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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中国的100次大事-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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辏┤ㄖ飧笔庇呗廴衔俺⑽抻怯蟹毒┦ξ奘掠邢N摹薄>暗v三年,范仲淹上百官图讽刺宰相吕夷简任用亲信,又上书讥切时弊,希望宋仁宗不要一味信任吕夷简。为此范仲淹被吕夷简指责为离间君臣、引用朋党,被罢去权知开封府事。从此朋党问题成了宋朝统治集团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范仲淹遭受排斥时,挺身而出对他表示支持的,有余靖、尹洙、欧阳修、蔡襄等一批位居馆阁清要职事并以文学知名的人士。余靖上疏为范仲淹申辩,尹洙则上疏表示以能同范仲淹朋党为幸,蔡襄作“四贤一不肖”诗赞誉范仲淹、余靖、欧创修和尹洙,讽刺不能为范仲淹申辩的谏官高若讷。当时尽管支持范仲淹的人都被罢官,但斗争却没有因此而停止,不断有人上疏要求复用范仲淹,反对用“朋党”的罪名堵塞言路。欧阳修还作了著名的《朋党论》一文呈献给宋仁宗,分析了朋党之说自古有之,君子、小人都各有朋。凡小人之朋得势,就会以朋党为名排斥君子之朋,国必乱亡,要求宋仁宗以历史上的兴衰治乱之迹为鉴,“退小人之伪朋,用君子之真朋”。这些所谓“真朋”与“伪朋”的对立,实质是当时要求改革新朝政的势力同守旧势力的斗争。


  庆历三年(1043年)初,宋廷对夏战争惨败后,农民起义犹如山雨欲来,而宰相吕夷简对此束手无策。宋仁宗在改革呼声的推动下“遂欲更天下弊事”,遂于这年三月罢去吕夷简的宰相兼枢密使职事,任命欧阳修、余靖、蔡襄等人为谏官,七月,任命范仲淹为参知政事与宰相章得象同时执政,任命富弼、韩琦等为枢密副使。这一班朝臣中,当时名士居多,士大夫交口称赞,以为可以有所作为了。宋仁宗在召对中,对范仲淹、富弼等特别礼遇,并曾多次催促,要求他们立即拿出一个使天下太平的方案来。于是在一片改革呼声中,范仲淹、富弼等人综合多年来的改革意见,并加以补充发挥,于庆历三年九月将《答手诏条陈十事》奏折呈给宋仁宗,作为改革的基本方案。


  这个方案所提出的十事是:“明黜陟”、“抑侥倖”、“精贡举”、“择官长”、“均公田”、“厚农桑”、“修武备”、“减徭役”、“覃恩信”、“重命令”。范仲淹认为当时改革的中心问题是整顿吏治,裁汰内外官吏中老朽、病患、贪污、无能之人。


  宋仁宗采纳了这些意见,连续颁布几道诏令,规定:1、改革文官3年一次循资升迁的磨勘法,注重以实际的功、善、才、行,提拔官员,淘汰老病愚昧等不称职者和在任犯罪者。2、严格恩荫制。限制中、上级官员的任子特权,防止权贵子弟亲属垄断官位。3、改革贡举制。令州县立学,士子必须在学校学习一定时间方许应举。改变专以诗赋、墨义取士的旧制,着重策论和操行。4、慎选地方长官。由中书、枢密院慎选各路、州的长官。由各路、州长官慎选各县的长官,择其举主多者尽先差补。5、改进职田法。重新规定官员按等级给以一定数量的职田,调配给缺乏职田的官员,以“责其廉节”,防止贪赃枉法。6、“减徭役”。将西京河南府(今河南洛阳东)


  的五县废为镇,又析王屋县(今河南济源西)并入河南府,以精简乡村投入。范仲淹、富弼提出“厚农桑”,“修武备”等建议则并未实施。


  范仲淹的各项改革,在当年和次年上半年陆续颁行全国,号称“庆历新政”。庆历新政的推行,虽然主要是为了巩固北宋王朝的统治,但对官僚机构的整顿,却不能不触犯那些在因循腐败的官僚制度中获得利益的势官权贵的利益。有的庸碌无能的官员确实被撤掉了,庆历三年十月,宋廷从整顿吏治出发,由中书与枢密院共同廷议了几天,首先选拔各路的转运使。范仲淹在提名时,翻阅名册,凡庸碌无才的就一笔勾去。富弼对他说:“范六丈公则是一笔,焉知一家哭”,范仲淹却说:“一家哭,怎比得一路哭呢”?坚决罢了那种不称职的官员的职事。正因为如此,主持“新政”的范仲淹等人遭到各种无端的诽谤,攻击范仲淹、富弼是“朋党”的论调更是甚嚣尘上。


  “朋党”是宋朝统治者极为敏感的一个问题。为维护皇帝的专制统治,宋初以来设立了许多防微杜渐的政策,其中之一就是严禁臣僚们结成朋党,他们以唐代牛李党争为鉴,明令禁止科举考试中考官与考生之间结成座主与门生的关系。


