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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投机倒把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的查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编造谎言或者隐瞒真象为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侵犯的对象,一是公共财物;二是私人财物。如果诈骗的客体不是直接指向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就不构成诈骗罪。例如神汉、巫婆借迷信造谣、诈骗,在为了骗取财物的情况下,同诈骗罪在目的上是相同的。但是,这两个罪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主要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人民的健康;后者侵害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以,侵害的客体不同,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志。
(2)诈骗罪在客观上具有采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使用编造谎言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制造假象,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同意”交付公私财物。其实这种表面的“同意”,并不是受害人真正同意,而是被犯罪分子所制造的假象所迷惑而陷入了一种错误的认识所造成的结果。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以犯罪论处。因此,诈骗数额大小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条件之一。如果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则不构成诈骗罪。
(3)诈骗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即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而故意实施诈骗。至于诈骗来的财物如何使用、处理,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以8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数额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惯骗、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惯骗分子;诈骗国家银行、珍贵文物、重要军事物资、救灾救济物资数额巨大的;诈骗外国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或引起外事交涉的等等。
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刑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对于一般贪图小便宜或者诈骗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十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可以采取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方式解决,或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59。与经济合同有关的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应怎样查处
一、与经济合同有关的贪污罪的查处
什么是贪污罪?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均属贪污罪。1988年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
从以上规定看,贪污罪有以下特征:
(1)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的故意犯罪;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贪污罪的必备条件,未利用执行职务上的有利地位、时机和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物,侵犯私人财物的不能以本罪论处,但是,侵犯由国家或集体单位负责保管、使用、运输的私人财物,应按本罪论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的,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在对贪污犯罪的查处中,贪污的公共财物一律追缴。追缴的贪污财物,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并处没收的财物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二、对与经济合同有关的受贿罪的查处
什么是受贿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可见,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非法接受其财物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有以下特征:
(l)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如由主管机关任命的厂长、经理和其他领导干部),但企业工人就不能在其列,非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成为本罪的共同犯罪人;
(2)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信誉;
(3)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完全属于故意犯罪;
(4)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而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指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行贿人的要求实行或不实行某种行为。索取财物,指用刁难、暗示、勒索、要挟等手段,要求对方给予利益。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手中掌握的信贷发放、物资供应、房地产使用、计划供应票证等等权力,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索取或收受财物,均属此类。
公务人员私自收受回扣、手续费的,也以受贿论处。回扣,指在商品流通过程中,买方经手人私自与卖方勾结,以多付贷款(如提高价格)按比例扣回的办法所谋得的利益,属于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手续费,指非法擅自规定某种提成指标而获得的好处,也属将公共财物转为己有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规定,对受贿罪的处罚,原则上按照对贪污罪的处罚实行,具体说:
(1)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两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受贿数额在两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受贿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二人以上共同受贿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受贿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受贿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受贿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受贿的总数额处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除上述内容外,对受贿罪的处罚还有这样几项特别规定:
(1)受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索贿的从重处罚。作这一规定是由受贿罪的特定性质决定的,因为虽然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主体都属利用职务之便,但受贿罪却可能导致对公共财产的更严重的损害后果。并且,若以暗示、要挟、勒索、刁难等手段索要贿赂的,犯罪性质也就更为恶劣。
(2)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对与经济合同有关的行贿罪的查处
什么是行贿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有关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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