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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总论 作者:[罗马]查士丁尼张企泰译-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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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占有不仅指本人自己占有,而且指任何人以他的名义占有,即使该人不在他的权力之下,如佃户和房屋承租人等。

  他也可通过受寄人或借用人而占有。这就是一般所说的某人通过他人以其名义占有而保持占有的意思。此外,还可以根据单纯的意图保持占有,这就是说,虽然他不是亲自占有,也未通过他人以他的名义占有,但只要他并无抛弃占有的意图,而是具有恢复占有的意图而与该物分离,他就应被认为始终保持其占有。至于通过谁可以取得占有,在第二卷中已详加阐述。但是根据单纯的意图,绝对不能取得占有,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

  6.如某人被人以暴力逐出土地或建筑物,为了恢复其占有,可对某人发出特别命令。这是基于暴力的特别命令,用以强制将其逐出的人把占有物恢复于他,即使他自己是从将其逐出的人那里用暴力或偷偷地取得占有,或获准一时占有的
②。但是,上面已经谈到,根据皇帝宪令,凡用暴力夺取物的,如该物属于他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他即丧失其物的所有权;如该物属于他人所有,除应返还其物外,应向受暴力侵害者支付物的价值。除此以外,凡用暴力逐出他人而夺取占有的,应根据关于公私暴力的犹里法负责。私暴力指不用武器施加暴力,公暴力则指用武器逐出他人而夺取占有。武器不仅指盾,剑和甲胄而言,还包括棍棒石头在内。

  7.特别命令的第二种分类是:有些是单纯的,有些是双重的。单纯的命令指其中一方是原告,另一方是被告,返还命令和提出命令均属之,因为要求提出或返还的一方是原告,被要求的一方是被告。至于禁止命令,则有些是单纯的,有些是双重的。单纯的,例如大法官禁止在神圣场地、公共河流或河岸上进行某事,在这里原告是不愿意某事发生的一方,被告是企图作出某事的一方;双重的,例如“如你所占有的”特别命令和“两处中哪一处”的特别命令。其所以称为双重的,是因为双方的地位是相等的,没有哪一方严格说来是被告或原告,其实每一方既是被告又是原告。

  8.探讨过去时代特别命令的程序和后果,在今天说来是多余的。凡是审判采取非常程序的
①——现在一切诉讼都是如此,——就没有必要发出特别命令;按这种程序进行审判不用特别命令,完全好象已根据特别命令而赋予准诉权一样。

第十六篇 对健讼者的罚则
  必须指出,制定和维护法律的人向来非常注意防止人们轻率地进行诉讼,这也是朕所关心的。做到这一点的最好办法在于,有时采用罚金,有时采用庄严宣誓,有时利用害怕丧失名誉的心理来抑制原告或被告的轻举妄动。

  1.根据本皇帝宪令,所有被告都应先宣誓;除非被告首先宣誓,说他确信自己有充分理由对起诉进行反驳,他就不准作辩护性的陈述。在某些情况下,当被告矢口否认他的债务时,原告得对他诉请加倍给付,例如损害赔偿或给予崇敬场地遗赠物之诉。在另一些情况下,诉讼一开始即以超过单价为标的,例如现行盗窃之诉的标的是四倍,非现行盗窃之诉的标的是两倍。有此情形或类似情形时,不论被告否认或承认,诉讼标的总是超过单价。至于原告方面的健讼,同样受到抑制,因为根据本皇帝宪令他应作出关于诬告的宣誓。当事人双方的律师也应宣誓,这是本皇帝另一宪令所规定的。采用以上种种方式,目的在于替代昔日采用而业经废止的诬告诉讼,这种诉讼对原告判处诉讼标的十分之一的罚金,但事实上从未实际执行。现在已不这样做,代之以采用宣誓的办法,已如上述;另一方面,又使提起毫无根据的诉讼的人负担偿还他方所受损失和所支出费用的义务。

  2.在某些诉讼中,受到不利判决的被告时成为不名誉的人,例如盗窃、抢劫、人身侵害和欺诈等诉讼便是如此;又如监护、委任,寄托等诉讼,但以正面诉讼为限,不包括反面诉讼
①。此外如合伙之诉,从双方说来都是正面的,因此不利的判决对任何受到这种判决的合伙人说来都是不名誉的。

  但是盗窃、抢劫、人身侵害和欺诈等诉讼,不仅被判败诉的人,而且与对方进行妥协的人,同样成为不名誉的人;而这是正确的,因为根据侵权行为和根据契约而成为债务人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大区别。

  3.在提起任何诉讼时,首先一件事是遵守大法官告示中关于传唤到庭这一部分的规定。因为无论如何必须传唤被告到底,即接受有权审判的长官的审理。在这一部分告示中,大法官对家长和保护人,甚至对男女保护人的尊卑亲属表示这样的尊敬,以致子女和被释自由人,如不事先获得大法官的准许,即不得传唤这些人到庭。未经大法官准许而传唤他们到庭的,处以五十个索立杜斯罚金。

第十七篇 审判员的职权
  审判员的职权尚待说明。审判员首先应注意的是只能根据法律、宪令和惯例进行审判,绝不能违反。

  1.因此,在交出加害人诉讼中,审判员如认为主人应受不利判决,必须注意作出判决如下:“我判令普布里·梅维给付卢企·铁提十个金币,或交出加害人”。

  2.在对物之诉中,审判员如对请求的一方作出不利的判决,即应免除占有人的交付责任,如对占有人作出不利的判决,即应判令占有人返还该物及其孳息。但若占有人表示他无法立刻返还,而请求延期交付看来并非有意拖延,则应予宽容;但他必须指定保证人,如占有人不在宽限期间返还该物,则由保证人给付诉讼标的的价值。如系请求继承遗产,关于孳息的问题,适用上述请求返还特定物时关于孳息问题的原则。几出于占有人的过错而未收取的孳息,如系恶意占有,在两种诉讼中的计算方法几乎相同。反之,如系善意占有,已消费和未收取的孳息,都不予计算,但在提出请求以后,出于占有人过错而未收取的孳息,或收取而已消费的孳息,都应计算在内。

