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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2-01-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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盎厣缁嶂饕濉保俚狡呤甏挠⒐摹安悸蹇宋被帷钡恼摺⒐惴捍嬖谟谖髋犯鞴摹肮こ被帷敝贫龋褂兄两裼淘诘囊陨屑迮┳梢运刀际钦庵志妹裰鞯牟煌硐中问健F涫担谢嗣窆埠凸闪⒅蠼⒃谕粮纳系暮献魃缭硕部梢员话ㄔ谡飧龇段е诘模豢上�1958年开始实行的人民公社和户籍制度所取代。值得注意的是,这两项使中国农民的公民权利受到严重限制、也给他们带来极大危害的制度,几乎是紧随全国范围内建立村级支部这项工作的完成而发生。反观印度,我们从阿马蒂亚·森的著作中可知,虽然那里也有过自然灾害,但是由于存在着基本的民主体制,因此自从印度独立以来从未发生过饥荒。此外他也指出,喀拉拉邦的生育率低于中国,也不是利用强制手段达到的,而是政治和社会对话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从这个角度来比较中印两国的情况,不是颇值得我们玩味再三吗?   
    所以应当说,喀拉拉邦对于我们的意义,首先在于我们的学者中间无一人提到的一个事实,即它证明了落实基层弱势群体宪法权利的必要性。这些权利包括在地方自治中进行民主选举和制度选择的权力,以及公民不分城乡一律平等的权利,平等的就业和劳动保护,一视同仁的税政,无歧视的教育和保健制度等等。尤其是免费教育和卫生保健这两项权利,作为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财政,甚至应当更多地向弱势群体倾斜,因为这最有利于加强他们的竞争能力,减少他们在机会利用上的不利地位。   
    大概没有人会否认,中国农民目前的困境,在很多方面正是因为缺少这些权利所造成的。正如最近中国最高法院的一位庭长所言,目前由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出现大量的纷争,其原因大多在于这些权利“在普通法律规范中一般缺乏具体适用的根据”。这是因为“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通过何种方法来保护……在我国司法事务中一直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使得宪法“这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各种法律法规的母法”中的“很大一部分内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并不能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见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我想这可以部分解释在解决底层民众的困难时,为何他们甚少有司法渠道可以利用,而在各级政府之间却不断出现“红头文件的博弈政治”,即不断地用行政权力去侵犯宪法权利,又不断地用行政权力来对付行政滥权,却总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局面。
    也许有人会认为,即使社会底层的这些宪法权利得到恢复,单纯依靠它们,未必就能解决现在我们的农民和城市边缘人口的问题。这样说当然没有什么不对,从权利的落实到福利的实现,从来就是一条漫长的道路。但不可否认的是,它至少可以使行政权的任意性受到必要的约束,从而构筑起一个解决或缓解问题的法治基础。正像上述那位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感触一样,当我们谈到解决诸如农村“乱收费”之类的问题(这当然并不限于农村)时,我们首先应当搞清楚,这里所涉及的是农民的宪法权利的问题,还是行政权力干预的必要性问题。大概没有人会否认,在限制和规范用行政权力“造福于民”的范围,通过可操作的宪法权利来保护边缘底层的利益方面,我们应当做也可以做到的事情,的确还有很多。


 
解 放 农 民
? 张英红
 
 
  当我写上这个题目时,我的心情是相当沉重的,而农民生存状态的日益严峻,又迫使我不断增强奋笔疾书的使命感。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民国家,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最大问题。半个多世纪来,中国农民事实上已经经历了几次重大的解放: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农民从“三座大山”的剥削和压迫下解放出来,做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包产到户的创举,使农民从饥饿半饥饿中解放出来,逐步过上了温饱和小康生活;村民自治的推行,使农民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开始向民主政治的大道迈进。难道今天我们还需要再提解放农民吗?   
