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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对社会和文化的影响
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使一些原来重农轻商的封建士大夫也开始热衷于商业活动。一些儒生士子在“竞事商贩”潮流的影响下弃儒经商。明代散文家归有光(1506~1571)说:“虽士大夫家,皆以商贾游于四方。” 山西蒲州任光溥,“幼盖尝攻举子业,有成绪矣,乃不获究其志,弃而服贾”。 明末晋江人“史某,初治邹鲁家言。后乃弃而就贾。又有高元近者,邑之庠生,弱冠因贫从贾,远贸西南,多年始归。”
不仅商人们热衷于经商获利,那些世代之家、积祖务农之家以及老实忠厚的仆人、望子成龙的父母,也都看好了经商之途,或者亲自经营,或者勉励子弟。做买卖、搞生意成为一件光明正大的事业,一种兴家立业的最佳方式。……远在陕西内地的农民也经不住商品经济的诱惑,看准了经商可以致富这一门径。……一般农家靠经商致富,官宦之家也要靠经商复兴家业。……商人更从经商中尝到了甜头,一心一意让儿子继承父业。……这种追逐商业利润的风气浸淫了社会的各个地区。……某些本非商品的事物也成了了商品,可以买卖交换,且有明自牌标价。……商品经济的意识同样渗透到了官府衙门之中,上上下下的大小官吏都将手中的权势当作交换金钱的商品。
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造成了区域民众心态的转变,汇成了一股汹涌的拜金思潮,冲击着晚明传统社会。如薛论道在《题钱》一文中描述道:
人为你跋山道海,人为你觅虎寻豹,人为你把命倾,人为你将身卖。
人为你亏行损,人为你断义寡思,人为你失孝廉,人为你失忠信。
人为你心烦意恼,人为你梦扰魂劳,人为你易大节,人为你伤名教。
王平认为:正因为金钱有如此大的神通,才引诱得人们垂涎欲滴,不择手段地去获得它、占有它。上至朝廷命官,下至平民百姓,无不对“钱神”趋之若鹜。为金钱不惜铤而走险,不惜兵刃相见。官场风气因之腐败,社会道德随之堕落。
由于拜金思潮的泛滥,明代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冲突也愈来愈深,可通过下面这个例子来说明:抗倭名将戚继光曾遇见一场令其震憾的民间大斗殴。明朝义乌原属经济不发达地区,但后来陆续发现矿藏,于是当地农民纷纷开矿并因此致富。邻近的永康县人也来到义乌开矿,引起义乌人的强烈不满。于是义乌人组织数千人前往拦截,双方在义乌城外的八宝山开始了一场惨烈无比、旷日持久的斗殴。当地政府无力调解和阻止,只好派人“观战”。自嘉靖三十七年(1558)六月起,义乌矿工、乡民与从永康赶来的开矿者爆发械斗,双方参与殴斗人数累计达三万人左右,历时四个月,直到十月秋收方告结束,死伤共计二千五百余人。
由于捐纳之风盛行,已使官场酷似市场。明人周顺昌说:“方今仕途如市,人仕者如往市中贸易,计美恶,计大小,计贫富,计迟速。” 这种拜金观念思潮还反映在民间传说中。明末赵南星在其《笑赞》中说:唐三藏西天取经,到了雷音寺,迦叶长者索要小费,三藏无奈,只好将紫金钵给他。猪八戒忿忿不平,在释迦牟尼面前告了一状。“佛说:‘佛家子弟也要穿衣吃饭,向时舍卫国长者请诸弟子下山,将此经诵了一遍,讨得了三斗三升麦粒黄金,你那钵盂算有多少金子?也在话下!’说得个猪八戒好似箭穿了雁嘴,恼恨恨地走出来说道:‘逐日家要见活佛,原来也是要钱的’”。 金钱魔力如此之大,上至天理,下至人伦,无不趋钱附利,在这股思潮下,商人们可以理直气壮地经商。这不能不说是晚明社会的巨大变化。
