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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总论 作者:[罗马]查士丁尼张企泰译-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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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关于公私暴力的犹里法,对施加暴力的人,不论是否使用武器,一律处以刑罚。关于公私暴力的犹里法对使用武器施加暴力的人,处以流刑,对不使用武器施加暴力的人,没收其财产的三分之一。但是强奸处女、寡妇、修女或笃信宗教的其他妇女的,根据本皇帝宪令的规定,强奸者和从犯一律处死刑,详见宪令。

  9.关于公库罪的犹里法规定对盗窃公款或公共财物、神圣物、宗教物者,处以刑罚。长官在职期间侵吞公款的,处以死刑;不止是他,甚至帮助他犯罪或知情而从他接受赃物赃款的人亦同。其他触犯这一法律的人处流刑。

  10.关于绑架拐骗罪的发比法也属于公诉,根据宪令,对罪犯有时处以极刑,有时处以较轻的刑。

  11.此外属于公诉的,还有关于朋党罪的犹里法,关于渎职罪的犹里法,关于谷物罪和侵占公物罪的犹里法。

  这些法律运用于某些特种案件,对犯法人不处以死刑,而处以较轻的刑罚。

    12.以上关于公诉所述种种,使你们有可能对于这一问题略知梗概,作为学习的指南。你们可以依靠上帝的恩赐从更详尽的《学说汇纂》中,获得在这一问题上的更完备的知识。

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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