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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两种观念极为混淆,但是由于很容易加以澄清,所以人们认为稍加指明就足以给具有一般智力水平的人把问题摆清楚。情况会是这样,如果没有习惯势力的话。由于习惯势力,最简单的观念,如果不熟悉,就会和复杂得多的观念一样难于理解。少数必须服从多数,较少数的人服从较多数的人,这是大家都熟悉的观念;从而人们就以为不必要再多动脑筋,他们也就想不到在允许少数同多数一样强有力,和根本抹煞少数之间有什么中间的办法。在实际上进行审议问题的代表团体里,少数当然应该被多数压倒;在一个平等的民主政体(因为选民的意见,如果加以坚持,当然决定着代表团体的意见),人民的多数通过他们的代表将得到较多票数和战胜少数及其代表。但能否由此得出结论说少数根本不应该有代表呢?因为多数应当胜过少数,多数是否就应该有全部票数,少数则一票也没有呢?少数的意见甚至不必要听取吗?只有习惯和旧的联系能使一个有理性的人同意这种不必要的不公正。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制国家里,每个部分或任何部分的人都会有其代表,当然不是不按比例的,而是按比例的。选举人的多数总会有多数的代表;但选举人的少数也总会有少数的代表。就人对人来说,少数和多数一样将得到充分的代表权。要不是这样,就不是平等的政府,而是不平等和特权的政府,即人民的一部分统治其余部分,就会有一部分人被剥夺他们在代表制中公平而平等的一份影响。这违反一切公正的政府,但首先是违反民主制原则,民主制是声言以平等作为它的根柢和基础的。
这种不公正和对原则的违反,并不因为受害的是少数罪恶就小一些,因为在社会上每个人如不和其他人同等重要就不存在平等的选举权。然而受害的并不仅仅是少数。这样构成的民主制甚至达不到它的表面目的,即在一切情况下将统治权力交给多数人这一目的。它所做的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它将这种权力交给这种多数中的多数,而这种多数可能并往往不过是全体中的少数。一切原则都是通过极端的例子才得到最有效的检验。因此假定在一个由平等和普遍的选举权统治的国家,每一选区都存在竞选,而每一选举当选的都是小小的多数。这样召集起来的议会所代表的不过是勉勉强强过半数的人民。这个议会又依靠它本身的勉勉强强的过半数进行立法和采取重要措施。有什么保证说这些措施符合于多数人民的愿望呢?差不多一半的选民就在选举当中被击败了,对议会的决定根本不会有什么影响;这些选民的全体可能反对,他们的多数大致会反对这些措施,因为他们曾投票反对通过这些措施的人。在其余的选民里面,根据假定,有近一半人选择了投票反对该项措施的代表。因此,完全可能,占优势的意见仅仅为国民的少数所同意,尽管它是国家制度提升为统治阶级的那部分国民的多数。如果民主制意味着多数的确定优势,则除了让每个人在意见的总结中平等地表述自己的意见外,别无其他办法可以保证这种优势。被忽视掉的任何少数,不管是故意忽视掉的还是由于机构的作用而被忽视掉的,不是把力量给与多数,而是给与整个平衡的某个其他部分中的少数。
对上述推论可能作出的唯一回答是,由于不同的意见在不同的地区占优势,在某些地方居于少数的意见在另一些地方居多数,从整个说来在选民中存在的每一种意见都在代表制中得到公正的一份发言权。在选民的目前情况来说这是大致正确的;不然的话,议会和国家的舆情之间的不协调就会很快变得明显起来。但是如果把目前的选民大大扩大,它就不再是正确的了;如果把选民扩大到全部人口,它就更不正确了;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每一地区的多数将由体力劳动者构成;当有尚待决定的任何问题时,这些阶级若和社会其余的人不一致,则任何其他阶级在任何地方都不能获选。甚至现在,在每届议会都有人数很多的一部分选民虽然愿意并迫切希望选出他们的代表,但在议会中并没有他们所选的议员,这不是一件大大不平的事吗?马里立本的每个选民不得不由教区的两名被提名人来代表,芬斯伯里或兰贝斯的每个选民不得不由旅店或酒馆老板提名的人来代表(一般是这样认为的),是公正的吗?这个国家大部分有高度教养和热心公益的人们所属的选区,那些大市镇选区,现在大部分不是没有代表就是得不到适当代表。在党派政治中凡不站在地方多数一边的选民就没有代表。在那些站在同一边的人们当中一大部分是得不到适当代表的;他们不得不接受在他们的政党中有最多支持者的那个人,尽管那个人的意见可能在所有其他方面和他们的意见不一致。在某些方面,事态甚至比根本不让少数投票更坏;因为那样一来在多数中至少可能有人会代表他们自己的最好的意见。而现在,为了必须保持政党的团结,防止反对党的人当选,所有的人或者选举带着本党标志的第一个站出来竞选的人,或者选举他们的地方领袖所提出的人。这些地方领袖,如果我们说句恭维的话(他们很少值得这种恭维),假定他们的选择不是出于偏私,但为了确有把握纠合全部力量,也不得不提出一个该党中谁也不会强烈反对的候选人——也就是一个没有任何显著特点,除了该党的陈词滥调以外没有任何为人所知的见解的人。