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对晚明文学作品产生了相当影响,文学作品中对商人描写的比重越来越大。明中叶以后出现的文学巨著《金瓶梅》中西门庆就是一个豪商。“……近来发迹有钱,专在县里管些公事,与人把搅说事过钱,交通官吏。因此满县人都惧怕他。……人都称他做西门大官人。”其中还有“合伙而商”、分利及其它商业活动的描写。其它著作中的商业活动描述还有很多。
晚明时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中国民间文学作品,比如南陵笑笑生的《金瓶梅》,凌漾初的《初刻拍案惊奇》、《二刻拍案惊奇》,艾衲居士的《豆棚闲话》,天然痴叟的《石点头》等,都以写实的手法描述了许许多多官商“互利”的例子,可见官商一体的格局已然成为主流。从当时商人的传记中,更可以看到官商相通的现象相当普遍,官商结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还影响社会上礼制、生活风气。在商人的推动下,僭越礼制现象日甚一日,是非荣辱已出现商品化。顾炎武感叹当时是“金令司天,钱神卓地”。 尤其是商人一掷千金的奢华风气,改变着过去朴实、俭约、守成之规。如清代《震泽县志》载:明初“风尚诚朴,非世家不架高堂,衣食器皿不敢奢侈……万历以后迄于天崇,民多世富,其奢侈乃日甚一日焉”
明末清初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及其对社会文化产生的影响,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它反映了明中叶以后中国的封建社会进入了“天崩地裂”的时代,标志着古老的中国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变化,并对中国近世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三、(私营)工商业的巨大发展
明朝无论是铁,造船,建筑等重工业,还是丝绸,纺织,瓷器,印刷等轻工业,在世界都是遥遥领先,工业产量占全世界的2/3以上,比农业产量在全世界的比例还要高得多。明朝民间的工业不断壮大,而官营工业却不断委琐。
明朝是以较短的时间完成了宋朝手工业从官营到私营的演变,而且变化得更为彻底。迄至明朝后期,除了盐业等少数几个行业还在实行以商人为主体的盐引制外,大多数手工业都摆脱了官府的控制,成为民间手工业。所以,如果说中国农业的私有化出现于战国与汉代,那么,中国手工业的完全私有化,则迟至明代。
晚明时中国民间私营经济力量远比同期西方强大,当英国商人手工场业主拥有几万英镑已算巨富时,明朝民间商人和资本家动用几百万两的银子进行贸易和生产已经是很寻常,郑芝龙海上贸易集团的经济实力达到每年收入数千万两白银,当时荷兰的东印度公司根本无法与之相抗衡。
在商业都市的发展规模、人口城市化状况和市场化程度方面:
16世纪的欧洲城市规模较小,1519年至1558年时期,拥有2万至3万人口即可称为“大城市”。根据德国地理学家奥尔布里希特的计算,1600年以前,欧洲的城市人口不到总人口的5%。16世纪初,欧洲没有一座突破20万人口的城市,拥有10万至20万人口的城市也只有5座;直至16世纪末至l7世纪初期,人口在15万以上的商业城市才上升为4座。从城市规模和人口比例看,晚明中国的城市化程度反倒稍高一些。据伊懋可的数据,中国城市人口在明朝末年占到总人口的6%至7。5%。据曹树基的估计,1630年时中国城市化率已达到8%。布罗代尔认为,在工匠的店铺和城市市场的驱动下,欧洲经济在1450年后全面振兴;17世纪的欧洲不但店铺繁生,而且建立了密集的销售网络。