  范仲淹与吕夷简矛盾发生后,宋仁宗于宝元元年(1038年)诏诫百官朋党,对范仲淹早就存有戒心。只是由于国内外局势险恶,不得不起用范仲淹,并赋以改革重任。当着朝廷上下、宫廷内外反对改革的叫嚣连成一片之际,宋仁宗那迫切更革弊事的心情很快就消失了。特别是当着最敏感的朋党问题响彻朝廷,欧阳修的《朋党论》、范仲淹的奏言又直言不讳地承认君子也分朋分党之时,宋仁宗对范仲淹和富弼便不再信任,让范仲淹出任陕西、河东宣抚使,罢去参知政事的职务。到庆历五年(1045年)初,范仲淹、富弼又被以更张纲纪,纷扰国经等罪名贬黜。朝中支持新政的官员也都被贬官到地方任职,已经颁行的磨勘(考绩)、荫子等新法也被宣布作废,“庆历新政”推行仅仅一年左右就昙花一现地夭折了。


  庆历新政失败了,但社会矛盾并未缓和,财政危机更加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士大夫要求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一场更大规模、更为深刻的改革运动已在酝酿之中。


 


 



























56 王安石变法





中国11世纪的改革高潮


  庆历新政失败以后,宋朝严重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并未缓和,积贫积弱的局面仍在向前发展,统治集团感到危机四伏,因而要求改革的呼声在一度沉寂之后,很快又高涨起来,终于掀起一次更大的变法活动。


  王安石(1021—1086年),字介甫,江西临川(今江西抚州)人。其父王益做过几任州县长吏,王安石在青少年时期随父亲到过许多地方,对宋朝的社会问题有一些感性认识。庆历四年(1044年)进士第四名及第,其后在扬州、鄞县(今浙江宁波)、舒州(今安徽潜山)、常州等地任地方官。多年的地方官经历,不仅使王安石深刻地认识到宋朝社会普遍性的贫困化,而且也使王安石认识到社会贫困化的根源在于兼并。由此王安石进一步认识到宋封建统治所面临的危机是: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因此,嘉祐三年(1058年)王安石在长达万言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分析了宋朝内忧外患交织,财政日益困穷,风俗日益败坏的形势,提出了变更天下弊法及培养大批适应变法革新需要的人才的迫切性。要求宋仁宗以汉、唐两代王朝的覆亡为前车之鉴,果断实行变法。他还提出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的理财思想。这封言事书受到了一般官僚士大夫的称赞,却没有从最高统治集团中得到任何反应。


  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他向元老重臣富弼等人征询富国强兵和制胜辽与西夏之策,他们规劝神宗,在20年内不要提及用兵二字。宋神宗从此不再倚靠这班元老重臣。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召“负天下大名三十余年”的王安石入京,用为参知政事,要倚靠他来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当时王安石已成为众望所归的人物,士大夫们大都以为只要王安石登台执政,太平可立致,生民咸被其泽。为了推动变法,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后条例司废,变法事宜由户部司农寺主持),并与吕惠卿、曾布等人一道草拟新法,各路设提举常平官,督促州县推行新法。由此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王安石变法,便大张旗鼓地开展起来。从熙宁二年到熙宁九年(1076年)的8年内,围绕富国强兵这一目标,陆续实行了均输、青苗、农田水利、募役、市易、免行、方田均税、将兵、保甲、保马等新法。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几个方面。


  一、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宋初以来,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军队的消费,在东南六路设置发运使,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


  发运司只照章办事,各路丰年物多价贱时不敢多办,歉年物少价贵时却又必须办足。物货运到京城后往往因不合需要而削价抛售,朝廷所需却又要另去搜括。这些做法给富商大贾操纵物价,控制市场,囤积居奇提供了方便。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规定:总管东南六路赋入的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六路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品种、数额以及库存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这项新法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既保证朝廷所需物资的供给,又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和人民的负担。


  市易法。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主要内容是在京城设市易务(后改为市易司),以100万贯作本,负责平价收购商人滞售的货物,赊货给商贩贩卖,也向商贩发放贷款。商贩赊货物及借款,需以财产作抵押,5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市易法最初实行于京师,后来又推行到其他较重要的商业城市。


  免行法。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开封各行商铺原来承担供应官府所需物品的任务,经常被迫用高价收购货物供官,所以“每纠一人入行,辄诉讼不己”。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向市易务(司)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此后,宫廷买卖物品,都通过杂卖场、杂买务,并设置市司负责估定物价。


  二、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熙宁二年九月制置三司条例司颁行青苗法。仁宗时陕西转运使李参在当地百姓缺少粮、钱时,让他们自己估计当年谷、麦产量,先向官府借钱,谷熟后还官称“青苗钱”。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它规定把以往为备荒而设的常平仓、广惠仓的钱谷作为本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加息2C10,随夏秋两税纳官。实行青苗法的目的,在于使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免受兼并势力的高利贷盘剥,并使官府获得一大笔“青苗息钱”的收入。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熙宁四年正月,司农寺拟定的募役法先在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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