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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代后期生活习俗史-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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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往在冢前修筑石祠、石庙、石阙,雕梁画栋,备极华丽。如 《水经注·济 

  水篇》载:“黄水东南流,水南有汉荆州刺史李刚墓,有石阙、祠堂石室三 

  间,椽架高丈余。镂石作椽瓦,屋施平天,造方井,侧荷梁柱,四壁引起, 

  雕刻为君臣宫属、龟、龙、麟、凤之文、飞禽走兽之象,作制工丽,不甚伤 

  毁。”此外,还有弘农太守张伯雅墓、汉司隶校尉鲁峻冢、蜀郡太守王子雅 

  墓等,其墓旁建筑也都规模巨大,石材精美,雕镂工丽。对于当时的这种厚 

  葬陋俗,时人多有讥讽。如《后汉书·赵咨传》说:“国资糜于三泉,人力 

  单于郦墓,玩好穷于粪土,伎巧费于窀穸,自生民以来,厚终之弊未有若此 

  者。” 

       贵族死后,国家有时特遣羽林孤儿或派军队列阵送行。如西汉重臣孔光 

  死后,送葬时羽林孤儿诸生共达400人,车辆达万余乘,道路皆举哀以过丧。 

                                                                                 ① 

  霍去病死后送葬时,武帝发属国玄用军阵送行,从长安一直摆到茂陵 。由于 

  厚葬成风,所以有时一般人的送葬队伍也蔚为壮观。如 《汉书·爰盎传》: 

   “剧孟虽博徒,然母死,送葬车千馀乘。”《后汉书·范式传》:“乃见有 



② 尚秉和:《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岳麓书社1991 年版,第231 页。 

① 何介钧等:《马王堆汉墓》,文物出版社1982 年版,第30—31 页。 

② 纪烈敏等:《凤凰山一六七号墓所见汉初地主阶级丧葬礼俗》,《文物》1976 年第10 期。 

① 韩养民等:《秦汉风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第171—173 页。 


… Page 99…

  素车白马,号哭而来。会葬者千人,咸为挥涕。”又《后汉书·郭太传》: 

   “四方之士千余人,皆来会葬。” 

       厚葬成风还表现在助丧家钱财的赙赠上。赙赠分为官赙和私赙两种。如 

  果说私赙还具有某种“助生送死”的意义的话,那么官赙则完全是厚葬的产 

  物并促进了厚葬的盛行。西汉时官赙并不常见,从史料记载看,只限于诸侯 

  王、三公、太后、太后之师以及二千石官吏。到东汉时,官赙已很普遍,见 

  于正史记载的就很多,再加上其它文献资料,东汉官赙内容十分丰富,并且 

  不限于钱和帛,绢、缣、布和粟也成了官赙的内容。据《后汉书·光武十王 

  列传》记载:“自中兴至和帝时,皇子始封薨者,皆赙钱三千万,布三万匹; 

  嗣王薨,赙钱千万,布万匹。”据此可知,在东汉光武帝至和帝时期,诸侯 

  王的赙赠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都遵照执行。但个别也有超过赙赠制度的规 

  定,如光武帝的儿子中山简王刘焉,死后竟得“赙钱一亿”,这是汉代赙赠 

  钱数最多的一次。相当东汉全部官吏一年俸禄的二十分之一。安帝时,官赙 

  制度发生了变化,由于“戎狄叛乱,国用不足”,始封诸侯王和嗣诸侯王的 

  官赙数量不得不有所削减,如始封诸侯王在和帝前为赙钱三千万,安帝时减 

  为一千万;嗣诸侯王在和帝前为赙钱一千万,安帝时减为五百万;二千石赙 

            ① 

  钱为百万 。 

       在厚葬之风盛行的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有识之士反对厚葬的薄葬之 

  论。如《汉书·杨王孙传》载,武帝时杨王孙“学黄老之术,家业千金,厚 

  自奉养生,亡所不致。得病且终,先令其子曰:‘吾欲裸葬,以反吾真,必 

  亡易吾意!死则为布囊盛尸,入地七尺,即下,从足引脱其囊,以身亲土。’” 

