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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同法问答-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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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后,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人必须立即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订立经济合同的过程,也就是当事人双方就要约与承诺进行协商的过程。这种协商,可能是一次就达成一致,即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就表示承诺;也可能是多次反复协商才达成一致,即经过一方先提出要约,另一方又提出新的要约,原要约方再提出新的要约。。直到最后由某一方表示承诺。
    为了使对方能够对缔约提议作全面考虑,要约人应尽力创造让对方了解要约情况的各种条件,如向对方详细介绍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和特点,编制产品说明书或搞产品展览,生产样品以及接待对方参观自己的企业等。
    订立经济合同的协商过程,应该是尽可能充分的,这不仅是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地位所要求的,而且也可以通过这个协商过程使双方各自的要求和利益得到充分的考虑,最后真正达成符合双方真实意愿的一致协议,使订立的经济合同做到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一般来说,经过要约和承诺,经济合同即为成立。但是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鉴证、公证或双方当事人要求这样做的,则只有完成法律规定的手续之后,合同才算正式成立。
15、经济合同应该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即合同的具体内容。由于经济合同在种类和形式上的差别,在具体条款上也就有所差别。但作为合同成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它们都必须具有一些带有共性的主要条款,这是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5方面的内容。
    一、标的。这是民事法律的术语,经济合同的标的,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其中,有的是指物,则称为标的物,比如,购销合同中的标的物是某种产品,借款合同中的标的物是货币,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是租赁物等;也有的是指行为,比如,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标的都是以某种形式所提供的劳务。标的是经济合同必须具备的最重要条款,没有标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无所指向,也就不需要什么经济合同了。
    二、数量和质量。也就是标的的具体化,借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尺度。比如,产品的数量、完成的工作量等都是标的的数量;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工程项目的标准等都是标的的质量指标。没有数量和质量指标,经济合同是无法履行的。
    三、价款或者酬金。是指取得对方的产品、完成工程、劳务或智力成果所支付的代价。在以货物为标的的合同中,这种代价叫作价款;在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这种代价就叫酬金。它们均以货币形式(数量)来表示。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经济合同享有请求权的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范围,是确定合同是否如期履行的标准。经济合同有不同种类,履行期限的约定也相应不同,有的是明确规定的某月、某日;有的则规定为在某一段时间内连续交货。到了履行期限或履行期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所在地。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叫约定履行地,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叫法定履行地。如果既未约定,也未规定,可视合同内容需要而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就应在建筑物所在地履行,货物运输就应在接受货物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的具体方法,也有很多种。有的需要以转移财产的方式履行,有的需要以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有的规定一次履行,有的规定分期、分批履行;有的规定必须当事人亲自履行,有的允许他人代为履行;有的规定送货上门,有的规定为定点取货;等等。
    五、违约责任。违约,是指当事人不按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承担的允诺一般是在合同中以违约金的形式加以规定的。即,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不论对方是否因此遭受损失,违约者都应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还应补足不足部分,以赔偿损失。这种对损失赔偿的支付叫作赔偿金。
    除了上述的各种经济合同都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外,《经济合同法》还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比如,国家规定基本建设合同中应具备工程质量、造价、技术资料的交付、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等内容,则它们也就成为这类合同的当然主要条款。再比如,由于财产保险的特殊性质,财产保险合同中除应对保险标的、金额、责任等做出规定外,还应就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交付办法、起迄期限等做出十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否则极易导致合同纠纷。此外,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构成主要条款,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如果一方的要求另一方认为不能接受,那么经济合同也就不能成立。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必须考虑到主要条款的完整,这是合同能否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并且,还要注意主要条款的细致、明确和每个条款具体内容的完整,这是合同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它们也直接关系到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16、订立经济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地区、部门和单位之间,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经济往来大量增加,它们之间的许多经济关系都是通过订立经济合同来确定的。因此,了解法律对订立经济合同的有关规定,确保自己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合乎法律要求的,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对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一、经济合同的当事人要有合法资格,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从民事主体角度讲,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则是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根据修改的《经济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都可以成为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但这里必须强调一点,一个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有订立经济合同的资格。也就是说,有些组织和公民个人是不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因而也没有订立经济合同的资格。
    如,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当前有些经济组织和法人在作为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资格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包括,有的企业已濒临破产或已经破产,丧失了履行经济合同的能力;有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有些所谓“公司”、“中心”、“施工队”等。根本没有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未经批准,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
    凡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都不能成为相关的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以上问题说明,当事人一方在与对方订立经济合同时,首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资格和履约能力。比如,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有一定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不能视作自有资金),财务制度与组织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等,万万不可马虎从事,否则可能使签订的经济合同成为根本执行不了的“空头合同”或“欺诈合同”。
    又如,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权利能力,但公民只有到年满18周岁时才具有行为能力。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不具有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订立合同,包括经济合同。另外,有些年满18岁的成年人,因患有精神病等疾病,丧失了判断事物的能力,依法宣告他们无行为能力,这些人也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订立经济合同。因此,当事人在与一些个体经营者订立经济合同时,必须审查他们是否是合法经营,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还有,我国法律规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来行使。
    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应由法人代表签订。当法人代表不可能直接出面订立经济合同时,应由法人代表以正式的授权证明书,授权所属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业务人员作为承办人,在授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订立经济合同。其他经济组织在订立经济合同时,也必须要由有合法身份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来签订。因此,当事人一方在与对方订立经济合同时,如果对方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一定要弄清楚参加签订经济合同的人是否具有代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资格。
    二、与国家指令性计划有关的经济合同,有关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所谓指令性计划,是指国家计划部门向企业下达的具有约束力的计划。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或企业,按照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进行生产和经营,是保证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的需要。指令性计划一经下达,便具有法律强制性,有关单位和企业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35条中规定:“企业必须完成
指令性计划”。
    基于指令性计划的重要性,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经济合同法》曾在有关条款中规定: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显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这些规定已经不能反映当前的实际,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最近修改过的《经济合同法》将这一条改为:“国家根据需要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的,有关企业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新修改的《经济合同法》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经济合同法属于民法范畴,它主要是调整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经济关系的;而国家通过一定范围的指令性计划等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管理,属于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主要应由有关的经济法、行政法调整。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根据改革的精神,对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和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都作了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在当前订立经济合同时,如果遇到与国家指令性计划有关的问题,可以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将会不断地有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问世,这些法律中的有关规定都将会成为企业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处理与国家指令性计划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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