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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础知识 1-第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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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适法性和资产保证来维护证券经营机构的信誉。防止因发生证券事故,
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使受损害的投资者得以获得损失赔偿。财务保证制度
的主要内容有:1)最低资本额限制。此项限制指证券经营机构设立时,法
定自有资产的最低限额低于此限额时,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注册或不能获得营
业许可。这一规则主要是为了维护证券经营机构债权人利益。这个最低限额
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2)负债比率的限制。美国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对
直接受其管理的非自律团体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其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
其净资本额的 
10倍。在场外市场从事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其负债总额不得
超过净资本总额的 
15倍。美国《证券交易法》第 
15条 
C款第 
3项规定了净
资本的计算方法为:证券经营机构根据通用会计准则运用计算机计算其资产
净值,加上其附属债务;证券经营机构减去不能变现的资产,诸如固定资产、
交易所席位价值和绝大多数没有担保的应收款;证券经营机构再减去其持有
证券规定比例的市场价值。这个结果数据就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净资本,它反
映证券商目前的流动性状况,即其偿付所有债务的能力。3)顾客保护规则。
这一规则主要是保护证券经营机构所持有的顾客资金与证券。该规则分为两
部分:第一部分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拥有或控制所有顾客的超额保证金的证
券。证券经营机构必须按日计算顾客的超额保证金,确保顾客和证券经营机
构遵守这一规则。第二部分是关于顾客资金,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定期计算证
券经营机构所持有的顾客资金,或者使用顾客证券所获得的资金,即债权。
根据这个数据,证券经营机构减去顾客欠款,或者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顾客
欠款,即债务。如果债权超过债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将超额部分存在联邦
储备银行的特别账户中,让顾客得到专门的受益,如果债务超过了债权,证
券经营机构则不必要存款。
(3)行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规范,依其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
①自营商。自营商是自行买卖证券、独立承担风险的证券经营机构,法
律一般对这类证券商进行较严格的资格限制。美国证券法中对证券经营机构
的限制也主要针对自营商,无论是美国国会制定的 
1934年《证券交易法》,
还是各交易所在自律机制基础上制定的规章,都严格限制证券的自营买卖。
美国《证券交易法》对证券自营商所采取的限制办法主要有:建立自营商登
记制度;自营商不得在同一交易期内对同一证券同时接受委托和自行买卖;
禁止自营商做扰乱市场的交易;自营商在购买证券时的出价如果与场外顾客
相同,尽管自营商叫价较早、订单较大,仍应以顾客优先。
②承销商。从美国法律来看,对承销商的规范主要有:禁止商业银行参
与公司证券的承销,以防止商业银行利用其证券附属部门及存款进行投机牟

利;承销人对公开说明书的虚伪、欠缺应负民事责任,但可因证明自己已尽
义务而免责;承销合同及承销商报酬情况必须予以公开;承销商在承销期间
如从事稳定价格的行为,必须依照证券管理委员会的规则行事。

③经纪商。经纪商本身并不经营证券,只是完成委托人的委托。证券经
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各国有关法律一般都规
定,一般的投资人不得进入交易所亲自参加交易,必须由经纪人代理交易。
对经纪商的营业一般有两种法律规定: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登记制;另一
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特许制。关于证券经纪商的资格,日本规定必须是公司
形式,而其他许多国家,如美英等国均无这种限制。经纪商出于“中间人”
的特点,往往会因此做出舞弊行为,故证券法强调经纪商应公开交易,禁止
任何欺诈违法行为。
④证券经营机构的注册登记管理。证券经营机构监管的一个重要方法,
就是对证券经营机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 
15条 
B
款第 
8项,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在证券委注册登记,并且成为已注册登记的全
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或者成为全国性证券交易所自我管理机构的会员。
否则视为非法。美国《证券交易法》第 
15条 
A款也包括了两个法定的注册
登记豁免条款。豁免注册登记适用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的证券业务在本州
内部;为证券经营机构工作的各种自然人(这类“关联人士”需要在全国性
的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协会注册登记)。美国《证券交易法》第 
15条 
A款
还排除了从事特定证券业务的注册登记。从事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等的
证券经营机构不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a。注册登记的程序是,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在证券委填写表格 
BD,进行注
册登记。表格 
BD适用于 
48个州的证券经营机构注册登记,也适用于全国证
券经营机构协会或者其他自律机构会员的注册登记。表格 
BD规定了证券经
营机构的名称、所在地;公司打算从事的证券业务、业务性质;附属机构的
名称;公司控制人员;公司受过处分的历史等一系列必须提供的信息。表格
BD还要求提供最新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提供有能力遵守证券委净资本规
则的证据。后一类信息一般不公开,公众无权查阅。除非证券经营机构完成
在证券委和自律机构的注册登记,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对外营业。
b。当已注册登记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再从事证券业务时,该证券经营机构
应该在证券委和自己作为会员的自我管理机构中填写表格 
BDW。这种表格要
求公开证券经营机构欠顾客的资金或证券的数量,以及证券经营机构是否是
任何法律官司中的对象。同时,载明详细的财务报表的核心报告也必须附
上。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对上述内容进行公开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证券经营机
构不再营业后,顾客能收回其资金和证券。另外,如果证券委发现某个证券
商不再从事证券业务时,也可以取消该证券经营机构的注册登记。
c。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关联人士”的注册登记管理,也是证券经营机构
注册登记管理的内容之一。“关联人士”是指证券经营机构的任何官员、董