  但对于杨王孙的要求裸葬,其儿子却很为难,如按父亲的遗嘱办则于心不忍, 

  如不按父亲的遗嘱办又违抗父命。不得已便将此事告诉了父亲的好友祁侯。 

  祁侯反对杨王孙裸葬。于是杨王孙重申自己的薄葬论。说裸葬的主要目的是 

  要矫正和改变当时社会盛行的厚葬之风:“盖闻古之圣王,缘人情不忍其亲, 

  故为制礼。今则越之。吾是以裸葬,将以矫世也。夫厚葬诚亡益于死者,而 

  俗人竞以相高,糜财单币,腐之地下。或乃今日入而明日发,此真与暴骸于 

  中野何异?”又说:“故圣王生易尚,死易葬也。不加功于亡用,不损财于 

  亡谓。今费财厚葬,留归鬲至,死者不知,生者不得,是谓重感。于戏!吾 

  不为也。”最后祁侯称“善”,杨王孙也实践了自己的裸葬主张。此外,刘 

  向、王充和王符等人对厚葬之风的盛行也有猛烈的抨击。 

       这一时期的居丧习俗也值得注意,居丧又称守丧、值丧或丁忧,是人们 

  为了表达对死者的哀悼之情而产生的一种习俗。在居丧期间,死者的亲属或 

  其他有关人员一般要遵守某些特定的规范或禁忌,这些规范或禁忌在不同的 

  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 

       秦始皇曾以法令的形式首先在国丧中强制人民实行居丧制度。如 《晋 

  书·礼志》:“秦燔书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乃至率天下皆终重服, 

  旦夕哀临,经罹寒暑,禁塞嫁娶饮酒食肉,制不称情。”按照儒家礼制的规 

  定,臣为君服斩衰三年,民为君服齐衰三月。而秦朝却规定臣与百姓一律为 

  天子服丧三年,所以《晋书》的作者说是“率意而行”。秦朝规定天下臣民 

  皆为天子居丧三年,并不准饮酒食肉,嫁女娶妇,显然不太符合现实,所以 

   《晋书》说其“制不称情”。 



① 齐书深: 《汉代赙赠初探》,《社会科学战线》1989 年第2 期。 


… Page 100…

       汉代时的居丧制度出现了礼、法统一的趋向。西汉初年,汉高祖国江山 

  草创,所以下令承袭秦制,“因而不革”,“率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但 

  实行不久,汉文帝便意识到“其制不可久行”,在遗诏中改变了这一制度, 

  要求“出临三日,皆释服”;既葬,“服大红(功)十五日,小红(功)十 

  四日,纤七日,释服”。(《汉书·文帝纪》)。在这里,儒家的三年之丧 

  制度被“以日易月”,变成36天,并垂为定制。儒家原来服丧三年的主张, 

  到此时被文帝的一纸遗诏修正了。 

       武帝初年,“好儒术”的窦婴、田汀讼牖指慈寮以吹娜曛ブ啤�

  度,但未能成功。据《汉书·翟方进传》记载,成帝时方进为相,其后母终, 

  葬后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声称“不敢逾国家之制”。可见当时仍然遵循 

  文帝之制。到了哀帝时,又开始提倡三年之丧。如《汉书·哀帝纪》:哀帝 

  诏曰:“河间王良丧太后三年,为宗室仪表,益封万户。……博士弟子父母 

  死,予宁三年。”行三年之丧而可得万户侯的封赏;博士弟子虽有父母死, 

  也诏准告假丁忧。王莽时,开始盛倡三年丧制。《汉书·王莽传》说:“平 

  帝崩,大赦天下,莽征明礼者宗伯凤等与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 

  年。”又说:“居摄三年九月,莽母功显君死,意不在哀。令新都侯宗为主, 

  服丧三年。”“建国五年二月,文母皇太后崩,莽为太皇服丧三年。”这样, 

  汉文帝的短丧制度又被正式取消。 

       东汉光武帝刘秀执政期间,国政多趋向简易,因此遗诏丧葬制度“皆如 

  孝文皇帝制度,务从约省” (《后汉书·光武帝纪》)。诏告大臣不许“告 

  宁”。但在这一时期,三年之丧在社会上已蔚然成风。如《后汉书·韦彪传》: 

