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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科全书-第7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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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令,允许刑徒用缣赎刑,并定出标准,赎髡钳城旦须交纳缣十匹,完城旦和司寇交纳五匹。在这种制度下,官僚富人即使触犯刑律,也可不再沦为服役的刑徒。

  东汉刑徒墓地 河南偃师东汉洛阳城南郊

  永初元年(107)刑徒完城旦谢郎墓

  砖铭拓本 河南偃师刑徒墓出土

  秦汉时,刑徒不仅受到沉重劳动的折磨,而且生活待遇极差,常常因饥寒交迫或疾疫而丧生。从1964年到1979年,考古工作者在西安附近和洛阳发掘了不少的刑徒墓。洛阳的五百多座东汉刑徒墓,只有极少数墓置有一二件殉葬品。每墓几乎都有一块用残砖刻成的墓志,上面简单地记述刑徒姓名及其刑名,以及来自何地、死亡年月。墓中所出遗骸,经过鉴定,所有的脊椎骨部分都留下明显的劳损痕迹。这些刑徒都来自各地,他们在服役未满期前就因劳累或得病而死去。在咸阳汉景帝阳陵附近发现的刑徒墓,遗骨上还保留着铁钳或铁釱,不少的骨骼是被斩断的,当是参加筑陵的刑徒被虐杀后埋葬入土者。

  (吴荣曾) 
 


    
行都指挥使司
    行都指挥使司

  明代地方军事机构。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明初,置各行省行都督府,又置各都卫指挥使司。洪武七年(1374),在河州(今甘肃临夏)设西安行都卫指挥使司。八年,令各都卫并改为都指挥使司,计十三处;同时改西安行都卫为陕西行都指挥使司,大同都卫为山西行都指挥使司,建宁都卫为福建行都指挥使司。后又以北平都司为北平行都指挥使司,在建昌置四川行都指挥使司,在郧阳置湖广行都指挥使司,共计五处。行都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两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四人,正三品。其属有经历司、断事司、司狱司。所设官员均由朝廷选派,不许世袭。

  北平行都指挥使司夜巡铜牌

  (王春瑜) 
 


    
行台
    行台

  魏晋至金代尚书台(省)临时在外设置的分支机构。“台”指在中央的尚书省,出征时于其驻在之地设立临时性机构称为行台,又称行尚书台或行台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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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甘露二年(257),司马昭讨伐诸葛诞,尚书仆射陈泰、中书侍郎钟会等以行台随从出征。西晋永嘉之难,尚书令东海王司马越率军讨伐石勒,表以行台随军。自后尚书省长官出征或出镇,随军衙署称为行台。北魏天兴元年(398),魏道武帝拓跋硅攻占河北诸州,以都城远在平城,不易控制,于邺城、中山置行台,令尚书令秦王拓跋仪镇守。北魏行台成为皇帝派出的特使,下置僚属,指挥军事,不常设,不管地方民政。熙平元年(515),北魏军攻寿春,以李平为尚书右仆射,别置行台,节度诸军。皇帝委派尚书出使,巡视边境,亦称行台。魏孝文帝元宏迁都洛阳,以北方贫困,今尚书左仆射源怀为行台,加使持节的称号巡行北边六镇和恒、燕、朔三州。正光五年(524),六镇、关陇起义相继爆发,北魏政权复诸道行台,指挥镇压各地起义军。遣尚书仆射元修义为西道行台,讨伐关中莫折念生起义。元修义病重,以萧宝寅为西道行台、大都督,自关以西,皆受节度。孝昌元年(525),以幽州刺史、尚书常景为行台,讨伐河北杜洛周起义军。

