或对奴隶的主人,得就奴隶基于自然债务应对接受保证人为给付之物,担任奴隶的保证人。

  2.保证人不但自身负责,而且他的继承人也负责。

  3.债务的保证得发生于主债务之先或之后。

  4.如有多数保证人,无论人数多少,每个人都就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得向其中任何一人请求全部清偿。但是根据哈德里安帝的批复,债权人必须对在诉讼时有支付能力的保证人分别提出请求。因此,在诉讼时保证人中有人无力支付时,其负担即落在其他保证人身上。但若保证人中一人向债权人为全部清偿,而主债务人无力支付,则损失由该保证人一人负担;这是他咎由自取,因为他本可以根据哈德里安帝的批复,主张对方的诉权仅限于他自己应负责的部分。

  5.保证人不得承担超过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因为保证人的债务从属于主债务,而从债务不能比主债务更多。反之,他们可以承担较少的债务。因此,如果主债务人承诺给予十个金币,保证人可以就五个金币保证债务,反之则不可。又如主债务人的承诺是无条件的,保证人的承诺可以附有条件,反之则不可。多与少不但指数量而言,而且也指时间而言,多者指立刻给予某物,少者指一定时间后给予。

  6.保证人替主债务人作出了清偿,得对后者提起委任之诉,以求偿还。

  7.保证人得用希腊文表述负担债务,措词如下:我真心诚意命令,我说或我愿意;如果他用“我企求”字样,这与“我说”具有完全相同的意义。

  8.关于保证人要式口约,一般的规则是:其中载明已完成的事项,视为确实已经完成,因此,如果写明自己作为保证人负责,应认为一切必要仪式业已完成。

  第二十一篇 书面债务过去有一种用书面缔结的债务,叫做用
“记帐”方法缔结的,今天已不通行。但如果某人以书面声明负担一定金额的债务,而他先前从未受领这一金额,过了一个很长时期之后,他不能提出这一金额未曾向他支付的抗辩。这往往是旧时宪令所规定的,所以即使在今天,由于他不能解除给付的义务,他就应受其文书的拘束,根据文书产生了请求给付之诉,无须口头债务的存在。过去皇帝宪令规定提出抗辩的期限为五年。但为使债权人避免在一个过于长的时间内有受人欺诈而丧失金钱的危险,朕在宪令中规定缩短期限,使这种抗辩应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间内提出。

第二十二篇 诺成债务
  关于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契约,债务以当事人的同意而成立。上列各种契约,其债务的缔结只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的说法,乃是因为其缔结既不需用文书,也不需要当事人在场;此外,也没有必要给予某物,只须进行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同意即可。因此,双方不在一处,也可以缔结这种契约,例如利用书函或信使,均无不可。关于这些契约,当事人彼此之间应依公平原则履行债务;口头债务则不然:当事人一方提问,他方承诺。

第二十三篇 买卖
  当事人就价金取得协议时,即使价金尚未支付,亦未给付定金,买卖契约即告成立;给付定金不过是买卖契约已告成立的证明而已。上述系指不用书面缔结的买卖契约而言,关于这种买卖契约的法律规定,朕并未改动。但是用书面缔结的买卖契约,本皇帝宪令规定非制作买卖文件,其契约不被认为完成。文件或由当事人亲笔书写,或由他人书写而经当事人签署;如由公证人制作,形式必须完备,并全部完成。因为如果必需的条件有欠缺,就会留有反悔余地,买受人或出卖人都可以撤回而不负担任何损失。但这是指尚未给付定金的情况而言。如已给付定金,无论买卖契约是否以书面订立,拒绝履行债务的一方,如系买受人,则丧失他所给予的定金,如系出卖人,则必须加倍偿还其所受领的定金,尽管双方关于定金并无任何明白的约定。

  1.当事人必须就价金取得协议,因为没有价金就没有买卖。又价金必须是确定的,如果当事人同意,以铁提对物的估价作为价金,买卖契约是否成立,前人有很大争论。朕决定,如买卖的价金由第三者确定,则买卖契约的成立,必须具备这一条件;如被指定的第三者确定了价金,一方即照此数作为价金支付,他方则交付其物,买卖行为从而完成,买受人根据买受行为而享有诉权,出卖人根据出卖行为而享有诉权。但如果被指定的第三者不愿或不能规定价金,由于价金未经确定,买卖即无效。对于买卖所采用的这一法律原则,以之适用于租赁契约,也是合理的。

  2.价金应以一定金额为其内容。奴隶、土地、宽袍等是否也可构成价金,议论纷纭,莫衷一是。萨宾和卡西认为是可以的。正因为如此,所以常常说物的交换是一种买卖,而且这种买卖是最古老的买卖。他们引用希腊诗人荷马的诗句作为论据。荷马在有一处提到希腊军队用某些东西作为交换买酒时说:
“长发垂肩的希腊人为了换取酒,  有些人给铜,有些人给钢铁,  另有些人给兽皮,甚至也有些人给牛,  也有些人给奴隶
”。

  相反一派的法学家则不以为然。他们认为交换是一回事,买卖是另一回事。否则在交换中无法指出哪一物是出卖的,哪一物是作为价金支付的;如果每一物既是出卖的,又作为价金支付,那就不合情理了。普洛库尔
③认为交换是有别于买卖的特种契约的意见,占居了优势。他也引证了荷马的其他诗句而且提出了更强有力的理由作为论据。这种意见已为历代皇帝所采纳,而且也在本皇帝的《学说汇纂》中得到详尽阐明。

  3.买卖契约一经缔结,也就是说,不用书面缔结的买卖契约,一经当事人就价金取得协议时,即使买卖标的物尚未交付,买受人立即承担其物的一切风险。因此,如果卖出的奴隶死亡或身体任何部分受伤,卖出的建筑物全部或一部焚毁,卖出的土地全部或一部被激流冲去,或由于水淹或由于暴风雨摧折树木而其面积或价值减损,其损失概由买受人负担,即使他未受领其物,仍应支付价金;因为如果出卖人方面没有欺诈或过错,对于所发生的一切出卖人不应受到影响。

  但若在买卖契约订立后,土地由于冲积而有所增益,其利益属于买受人,因为利益应由负担危险的人承受。至于被出卖的奴隶非由于出卖人的欺诈或过错而逃亡或被拐盗,必须区别情况,如出卖人承担保管奴隶的义务,直至交付时为止,则所发生的事故,归他负担;否则,他不负责任。以上所述同样适用于其他动物或其他物。但是无论如何,出卖人应将对物的诉权和对人的诉权移转于买受人,因为其物在未交付于买受人前,仍属于出卖人所有。关于窃盗之诉和不法损害财产之诉亦同。

  4.买卖可以附有条件,也可以不附条件。附有条件的买卖,例如,“如果在一定期间你喜欢斯提赫的话,我把他卖给你,价金若干”。

  5.明知其为神圣场地、宗教场地或公有场地,例如市场、教堂等而买受之,这种买卖无效。但若买受人受出卖人的欺骗,误信其为俗物或私有物而买受之,由于他不能取得其物,得行使根据买受而产生的诉权,以请求偿还如其不受欺骗所可得的利益。如误以自由人为奴隶而买受之,以上所述,同样适用。

第二十四篇 租赁
  租赁契约与买卖契约极相类似,并受相同法律规则的规定。在买卖契约中,价金一经商定,契约即告成立,同样,在租赁契约中,租金一经订定,契约即视为成立;出租人享有出租诉权,承租人享有承租诉权。

  1.以上关于由第三者决定价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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