   “彪孝行纯至,义母卒,哀毁三年,不出庐寝。服竟,羸疾骨立异形,医疗 

  数年乃起。”《后汉书·鲍永传》:“永迁扬州牧,会遭母忧去官”。《后 

  汉书·廉范传》:“父遭丧乱,客死蜀汉,范遂流寓西州。西州平,归乡里。 

  年十五,辞母西迎父丧归葬,服竟,谐京师受业。”《后汉书·刘平传》: 

   “拜济阴郡丞,太守刘育甚重之,任以郡职,上书荐平。会平遭父丧去官, 

  服阕,拜全椒长。”《后汉书·江革传》:“建武末年,与母归乡里。母终, 

  至性殆灭。尝寝伏■庐,服竟不忍除,郡守遣丞掾释服,因请以为吏。”以 

                                                          ① 

  上这些事例,据杨树达先生考证均发生在光武帝时期 。 

       由此可见,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经封建最高统治者和儒家的反复倡导、 

  宣扬,至此已深入民心,以致光武帝不许大臣“告宁”及“如孝文皇帝制度” 

  的短丧遗诏也变成了一纸空文。光武帝以后,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更是大行 

  于世。不仅孝子贤孙们多行此制,而且女子亦行之。如《后汉书·和熹邓皇 

  后纪》:“永元四年,当以选入。会(父)训卒,后昼夜号泣,终三年不食 

  盐菜。憔悴毁容,亲人不识之。”如果大臣不服三年之丧,便为天子所讥。 

  到明帝时,天子本人也自行三年之丧。安帝永初三年 (109年),邓太后临 

  朝执政时,又提倡三年之丧。《后汉书·刘恺传》说:“旧制,公卿二千石 

  刺史不得行三年丧,由是内外众职并废丧礼。元初中,邓太后诏:长吏以下, 

  不以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这一诏令,后又被列入《汉律》之中。此 

  后,行三年之丧成为选举仕进的一种资格。久而久之,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 

  终于成为“天下之通丧”。 

       至于三年之丧的履行,也有某些特殊情况,如按规定,军人可以“遭丧 



① 杨树达: 《汉代婚丧礼俗考》,商务印书馆1933 年版,第242—24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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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皇帝也可专门下诏,令臣下释服,后代称此为夺情起复之制。还有 

  某些人利用丧期弄虚作假,欺世盗名,如 《后汉书·陈蕃传》所记载的赵宣, 

  葬亲后在墓道中居丧二十多年,被当地人称为大孝之子,但后来太守陈蕃发 

  现赵宣的五个孩子皆在所谓居丧期间所生,真相由此才大白于天下。 

       按照汉代的居丧之礼,死者的某些亲属主要是子女在死者未葬时应居服 

  舍,葬后应居住在墓旁的草屋中,并不饮酒吃肉,不近妇人,不作乐,不聘 

                                                                        ① 

  妻,不访友。杨树达先生曾援引大量史料对此做过认真的考证 。 

       居丧之礼对于贵族的规范尤其严格,例如汉武帝元鼎元年 (公元前116 

  年),隆虑侯陈融、堂邑侯陈季须都因在为母居丧期间奸淫、兄弟争财而服 

  罪自杀。元鼎三年,常山王刘勃也因在父服丧期间奸淫、饮酒作乐而被其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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