这种情况在美国有其突出的例子。在美国总统选举中,最大的政党从不敢提出它的最强有力的人,因为这种人,从他们长期为公众所注意这一单纯事实,就使他自己遭到政党的说不定哪个部分的反对,因此在纠合选票方面,比起直到被提出为候选人以前公众根本未听说过的人来,就不是那么可靠的一张牌。这样,甚至最大政党选出的人所代表的或许仅仅是该政党在数量上胜过其他政党的微小差数的真正愿望。任何一个部分,如果它的支持对竞选的成功是不可少的,就对候选人有否决权。任何部分,如果比其余部分坚持得更坚决,就能迫使所有其他部分采纳它所提名的人;而不幸的是这种超级的决心更可能在不是为公共利益而是为他们自己的利益坚持主张的人们中看到。因此多数所作出的选择很可能是由那部分最拘谨、最心胸狭窄和最有偏见的人们,或者由最顽固地死抱住专属的阶级利益的人们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少数的选举权,虽则对于所以投票的目的说来是无用的,只起到强迫多数接受他们中最恶劣的那部分人所提出的候选人的作用。
许多人虽然承认这些弊病,可是认为它们是为自由政府付出的必要代价,这是并不奇怪的。这是直到最近时期为止所有自由的朋友们的意见。但是把它们作为难以改正的弊病而轻轻放过的习惯已经变得如此根深蒂固,以致许多人似乎已经丧失了把它们当作如果能改正就愿意改正的事情加以考虑的能力。对医治的失望往往离否认有病只相差一步;而且接着而来的是不愿意有人建议补救办法,好象建议的人是在引起一种毛病,而不是建议改正一种毛病似的。人民受惯了这些弊病,以致感到好象抱怨这些弊病是不合理的,如果不说是错误的话。但是,不管这些毛病能否避免,在他心上毛病无足轻重的人一定是自由的半心半意的情人;他不会因为发现毛病可以避免而高兴。话又说回来,最确定不过的是,事实上抹煞少数不是自由的必然的或自然的结果;它同民主制毫不相干,同民主制的第一原理——按人数比例的代表制是正相反对的。少数应有适当的代表,这是民主制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没有它就不可能是真正的民主制,只不过是民主制的虚伪装潢罢了。
多少理解到和感觉到以上考虑的意义的人提出了各种的权宜办法以便这种弊病或多或少可以得到减轻。约翰·拉塞尔勋爵在他的一项改革法案中提出了一个条款规定某些选区应选举三名议员,在这些选区每个选民只允许投两个人的票。迪斯雷利先生在最近的辩论中为此谴责拉塞尔时使我们想起了这件事。显然迪斯雷利先生的意见是,一个保守党政治家应当只注重手段,并轻蔑地否认对任何哪怕只有一次显露出想到目的的人有任何同情。其他的人则建议每个选民只允许投一个人的票。按照这些方案中任何一个方案,等于或超过地方选民三分之一的少数将能够——如果它并不企图达到更多结果的话——选出三个议员中的一个。如果,象詹姆斯·马歇尔(J.G.Marshall)先生所写的一本有才华的小册子中建议的那样,选民保留他的三票,但可以自由地将三票投给同一个候选人,就可能更好地达到同样的结果。这些方案,尽管比根本没有要好得多,但还只是权宜办法,并且远远不能完全达到目的。因为所有各地方不足三分之一选民的少数,和从若干个选区组成的少数,不管人数怎样多,就仍然没有代表。然而极为可叹的是,这些方案中没有一个被付诸实施,因为它们全都会承认正确的原则并为其更完全的适用铺平道路。但是,除非达到选区平均人数的任何一批选民,不问他们住在这国家什么地方,有权彼此联合起来选出代表,否则真正的代表权的平等是达不到的。这样完善的代表制,直到托马斯·黑尔(ThomasHare)先生起草了一个实行该制度的方案,证明它是可能做到的以前,好象是不可能做到的。黑尔先生是一个具有大才的人,既善于提出大的一般见解,又擅长作具体细节上的设计。他的这项方案包含在一个议会决议草案中。这项方案在有关我们考虑的特殊目的方面以接近理想完善的方式贯彻政府的大原则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点,同时它还附带地达到其他一些并非不重要的目的。按照这个方案,代表单位,即有资格选出一名议员的选民定额,系用通常平均的方法确定,选民人数除以下院席位数。得到该定额的每个候选人都会当选,不管这定额是从多少个地方选区聚集起来的。象目前一样,在地方进行投票,但是任何选民可自由投全国任何地方的候选人的票。因此,那些不愿意选举地方候选人的选民可以用他们的选票帮助选出在全国各地竞选的人中他们所最喜欢的人。这样一来,就会使那些实际上被剥夺选举权的少数人得以实现其选举权利。但重要的是,不仅那些拒绝选举地方候选人的人,而且还有那些选举了其中一人但失败了的人,都能在其他地方找到他们不能在他们自己的地区得到的代表。因此该方案还作了这样的规定:选举人可以提交一份选举纸,其中除了他首先选择的人名以外还包括其他人名。他的选票只为一个候选人计算;但如果他的第一个选择对象由于未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