  北魏孝明帝、孝庄帝时,行台设置较多。出任行台者多兼任当州刺史或都督诸州军事,成为地方性军事指挥机关。正光年间,有曹世表为东南道行台、东豫州刺史。魏子建为山南行台,梁、巴、二益、两秦之事,皆归其节度。正光末,以薛修义都督华、豳、东秦诸州军事,为西道行台。孝昌年间,杨津为定州刺史兼北道行台。尔朱荣专权,武泰元年(528)孝明帝任命为北道大行台,大行台称号始见于此。其后尔朱氏兄弟子侄各据一方,权强莫比,多任大行台。

  北魏末年,高欢执政,为大行台,其余行台皆罢。孝武帝欲分高欢之势,以贺拔岳为关西道大行台,都督雍、凉、梁、益等二十州诸军事;以贺拔胜为荆州刺史、尚书左仆射、南道大行台。贺拔岳死,宇文泰继任。东、西魏分立,高欢在东魏为丞相、大行台,驻并州,于州治晋阳置丞相府。宇文泰在西魏亦任大行台,都督中外军事,镇雍州。高欢任命侯景为河南道大行台,镇虎牢,拥兵十万,专制河南,指挥对西魏、梁朝的战争。梁中大通二年(547),侯景叛东魏降梁,上表称黄河以南,皆他所掌管,请举函谷(今河南新安北)以东,瑕丘(今山东兖州北)以西,豫、广、郢、荆、襄、兖、南兖、济、东豫、洛、阳、北荆、北扬等十三州内附,所列当即河南道大行台的管辖范围。

  北齐行台承北魏制,并州大行台改称并州尚书省,地位仅在邺城北齐中央尚书省之下。其余下台多以州划分,史籍所见有:幽州道行台,亦称北道行台,驻蓟(今北京西北)。朔州道行台,驻广安(今山西朔县)。晋州道行台,驻平阳(今山西临汾)。建州道行台,驻高都(今山西晋城东北)。东雍州行台,驻正平(今山西新绛)。洛州行台,亦称河南道行台,驻洛阳。河阳道行台,驻河阳(今河南孟县西)。豫州道行台,驻汝南(今属河南)。东徐州行台,亦称东南道行台,驻下邳(今属江苏)。扬州道行台,驻寿春(今安徽寿县)。

  以上行台之外,东魏北齐又有临时性行台,指挥与西魏、萧梁作战,巡视地方,事毕即撤。北齐文宣帝时,辛术为东徐州刺史、东南道行台,驻下邳,所统十余州地犯法者,悉由术判处。行台始管理地方民政。

  西魏行台不常设。除宇文泰自任大行台外,独孤信为荆州刺史、东南道行台。王思政为东道行台,驻玉壁,都督汾、晋、并诸州军事。侯景叛东魏,王思政率西魏军入据颍州,行台亦移至颍州。北周置总管府(实即行台的后身),遂废行台之制。

  南朝无行台之制。梁末侯景来降,梁武帝萧衍保留其大行台称号,封侯景为河南王,都督河南诸军事。南朝宋、齐时,由中央派出催征赋税之台使,往往亦自称行台。

  (王仲荦刘统) 
 


    
行台
    隋开皇二年(582)于并、洛、益三州各置河北道、河南道、西南道行台尚书省,文帝以其子杨广、杨俊、杨秀各为行台尚书令。后废洛州行台,又于襄州、寿春两地设置山南道、淮南道行台。这两处行台都因伐陈设置,事定即罢。大致开皇九年(589)后,行台均废,而置并、扬、益、荆四大总管府,各统十余州至数十州。炀帝大业元年(605)诸州总管府尽废。唐初复置大行台。其陕东道大行台置于洛阳,以秦王李世民为尚书令,地位在其余行台之上。其余行台如益州道、襄州道、东南道、河东道、河北道,均以宗王或亲信大将任尚书左仆射,为行台主。武德九年(626),诸道行台并废。

