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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俱乐部内幕-第4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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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之一是31岁的大连队员赵世刚,他去辽宁队踢球,采取了迂回战术。向大连队声称要去一家日本公司做事,大连队批准他离队。不久以后,他出现在辽宁队的训练场上。
  而辽宁队的大连籍队员高旭因为辽宁队人才济济,马林、孙贤禄等与高旭打同一位置,高旭的机会比较少。七运会决赛的18人名单,高旭竟然榜上无名,在辽宁队夺冠后的假期,高旭已经回到了大连。
  高旭说,1988年我和吕东一起人选辽宁队。当时我俩年龄最小,并且原先辽宁队中那批人中只有我和吕东升入一队。刚去时,正赶上全国甲级联赛,有股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劲头。在与上海队的比赛中,我一人独进2个球,最后辽宁队以3:0获胜。赛后,有人说:再过2、3年,高旭会成为辽宁队锋线上一把尖刀。我知道这是夸奖我,但也正是我要努力实现的目标。所以在以后的训练中我更自觉,更刻苦。可现在5年过去了,连个主力都打不上,我心里能没有想法吗?……假如当初我到了另外的队,尽管这个队水平、成绩不如辽宁队好,但我可以打上主力,对个人成长极有利。在辽宁打不上主力,成为国脚就更别提了。坐冷板凳的滋味最不好受。
  高旭表达了许多球员盼望足球人才流动的心理状态。
  转会的坚冰终于被冰面下的暗潮打破。
  1993年七运会之后,转会已成为一股大潮,来势汹汹、无法阻挡。
  1993年大连棒槌岛足球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了有关人才交流的若干规定,适应了中国足球形势发展的需要。
  中国足协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俱乐部章程》、《中国足球协会关于人才交流的若干规定》、《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转会细则》规定,决定自199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足协管理范围内,全面实行运动员转会制度。
  中国足协称,由于我国足球市场刚刚建立,转会工作主要侧重于人才合理流动,转会费也只适应当前的实际;转会工作进一步发展,将涉及资产转移,也就是涉及俱乐部的经营发憎爱分明。人才是俱乐部的资产,转人既是俱乐部人和的需要,又是一种投资行为:转出是投资的效益。有鉴于此,俱乐部应不断提高自己的经营能力。
  这意味着买卖球员既可以流动人才,促进竞争,又可以成为一种投资。
  中国球员1995年的转会期为1月1日至3月10日和7月1日至8月31日两段时间,在这两个时间之外不办理转会手续。
  早在1994年初,中国足协就要求各俱乐部实行合同制与注册制度,运动员在中国足协注册时应上交工作合同副本,表明该运动员已与俱乐部签订合同。
  只有在中国足协注册的球员才可以转会,而转会的重要依据是工作合同。球员与俱乐部合约未满,则俱乐部有权不同意该球员转会。
  下列几种情况不允许转会:
  一、经中国足协同意,原俱乐部除名后未恢复参赛资格的运动员;二、在中国足协处罚期内的运动员;三、合同期未满,原俱乐部不同意转会的运动员;四、未在中国足协和地方足协注册的运动员。
  另外,在原培养单位一线球队服役未满四年的运动员原培养单位不同意者不得转会。
  关于涉外转会,运动员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还可以转会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协会所属俱乐部踢球:一、男年满28周岁,女年满25周岁的现役运动员;二、符合上述年龄,已办理正常退队手续的;三、由中国足球协会推荐到国外培养的;四、经中国足球协会认可,按双方体育交流协议由地方足协推荐到其它国家和地区俱乐部踢球的。
  中国足协规定球员转会费由买卖俱乐部双方协议确定,中国足协尊重双方协议超过或低于参照数的转会费。但原属单位不得以超过参照数的转会费限制球员转会。
  凡已正常解除合同,并有2年以上时间为与其他俱乐部签订新合同的球员加入新俱乐部,不需再支付转会费。
  为了有据可依,中国足协规定了转会费的标准公式:球员转会费=当年收入×转会系数这个公式为每个球员转会费提供了一个参照数。当两个俱乐部之间分歧时,中国足协将按其上限不超过参照数3O%裁决转会费数目。
  转会费的1O%归中国足协;85%归运动员所在俱乐部;5%归运动员所有。
  《转会细则》的提出,引起了各方的不同反应。有人认为,球员身价按照转会系数计算,当时国内国家队主力队员的身价一般不低于5O万元,俱乐部对主力队员在3O万元左右,俱乐部替补球员一般不低于1O万元。
  当时甲A各俱乐部每年投放的经营资金,多则300~400万元,少则几十万元,多数在200万元左右。面对如此高价,多数俱乐部声称〃买不起〃。
  为了限制俱乐部垄断球员,中国足协规定:每个俱乐部每年〃购买〃国内球员不能超过5人,聘请外籍球员不能超过5人,每场比赛每队只能3名外籍球员上常而当时有高瞻远瞩者认为,中国足坛一流人才只有那么几十个,球市放开以后,必将引起供不应求的局面,造成球员身价上涨。如同中国股票市场刚开始形成时一样。并预计人才的竞争和人才交流会使各俱乐部着力于培养更多人才,形成了足球人才培养上的良性循环,达到提高总体水平的目的。
  另外,中国足协作为仲裁机构,对于各俱乐部及球员发生纠纷时,应该依据章程秉公处理,顾全大局,舍弃小利,不能瞻前顾后、优柔寡断;或者为了兼顾各方利益,毫无原则地〃和稀泥〃,作出裁决缺少法律依据而难以服众。
  《转会细则》规定:
  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章程,有关争议不得在中国足球协会之外寻找申诉和裁决。