事、职员、或者任何受证券经营机构经常控制或者控制证券经营机构的任何
人。排除证券经营机构中纯粹的办事、行政人员。这类“关联人士”在证券
经营机构的自我管理机构进行注册登记,而不是在证券委登记。这类人士必
须在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自律机构填写表格 
U—4。表格 
U—4包括了填表人
各方面的信息,也包括了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 
3条 
A款第 
39项中规
定以下的“法定不合格”的任何纪律处分或其他制裁措施。

一是法定不合格的人员和机构。它们指:被自律机构开除、辞退或取消
会员资格的人员或机构;在 
12个月内被证券委否决或推迟注册的人员或机
构;被有关证券委发现其行为造成该证券经营机构的开除或推迟资格的人员
或机构;同这个证券经营机构相关联的下列人员:承认有意违反了联邦证券
法律或条例的人员;在 
10年内被法院判为重罪犯或严重行为失当,并承认
指控的人员;被法院命令终止成为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受管机构的机构;有
意在证券委或任何自律机构填写错误资料,或者造成错误资料的人员。对以
上这些人员或机构未经证券委特别批准,不得成为证券经营机构或者任何一
个自律机构的会员。

二是对外制裁措施。除了上述列举人员和机构要接受制裁外,1990年,
美国国会通过的《国际证券执法合作法》,增加了对“法定不合格”定义中
由“外国金融管理当局”发现的个人制裁措施。如果“外国金融管理当局”
发现美国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将实施制裁措施:在外国金
融管理当局填写的注册登记表或报告中,有错误陈述或误导的说明;违反外
国有关证券与商品业务中的法律或条例条款;协助或造成他人违反外国证券
或商品业务的法律、法规条款,或者未能监督他人承认违反了该类条款。新
的证券立法授权证券委对上述人员实施制裁的措施做了规定。

三是重新注册登记的申请。上述法定不合格的人员和机构如果希望重新
进入证券业,必须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 
19条 
H款的规定和程序,向
自律机构提出申请。如果自律机构认为,从公众利益出发,可以允许该人或
机构成为自己的会员,那么,自律机构应将此情况通知证券委。然后,证券
委审查自律机构的判断,如无异议则生效。如果证券委认为必要,可以指令
自律机构不允许申请的人员和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四是资格考试。对证券经营机构“关联人士”进行注册登记的另一种方
式是对个人进行资格考试。在合格地成为可以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以前,“关
联人士”应通过全国证券商协会举办的一系列考试,检验其人员关于证券业
务、证券法律法规(包括顾客保护和公平业务行为)等方面的知识。

(4)禁止制度。其内容包括:1)禁止不正当投资劝诱和过量交易。2)
禁止自营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自营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是指证券商在有价
证券买卖中,既为交易一方的被委托人(经纪商),又为该项交易的当事人
(自营商)的证券交易行为。混合操作行为的危害是,证券商以双重身份从
事该项交易,使自己处于利益冲突之中。证券商为保护自己利益,牺牲交易

委托人的利益。因此,混合操作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5)证券经营机构自律制度。证券市场活动是复杂的经济行为和管理
行为系统。在这一系统中,政府运用行政机制依法管理市场,使市场行为合
法与非法的界限分明,管理手段具有刚性结束。但是,也会有一些领域,政
府的行为很难奏效,必须借助证券经营机构的自律行为,予以行业或道德约
束,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竞争秩序的建立。这种行
业和道德约束的手段就是自律管理。证券经营机构的自律管理有两种形式:
1)证券经营机构协会的自律管理;2)由会员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证券交易
所的自律管理。
美国实行证券主管机构监管和证券经营机构自律结合的管理模式。1934
年的《证券交易法》和 
1938年的《证券交易法修正案》,分别赋予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经营机构协会以最大限度的自治权。美国证券业自律性组织除证
券经营机构协会外,还有证券交易所会员公会、美国投资银行家协会、投资
公司协会、共同基金组织协会、美国投资顾问协会、不动产股票发行人协会、
期权证券商协会等。美国证券经营机构协会是场外交易的自律组织,它的宗
旨是:经营机构建立场外交易自律组织;监督和管理场外交易市场;督促场
外交易的参加者遵守联邦和州的证券法和有关规定;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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