  北魏行台的组织虽略同于中台(在中央的尚书台),有令、仆射、尚书、丞、郎等员,但都是临时权置,并不完备。行台的首长,不一定都有令、仆射、尚书等官位。隋唐的行台尚书省则以行台尚书令为最高长官,若不置令,即以左仆射为首。置官大略同中台而人数较少。行台主要为处理军务而设,故以兵部居首,又兼综民事,故吏、户、礼、刑、工并置,却往往一人兼两职或三职。行台的统辖地区既广,位重权大,不利于中央集权,所以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就予以废除。

  金天会十五年(1137),废齐国,于汴京立行台尚书省,管理齐国旧地。行台尚书省由朝廷尚书省统领,设行台左右丞相。天眷元年(1138),以河南、陕西地还宋,改设行台尚书省于燕京。三年,复设于汴京。天德二年(1150),废。元代行御史台,亦简称为行台。

  (陈仲安) 
 


    
行中书省
    行中书省

  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并为一级政区名称。简称行省,或只称省。元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也称都省;因幅员辽阔,除腹里地区直隶于中书省、吐蕃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又于诸路重要都会设立十个行中书省,以分管各地区。在世祖、武宗朝三次短期设立尚书省主管政务期间,行中书省也相应改称行尚书省。元人称其制为:“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

  行省制度的渊源 行省制度渊源于魏晋的行台。北朝、隋和唐初,都曾置行台(或称行台尚书省)于外州以行使尚书省职权,亦设尚书令、仆射、尚书、丞、郎等官,但不必皆备。如任职者权大位高,则称大行台。多是因军事需要而设的临时机构,唐太宗以后取消这种建置。金初,曾置行台尚书省于汴京,以治河南地,后罢。金章宗时(1190~1208),遣尚书省宰臣出征、戍边或处理地方重大事务,许便宜行事,称行省于某处。金末,为抵御蒙古和镇压农民起义,常命宰臣出镇诸路,或以宰相职衔授予地方长官,皆称行省,先后所置有大名、河北、陕西、河东、中都、山东、东平、辽东、上京、益都、京东等行省。同时,蒙古所占金地,多委付归降的金朝官吏或地方军阀管辖,并仿照金朝官称随宜命职,其辖土大者,也授为行省,如石抹明安、石抹咸得不父子为燕京行省,严实为山东西路行省(或称东平行台),张荣为山东行省(或称济南路行省),李全为山东淮南行省(或称益都路行省)等,但都不带宰相职衔,与金朝的行省不同。后来,这一类行省名号逐渐被取消。

  蒙古灭金后,置中州断事官统领中原诸路民政,在燕京设立官府,时称燕京行尚书省,或燕京行台、中都行台。中亚和波斯地区也设立了类似的统治机构。蒙哥即位后,重新任命大汗直辖的上述三大地区的行政长官,称为燕京等处行尚书省事、别失八里等处行尚书省事和阿母河等处行尚书省事。当时蒙古国大汗政府还没有尚书省的建置,只是以断事官治政刑,职任略同中原官制的幸相;其分治各大地区的断事官,汉人习惯上称为行省,并非蒙古定制。如燕京行省布智儿,蒙古职名实为“大都(应作中都)行天下诸路也可札鲁忽赤”。

  元朝的行省建置 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遵用汉法,立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始置丞相及平章政事、左丞、右丞、参知政事等宰执官。其后,相继于各大地区建立行中书省。初期,仍沿用前代制度,以中书省宰执官出领各行省,称行某处中书省事。以后此类行省实际上已成为常设的地方行政机构,与前代所置临时性的分遣机构不同,行省官若仍以中书省宰相行省事系衔,就与中书省的权限没有区别,嫌于外重,遂更定官制,只称某处行省某官,不再带中书省宰相职衔。至元二十三年(1286),铨定省、台、院、部官,罢各行省所设丞相,只置平章政事为最高长官,以与都省相区别。后来,部分地大事繁的行省许设丞相。延祐七年(1320),复罢各行省丞相,已置者皆降为平章政事。泰定(1324~1328)以后,某些行省又设丞相,视需要及任职者的地位而定。各行省一般置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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