但他同时承认,中国当时也存在一个活跃而牢固的市场经济,其城镇商业系统十分发达。在初级市场层面,中国组织得“令人惊讶”,其布局几乎达到了“数字般的准确”。地方集市“星罗棋布,小工匠和小商贩走街串巷,城市中店铺鳞次栉比,四方商旅往来繁忙”;由互相联结且监督良好的定期集市所组成的商业网络布满了中国大地。此外,晚明中国也同样出现了与当时欧洲国家相似的近代化萌芽:水路网络漕运实现高度商业化;高利贷资本、商业资本通过贸易不断地开辟新市场,更多的资金被投入到生产领域;为了便利跨地区贸易,钱庄、票号和商会也在不断成长。
关于明代尤其是晚明商业研究论文很多,下面仅作简单列举。
1。采矿冶金业
明朝铁产量为北宋的两倍半,永乐年间的铁产量高达9700吨,到了17世纪当时欧洲产铁量最多的俄罗斯才2400吨。《明代钢铁生产的发展》中列举唐宋元明的铁产量:
唐元和初年,每年为207万斤;
北宋治平年间是824万1千斤;
南宋初年是216万2144斤(不包括金国);
元朝中统四年(1263年)584万4000斤;
明朝永乐初年是1957万5026斤。
实际上表中所列并不是实际的铁产量,而仅是政府征收的铁课量。计算得出永乐初年实际产量应该是2亿7362万斤左右,约为16万2550吨。“与18世纪初整个欧洲(包括俄国的欧洲部分)的总产量14。5万吨至18万吨相比拟”,明代永乐初年的铁产量已经相当于18世纪初整个欧洲的全部产量。钢铁产量历来是重工业的重大指标,毛泽东甚至提过发展工业“以钢为纲”,而满清却以种种借口来压制金属生产。满清几代皇帝对此都是指示明确,不仅是严禁开矿,已有的矿厂也要用重税来加以控制。
民营采矿发展,“明廷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罢官铁冶,开放民营。”“官府对民冶征收1/15的铁课。” 对此 ,吴承明说:
总的看来,明代的矿禁政策,并不是很严厉,除金银外,很早就开放民营;……官矿、官冶虽有起伏,但宣德以后,总是下降的趋势。官家仍致力于铁冶,而正德以后也迅速衰落,以至停闭。大约只有云南铜官矿坚持到明末,但已改为雇工开采了。有人说“我朝坑冶之利,比之前代不及什之一二”,明代的官矿、官冶,大体是这样。
当时官营矿冶业由盛转衰,万历时期最大的官营矿冶——遵化铁厂濒临破产,‘山场封闭,裁革郎中及杂造局官吏……地租银征收解部,买铁支用。而与此相反,民营铁业得到迅速发展,芜湖已逐渐成为民间冶炼中心,专业炼铁钢坊不断扩大。著名的濮万业钢坊从濮家店迁到古城西郊濮家院,后因炼钢规模扩大,又在西城外设置总作坊,而以濮家院做东作坊。
而在明朝这样的私营钢铁大作坊还有许多家。
金银矿是禁止民间开采,但这只是法令规定而已。盗矿之事,史不绝书,而且遍及各省,大都是银矿。他们有的是在深山偷挖,有的则凭借势力占领官家的矿场,有的更建立武装公然和官府对抗。……在广东顺德,有的豪强勾结势家经营银矿,达30年之久。不过积少成多,占数量最大的,恐怕还是民间的零星偷采,只是没有系统记载而已。
铜的开采,后期转盛。民间铜器的制造,当是出自民矿……即使朝廷铸币,也仰仗民铜了。据嘉靖间记载,铸币“黄铜照例行户部买办”,以至有时“铜价太高,得不偿费”。到万历时,有人说:“天下铜在民间为供具什器者,不知几千万亿。其产于各处名山者,豪姓大贾负贩以擅厚利,又不知几千万亿。”“今云南、陕西、四川、广东各省有铜矿,为奸商专擅。”
煤矿开采:
“大约自始就是民营,仅知在北京附近的门头沟曾有过一二座官窑。洪武二十六年(1393)规定对民煤十分取二,……永乐十三年(1415)改定为三十分取一,其税又远较金属矿为低了。”到了万历以后,“矿税也已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