  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将申请裁决书一式二份和调查费2000元递交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球协会在接到申请裁决书后30天内作出裁决。
  对第一次裁决不服,可在接到裁决书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中国足球协会复议,并交纳手续费5OO元。中国足协会在接到申请复议书后3O天内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一次裁决由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作出;复议的决定由中国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作出。
  不出所料,规则是规则,实际执行是实际执行。中国足协官员有时置规则于不顾,在中间和起了稀泥。而最具讽刺意味的是,认为不可能完全按《转会细则》办的足协官员居然是当年《转会细则》的起草人。
  中国足协在处理蔡晟、张军、冯志刚转会深圳队时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气焰。
  当然,中国足协良苦用心是显而易见的。对于一支二流球队来说,转出几名主力,不亚于釜底抽薪。可是,已经有制度摆在上面,断然不是金碧辉煌用作招牌的,不遵守无以维护制度的尊严。而且,转会的目的应于人才的交流,好不容易才割除了地方禁锢的樊笼,却要人为地再插上几根板条,的确与实施转会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而在此以前,博斯曼案如同飓风一样席卷了欧洲足坛。
  1994年,效力于比利时标准列日队的国球员杰·马·博斯曼在同列日队的合同期满后要求转会法国敦克尔刻。列日队要求敦克尔拿转会费来,敦克尔刻付不起,博斯曼转会不成,又无法上场比赛,于是将欧洲足联和比利时足协告上法庭,要求给以1OO万美元的经济损失费。
  在漫长的5年诉讼中,小人物博斯曼凭着对自由的信仰和追求,在贫困的情况下,一直坚持不懈,终于撬动了实行了近百年的转会制度。
  博斯曼认为:现行球员转会制度和种种限制影响了球员在欧洲流动,这是违反欧盟法律保障的。他要求欧盟国家的职业球员同欧盟国家其他劳工一样,拥有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动的权利。
  由于该审判结果将形成普遍原则和直接影响到现行转会制度,影响到大小俱乐部和大小球员的切身利益,因此万众瞩目。
  博斯曼法案的影响在审判尚未成定局时就已可以预知。
  一是对较小俱乐部的影响。小俱乐部基本上是培养球员并将有天赋的新秀卖给大俱乐部来维持生存。如果自己培养的优秀球员在合同期满后就成了自由人,从他加盟的俱乐部处得不到转会费补偿,小俱乐部只有破产。
  二是土生土长的欧洲传统足球国内球员的就业机会将会大大剥夺。俱乐部都会去寻找廉价劳动力。有人担心未来AC米兰队同巴塞罗那比赛时,会是11巴西球员对11阿根廷球员的比赛。
  然而,即使这样,博斯曼还是胜诉了,这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尊重,公民的自由权是至高无上的。
  让我们再来看看中国的《转会细则》。
  对比过去转会被视为〃挖墙脚〃,无法可依的那些岁月《转会细则》的出台确实是令人拍手称快,是当时中国足坛的一场及时雨。在这里,我们不再重复它的合理性,我们只说一说它哪里还不够完美。
  首先,该细则的计划味仍然太重。
  《转会细则》是在参照世界是各国有关转会的法规之后制定的。但细读之后,就会发现,和现行许多中国法律一样,《转会规则》也被加入〃中国特色〃。
  这里所说的〃中国特色〃是指不敢完全放开转会市场,计划的痕迹非常明显。
  比如说转会价格的确定。
  先不论转会价格的计算公式是否经得住推敲,首先应该明确的是:球员的价格是由其价值决定的,并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这是基本的经济学原理。
  《转会细则》抛出的一套固定不变定价将能起到什么作用?
  纵观几年转会市场,又有几个球员转会费是按照公式计算出来的呢?
  《转会细则》规定,运动员转会后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所有待遇与俱乐部其他运动员相当。在此之前,接受运动员的俱乐部不得在转会费外,以工资、户口、住房引诱运动员转会,此属不正当行为。违反者将受到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处分。
  的确,由于球员供不应求,一些俱乐部为在争购某一球员过程中击败其他俱乐部,或击败其所属俱乐部,常常使用一些手段,如高薪待遇、住房、户口等。如一支甲A球队的一名后卫被另一个俱乐部看中,这个俱乐部开出该球员所在城市为他购置一套两居室的住房,月薪13000元的条件,争取他转会。
  而有的球员,先从某甲A队转到深圳金鹏队,又到深圳飞亚达队,再转到一支乙级队,并非是在寻找最合适的发展机会,而是通过这种〃降幂〃式运动,获取经济利益。
  但是,仅仅限制俱乐部用房子、户口、工资等条件〃挖人〃就足够了吗?那些为了不让球员转会,用同样条件〃扣人〃的俱乐部难道值得同情,就应该逍遥法外吗?国际惯例是这样的:签字费是球员身价的标志,是可以正大光明收取的,因为在市场中,只有你值这么多钱,俱乐部才会给,俱乐部也不是傻瓜。
  再如关于〃服务期〃和〃降组球队〃的规定。
  1995年9月1日《运动员转会细则》进行了修订,在修订后的细则中明确规定:〃在原培养单位职业和半职业队服役未满四年,而俱乐部不同意转会的运动员〃和〃在甲级队联赛中当年降级(组),而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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