    是的,解放农民不但需要,而且还十分紧迫。当前挑战中国的“三农”问题,特别是日益尖锐的农民问题,使我更加认识到了解放农民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我敬佩像刘纯彬〔1〕这样的政策研究专家,他们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就敏锐地提出了严重束缚农民的二元社会结构理论;我敬佩像杜润生〔2〕、党国英〔3〕这样的关注农村问题的学者,他们孜孜不倦地为农民这一弱势群体说话呐喊;我敬佩像李昌平〔4〕这样的与农民直接打交道的基层党员干部,他们敢于舍弃“乌纱帽”,忘身为民请命。但决策层又怎样采取根本性措施和采取怎样的根本性措施,才能使中国彻底走出“兴亡百姓苦”的历史怪圈呢,我们认为这就是新时期的农民解放。   
    解放农民,就是要把农民从二元社会结构的羁绊中解放出来,撤除城乡隔离的人为樊篱,打碎套在农民身上的体制性枷锁,给农民以公平公正的国民待遇、平等自信的公民地位和自由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建国后,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我国迅速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为确保这个体制的运转,贻害无穷的二元社会结构就牢固地建立起来。包含户籍制度、住宅制度、粮食供给制度、副食品和燃料供给制度、生产资料供给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婚姻制度等十四项具体制度在内的二元社会结构,人为地把我国切割成市民与农民相区别、城市与农村相隔离的社会,农民似乎低人一等,农村也曾一度成为城市人“犯错误”、“受处分”的下放和改造之地。一个国家就这样分成泾渭分明的两大块,各大块年复一年地进行着封闭的体内循环。与此同时,国家还实行“挖农补工”政策,通过“剪刀差”无偿地从农民那里获得工业化所需的原始积累,据统计,从1952年到1986年,三十四年间国家通过价格“剪刀差”从农业中隐蔽地抽走了6868。12亿元的巨额资金, 约占这些年间农业所创造价值的18。5%〔5〕。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剪刀差”还呈不断拉大的趋势。这种二元社会结构,直接造成了农村的落后贫困和农民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的下降。全国至少还有3000万农民尚未解决温饱,城乡差距日益拉大。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率为2。36∶1,1987年扩大到2。38∶1,1995年扩大到2。79∶1,2000年扩大到3。2∶1。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城乡收入比率为1。5∶1, 超过2∶1的极为罕见,而我国城乡收入的比率实际上已高达4∶1的惊人程度〔6〕。缺乏经济地位的农民,也没有应有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农民被市民贱看已成习惯。乡村干部目无党纪国法直接侵犯农民的生命财产权利就更普遍了。为了从农民身上搜刮更多的民财,一些乡村干部根本不经过法院、检察机关批准,直接带领干部或公安干警到农民家里牵牛抬猪,拿走粮食,随意捆绑殴打村民,逼死打死农民的恶性事件屡见不鲜。据1996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5年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全国共查处13起恶性案件,被乡村干部逼死打死的农民12人。到1997年,中央“两办”通报1996年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已上升到26起,被乡村干部直接逼死打死的农民26人(其中还有一名11岁的小学生)〔7〕。在城市,就没有哪个干部能够如此肆无忌惮地逼死打死市民了。至于涌入城市谋生的农民打工者,普遍地受到就业歧视,他们干的大都是脏、累、苦、险的活儿,不少私营老板不仅擅自延长工作时间、克扣工资,还随意毒打农民工,民工被毒打致伤、致残、致死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而城市的职工就不会有如此的悲惨境遇。身居社会最下层的农民的基本人权受到了严重威胁。农民不断地付出眼泪、鲜血和生命的代价,却并没有换来社会对他们的强有力帮助和保护。众多事实表明,仅靠表面的学习、形式主义的说教和自律性努力已经制止不了强势集团对农民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建立起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二元社会结构却没有相应地改变,农民的不平等待遇和受歧视的地位没有根本性地扭转,农民依然在窒息他们的二元社会结构中挣扎。时代发展到今天,不解放农民,就不可能有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解放农民,就不可能有农民的自由和幸福生活;不解放农民,就不可能有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不解放农民,就不可能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解放农民,就是要顺应时代潮流和农民的普遍意愿,加快推进农村体制改革。中国的改革本来是从农村开始的,可现在农民却陷入了艰难之中,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村改革的滞后。发展才是硬道理,改革才有大出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这两项伟大的改革,曾使农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可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农村改革就基本上停滞了。也正是在九十年代,“三农”问题像滚雪球似的日益膨胀和严重。追根溯源,其原因不是别的,正是传统的钳制农民的旧体制。邓小平说过,制度问题更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解放农民,就是对旧体制的一场深刻革命,对旧体制的革命就是要加快推进农村体制改革。一是要消除压力型管理体制。一项由海内外学者联合完成的研究揭示,中国的县乡政治体制是一种“压力型体制”〔8〕,这种体制通过将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的硬指标逐级分解下达,从县、乡镇再到村,村再将每一项指标落实到每一个农民头上,各级收缴各种税费时,又层层加码,最后摊到农民头上已经是“天文数字”了。各级官员为了表明自己的“政绩”和表现自己的“才华”,就竭力超额完成任务。在这种“压力型体制”下,完全排除了国家与农民分权的任何可能性,居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无处申诉,就只有任人摆布的命运。二是解除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对农民的严重束缚。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1954年宪法就规定了公民的这项权利。但为配合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纸《户口登记条例》就将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轻易地取消了。1982年《宪法》也未予恢复。1997年和1998年,我国政府先后签署了包含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在内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可以说,现在是彻底改革户籍制度,重新恢复和确立全体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的时候了。农村的土地制度也亟待改革,家庭承包责任制三十年不变,但这不能成为强迫农民种田的借口。本来农业的比较效益低,加上名目繁多的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农民种田已没有多少利润可言。现行的土地制度没有确认农民的产权关系,限制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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