  3.在原物提出之诉中,被告提出原物还不够,他还必须提出他对该物的权利证件,这就是说,原告有权受领在请求后被告立即提出该物时的权利证件。因此,尽管占有人在迟延中对于其物完成取得时效,他仍会受到不利的判决。此外,审判员还应判令他返还中间期间,即从提起原物提出之诉到判决为止这一段期间的孳息。如被告称无法立即返还,请求延长提出原物的时间,而他的请求并非有意拖延时,则应予宽容,但他必须首先对于提出原物提供担保。如果他既不奉行审判员的命令立即提出原物,又不对于以后提出原物提供担保,审判员应即判令他给付相当于原告就立即提出原物所具有的利益的数额。

  4.如系遗产分割之诉,审判员应以每一物分别判给每一继承人,如判给继承人中任何一人的部分超过其所应得的,应判令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补偿,已如上述。同样,继承人中一人独自收取属于遗产的土地所生产的孳息,或毁损消费属于遗产一部的物时,应对他作出相同的判决。如共同继承人有两人以上时,上述这些规则同样适用。

  5.以请求分割多宗共有物为标的的共有物分割之诉亦同。如果需分割的只有一物,例如土地,而该土地便于分割,审判员应以各部份分别判给每个人;如其中一份过多,应判令取得这一份的人向他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补偿。无法分割的物,例如奴隶或骡,应把整体判给其中一人,并判令他向他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补偿。

  6.如系界线划分之诉,审判员应审查是否有判给划分的必要。惟有在一种情况下有此必要,那就是:如果把土地的界线划分得比以前更清楚将是有利的。有此情形时,必须把属于其中一方的一部分土地判给他方,同时应判令他方向一方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补偿。在这种诉讼中,也可对以欺诈手段扰乱界线的一方,例如对偷去界石或砍倒作为界线标志的树木的人,作出不利的判决。最后,还可对违抗审判员命令而反对大量土地的人,按藐视法庭作出不利的判决。

  7.在这些诉讼中,凡被判给之物,立刻成为受判给者所有之物。

第十八篇 公诉
  公诉不是因诉权而引起,它同上述其他法律补救方法也无共同之处。它们之间,在开始和进行的方式上,存在着很大区别。

  1.所以称做公诉,是因为一般说来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提起。

  2.有些公诉的性质是严重的,有些则不严重。性质严重的指有可能被判处极刑、禁用水火、流刑或矿井苦役的一些公诉。判处不名誉刑以及罚金的,也是公诉,但其性质并不严重。

  3.根据下列各法律提起的都是公诉:犹里国事法的严峻规定,适用于一切图谋危害皇帝或国家的人。其刑罚是死刑,并使其遗臭万年。

  4.关于通奸罪的犹里法规定不仅对于犯通奸罪的人,而且对于同性间进行淫乱行为的人,处以死刑。同一法律处罚诱奸行为,如不用暴力而奸污处女或守节寡妇。对罪犯的科刑,如其地位高贵,则没收其财产的半数,如其地位卑贱,则处以体罚和流放。

  5.关于杀人罪的考尔乃里法,规定对于杀人者或意图杀人而携带“矢箭”徘徊的人,以报复之剑刺击之。根据盖尤斯所著十二表法释义,“矢箭”一词通常指用弓弦射出之任何物,同时也指一切用手投掷之物。因此石子、木头、铁器等都包括在这一词的含义之内,因为它原本的词意,根据词源希腊文“远”一词,是投向远处之物。我们也能在希腊文中找到相当于“矢箭”的这一字眼,而且具有同一含义。我们所称“矢箭”,在希腊文中称“投掷物”,系从“投射”一词而来,我们可从色诺芬那里获知,他说:“人们收集了投掷物——长枪、箭矢、石器和大量石子”,杀人者(sicarius)一词源出于sica指匕首而言。同一法律规定对于施毒者,或用毒物和魔术等可恶奸计杀人,或公开出售有毒药品的人,处以极刑。

  6.另一法律,即关于杀亲罪的庞培法,对于最可怕的罪行,处以特异的刑罚。它规定凡使其双亲或儿子加速死亡的,或使其他亲属加速死亡,或其杀害在法律上称亲杀罪的人,无论其行动是公开的或隐蔽的,是亲杀罪的教唆犯或从犯,即使不是家人,一律处以亲杀罪的刑罚。他不是受到剑、火或其他通常方式的刑罚,而是同狗、公鸡、蛇和猴各一,一起封闭在袋内。在把他禁闭在这种可怕的监牢之后,即依当地地形,把他投入海中或河里,在他还活着的时候,即已开始被剥夺了基本的活命条件,生时不见天日,死无葬身之地。

  对于杀害通过其他血族或婚姻关系相联系的人的,应依关于杀人罪的考尔乃里法处刑。

  7.关于背信罪的考尔乃里法,亦称遗嘱法,规定对书写、朗诵伪造遗嘱或其他文书,或进行偷换,或在其上盖印的;或明知故犯地制作、雕刻,或加盖伪造印章的,一律处以刑罚。法律所规定的刑罚,对奴隶处以极刑,如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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